發(fā)文機關國務院
發(fā)文日期1990年05月31日
時效性現行有效
施行日期1990年05月31日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guī)范性文件
(1990年5月31日)
海南省人民政府:
你省《關于將清瀾港開辟為國家對外開放海港口岸的請示》(瓊府<1989>92號)收悉,現批復如下:
一、 同意清瀾港對外國籍船舶開放。
二、 同意在清瀾港設置檢查檢驗機構,核定人員總編制一百六十四人,其中海關五十人、邊檢五十人、衛(wèi)檢十四人、動植檢十五人、商檢二十人、港監(jiān)十五人。上述人員,除邊防外,均從地方黨政機關和群眾團體現有人員中調配,不在社會上招收??诎掇k人員屬地方編制,由你省調劑解決。
三、 上述機構所需辦公、生活用房建設投資,由國家計委補助一百萬元,其余部分由你省解決;開辦費亦由你省解決;業(yè)務用儀器設備和交通工具由各主管部門解決。
四、 清瀾港對外開放前,由地方政府與當地駐軍共同劃定軍事禁區(qū)。
五、 清瀾港正式開放前,由國務院口岸辦負責組織驗收,驗收合格后再對外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