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司法部
發(fā)文日期1991年04月09日
時效性現行有效
發(fā)文字號〔1991〕057號
施行日期1991年04月09日
效力級別部門規(guī)范性文件
(1991年4月9日司發(fā) [1991]057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司法廳(局):
為更好地加強監(jiān)管教育專用技術裝備的管理,充分發(fā)揮監(jiān)管教育專用技術裝備在管理、防范、改造和穩(wěn)定監(jiān)內秩序等方面的作用,我們根據國務院1987年7月28日發(fā)布的《全民所有制工業(yè)交通企業(yè)設備管理條例》和1989年2月10日司法部第2號令《司法部企業(yè)設備管理暫行規(guī)定》精神,結合目前監(jiān)管教育專用技術裝備管理工作的實際情況,制定了《監(jiān)管教育專用技術裝備管理實施細則(試行)》,現印發(fā)給你們,請結合本地區(qū)實際貫徹執(zhí)行。在執(zhí)行中遇到的問題或有何建議,請及時報部勞改局。
附:
監(jiān)管教育專用技術裝備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全國監(jiān)獄、勞改隊、少管所監(jiān)管教育專用技術裝備(以下簡稱管教技術裝備)的管理,提高裝備現代化水平,保證管教技術裝備正常運行,強化監(jiān)獄管理、控制和改造罪犯的能力,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于勞改系統警用交通工具,通訊設備,監(jiān)控報警裝置、計算機及網絡系統,電化教育系統,警戒具、防暴及刑偵器材等管教技術裝備的管理。
第三條 管教技術裝備實行管教技術裝備部門集中規(guī)劃,統一掌管與有關業(yè)務部門歸口管理、使用相結合的辦法,主要裝備應納入固定資產管理。
第四條 對于管教技術裝備中的有關數據、效能、使用方法、手段等,應加強保密防范,嚴格控制傳播范圍,管理人員必須嚴守國家保密規(guī)劃,不得向無關人員泄漏。
第五條 保持管教技術裝備完好和提高管教技術裝備素質,應作為目標管理的一項重要內容,納入監(jiān)獄長(支隊長)的職責和責任制。各?。ㄊ小^(qū))司法廳(局)勞改局要定期考核。
第六條 管教技術裝備的操作管理崗位,應配備具有一定專業(yè)知識的技術人員與大中專畢業(yè)生。管理人員應具備一定實踐經驗和組織能力,符合條件的,評定相應的技術職稱。
第七條 管教技術裝備實行分級管理。省(市、區(qū))勞改局裝備管理部門負責對所屬勞改單位的管教技術裝備管理工作,進行業(yè)務指導和監(jiān)督檢查。
第二章 各級組織的職責
第八條 各?。▍^(qū)、市)勞改局應設立管教技術裝備處、科,其職責是:
(一)貫徹執(zhí)行國家有關設備管理的方針、政策、法規(guī)和地方的有關規(guī)定;
(二)組織編制裝備發(fā)展規(guī)劃,擬定管教技術裝備年度計劃,并做好與本局各職能部門的協調服務;
(三)負責管教技術裝備的統一選型、采購、驗收等前期管理;
(四)組織技術力量指導或參與管教技術工程設計、安裝、調試和技術攻關,根據全局情況對統一配發(fā)的各類管教技術裝備進行調整;
(五)組織技術培訓與管理經驗交流;
(六)定期組織管教技術裝備管理的檢查評優(yōu)活動。
第九條 對于押犯超過二千人或管教技術裝備比較完整的勞改單位,應設立管教技術裝備科,或配備專門管理人員,統管本單位的管理工作。對于單位較小、技術裝備尚不完整的勞改單位,應在相應部門設立專人分管管教技術裝備,其職責是:
(一)貫徹執(zhí)行上級有關管教技術裝備管理的規(guī)定;
(二)制定為本單位改造、生產、經營目標服務的技術裝備的管理制度并組織實施;
(三)負責組織對新增或更新裝備及新建項目的審查、安裝、調試、驗收等工作;
(四)負責對本單位所有管教技術裝備進行考核、檢查、獎懲等管理工作;
(五)組織有關技術裝備管理業(yè)務和技術培訓。
第十條 管教技術裝備的各使用部門,負責本單位裝備的日常管理、使用、維護、維修等項工作,不斷提高裝備的完好率;各使用部門應樹立全局觀念,注意協調配合,不斷提高裝備的利用率。每年要向裝備部門提供下年度設備更新、維修和技術培訓計劃,接受裝備部門對各類設備的統一規(guī)劃管理。
第十一條 財務部門負責協助審查裝備計劃和新增更新項目,籌集管教技術裝備經費,監(jiān)督檢查主管部門計劃的落實情況和資金使用情況,做好固定資產管理工作。
第三章 裝備前期管理
第十二條 管教技術裝備(設施)前期管理包括:調研、規(guī)劃、選型、購置、檢驗、分配、安裝、調試、驗收,直至交付使用過程。
第十三條 對于新建技術項目、設施,要組織有關使用部門和專業(yè)技術人員根據技術先進性、實用性、經濟性,進行綜合分析,論證,擇優(yōu)選用。
第十四條 對于新建的管教技術項目,要有設計圖紙,安裝調試工藝,以及相應的技術審批手續(xù)。
第十五條 因管教工作需要新購置的重要裝備或數量較大的裝備,必須通過認真的調查研究,根據實際工作需要,按技術先進、價格合理、使用簡便、可靠性好、維修方便等原則進行分析比較,同時考慮設備的周期費用;對于進口裝備還要考慮技術培訓,備件供應,技術咨詢等工作。
第十六條 裝備購進后要組織有關人員開箱檢驗,清點技術資料、附件、備件,并詳細登記,然后由技術人員按技術指標進行檢驗,并做好檢驗記錄。
對于技術指標合格的裝備,由管教技術裝備部門簽發(fā)裝備“合格證”,并將記錄存入該裝備檔案。
對于不合格的產品,應立即通知財務部門停止付款,然后予以返修、調換、直至退貨。
對于進口裝備,一定要在索賠期內完成檢驗、鑒定工作,以免造成經濟損失。
第四章 基礎管理
第十七條 凡屬管教技術裝備的固定資產,都要按規(guī)定統一分類編號并建立臺帳、卡片。編號按企業(yè)統一標準設立:
(一)各職能單位設立臺帳。
(二)各使用單位重要設備臺帳。
(三)設備單臺卡片。
重要管教技術裝備指:價值在一萬元以上的;在管教工作中處于關鍵部位的;品種單一、損壞后難以修復,工作中又經常使用的(具體項目見附件)。
第十八條 凡屬管教技術裝備,都要建立檔案,統一管理,檔案要及時收集、整理、登記、編號、編寫目錄。
第十九條 重要設備檔案包括:
(一)設備選型和技術經濟論證報告;
(二)申請、審批材料;
(三)裝箱單及開箱檢驗記錄,圖紙資料;
(四)安裝、調試、驗收記錄;
(五)購置合同副本;
(六)故障報告及故障分析報告;
(七)定期檢查和檢測記錄;
(八)登記卡片;
(九)改造及維修記錄;
(十)報廢記錄;
(十一)其它。
第二十條 對于進口裝備,要有翻譯技術說明書,并存檔。主要器件要有中外器件代損表。
第二十一條 歸檔資料必須齊全,不得私自留用。因工作需要借閱,要辦理借閱登記手續(xù),按期歸還。如有丟失,應及時報告,查明原因,酌情處理。
借閱者要保證檔案整潔、完整,不準轉借,抽頁或損壞。
第二十二條 重要裝備發(fā)生故障,要有分析報告、檢修方案。修理檢驗記錄、修理費用記錄,并及時歸檔。
第二十三條 對于裝備器材要有定期保養(yǎng)制度,要定期進行技術性能測試,并填寫測試報告。
第二十四條 裝備運行記錄,由操作人員于每月底交主管部門審查后,存檔備查。
第五章 裝備的使用、維護和維修
第二十五條 操作人員在獨立使用裝備前,首先要進行技術理論性能、操作規(guī)程、維護保養(yǎng)的教育和操作技能的培訓,經考試合格方可上崗工作。
第二十六條 對于重要裝備的管理和使用,要實行定人定機;對于多人操作的裝備,要指定機(臺)長,由機(臺)長負責裝備的維護、保養(yǎng)和運轉。
第二十七條 操作人員要嚴格遵守各類裝備的操作規(guī)程,合理使用,嚴禁精機粗用,超負荷、超規(guī)范。
第二十八條 嚴禁未經培訓和無證人員操作重要裝備,對于無操作證擅自操作重要裝備的,或批準無證人員和未經培訓人員操作重要裝備造成故障和事故的,要追究操作人和批準人的責任。
第二十九條 管教技術裝備要嚴格執(zhí)行日常維護(日常保養(yǎng))和定期維護(定期保養(yǎng))制度,保持清潔、放置有序,通風干燥、防塵措施完善,機房要做到安全、保密、整齊、清潔。
第三十條 操作人員必須遵守以下紀律:
(一)嚴格遵守保密制度;
(二)遵守交接班制度;
(三)發(fā)生故障立即上報,不得私自拆修處理,但可以在技術員指導下處理簡單的故障;
(四)管好工具附件、備件、做好記錄。
第三十一條 重要裝備要有工作記錄,對兩班以上的設備,必須做好交接班記錄,交接班記錄的內容包括:
(一)工作內容;
(二)設備運行時間;
(三)設備保養(yǎng)情況;
(四)設備使用性能情況;
(五)備件、附件、工具情況。
第三十二條 管教技術裝備一般不得外借,確因工作需要外借的需經主管領導批準,并按規(guī)定收取費用。重要設備外借,必須做到人隨機走,機不離人。
第三十三條 不得利用管教技術裝備干私活、謀私利。無關人員不得私自進入機房,更不準動用機房內的裝備。
第三十四條 加強裝備的修理工作,必須嚴格執(zhí)行檢修計劃,遵守檢修規(guī)程,堅持質量第一,縮短修理時間,降低修理成本,挖掘裝備潛力,最大限度地發(fā)揮裝備效能。
(一)要按照裝備預防、維修的原則,根據裝備的實際技術狀況,編制裝備的年、季檢修規(guī)劃和檢修工作計劃。(包括修前準備,組織好修前備用件,建立備件儲備卡和使用登記。)
(二)重要裝備修理計劃由主管領導批準,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五條 下列裝備可提出報廢申請:
(一)超過使用年限,性能基本喪失,無法修復的;
(二)嚴重影響人身安全或失去保密機能的;
(三)裝備嚴重損壞,修復費用超過原值的;
(四)產品過時、廢型、老化、無修理價值的;
(五)嚴重浪費能源的。
凡符合上述條件之一的,經使用單位提出申請,主管部門組織有關人員審查鑒定,填寫報廢表,經監(jiān)獄(支隊)主管領導批準,報省市區(qū)勞改局監(jiān)管技術裝備部門備案。重要裝備,經監(jiān)管技術裝備部門鑒定,報勞改局主管局長批準后,由裝備部門統一按有關規(guī)定進行處理。
第三十六條 報廢裝備,由省、區(qū)、市勞改局和各職能部門注銷原帳面余額。
第六章 經濟管理
第三十七條 加強管教技術裝備經濟管理,包括下列內容:
(一)工程設計的經濟性評價;
(二)使用維修經濟性評價;
(三)設備投資效果分析;
(四)設備事故分析。
第三十八條 財務部門要參與裝備前期管理。裝備部門年初應將年度裝備項目計劃,年終應將本年度裝備項目計劃執(zhí)行情況,分別報財務部門。財務部門應積極落實裝備經費,做到??顚S?。裝備部門應主動接受財務部門監(jiān)督。裝備部門與財務部門必須密切協作,明確分工,嚴密手續(xù),定期對帳,做到帳帳相符,帳實相符。
第三十九條 所有管教技術裝備應由裝備部門和財務部門按規(guī)定納入固定資產,維修費從勞改業(yè)務費或裝備創(chuàng)收費中開支。
第七章 裝備事故
第四十條 非因自然損壞,裝備性能嚴重下降,不能使用或安全受到威脅,應視為事故。
凡因遭受自然災害,或者因工作需要在特殊場合使用致使設備受損或性能下降的,屬于自然事故。
凡因違反操作規(guī)程,使用不當,保管不善,而使裝備損壞或性能下降的,屬于責任事故。
有意使裝備損壞的,屬于破壞事故。
第四十一條 裝備事故等級分為:一般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
1.一般事故:對于裝備影響不大,經濟損失在一百元--五千元的,或對工作造成一定影響的。
2.重大事故:對裝備性能有較大影響,但修理后可以恢復原性能指標,經濟損失在五千元--五萬元,或對工作造成重大影響的。
3.特大事故:經濟損失超過五萬元以上的,或對工作造成極大影響的。
事故損失價值=修理用材料+單位小時工時費×修理時間。
第四十二條 裝備發(fā)生事故后,應立即停止使用。發(fā)生重大、特大事故的,要保護現場,立即上報,并采取相應安全措施,防止造成新的損失。
對于重大、特大責任事故的責任者和責任單位,要給予必要的經濟處罰和行政處分。對于破壞性事故要嚴肅處理,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發(fā)生事故必須做到“三不放過”,即事故原因不清的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沒有核實并沒有受到教育的不放過,沒有防范措施的不放過。
對于重大事故,應立即報告,并于5天內將書面材料報?。▍^(qū)、市)勞改局;特大事故應及時報司法部勞改局。
第四十三條 對因保管不善丟失裝備或附件的,應追查使用單位及責任人的責任,還應視情節(jié)輕重,按一定比例給予賠償并給予必要的行政處分。
第八章 教育與培訓
第四十四條 要把裝備管理、維修人員的培訓納入培訓規(guī)劃,把裝備管理、維修理論基礎知識的教育列入在職人員教育內容。
第四十五條 根據工作需要和個人特長,各單位每年要推薦一批熱愛本職工作、責任心強的干部,脫產深造或參加電視大學及業(yè)余大學學習,接受專業(yè)管理、維修等方面的正規(guī)教育。
第四十六條 在職培訓要多層次、多渠道、多種形式進行,采取辦短期培訓班,業(yè)余學習班、參觀學習或請專家講課等形式。對于重要裝備操作人員,上機操作前一定要組織集中學習,進行技術考核,取得合格證后才有資格上機操作。對于維修人員,一定要經過專業(yè)培訓并取得一定實踐經驗后,才能取得維修資格。
考核內容應包括基礎知識,操作規(guī)程,應知應會。
第九章 考核與獎懲
第四十七條 對管教技術裝備的考核指標規(guī)定如下:
(一)重要裝備完好率:
裝備完好率=裝備完好臺數〖 〗在用裝備總臺數×100%
(1)裝備各控制指示裝置運轉正常,操作靈敏可靠,性能能滿足實際使用需要。
(2)設備接插件及主要附件齊全。
以上兩項,凡一項不合格者即視為不完好。
(二)季裝備故障修復率:
季裝備故障修復率=本季度修復總臺數〖 〗本季度總修理臺數×100%
(三)年裝備事故率:
事故率=設備事故臺數〖 〗實際使用裝備總臺數×100%
(四)裝備年閑置率:
年閑置率=閑置臺數〖 〗裝備總臺數×100%
(為應付突發(fā)事件使用的裝備,不應視為閑置裝備。)
(五)裝備技術資料齊全率:
資料齊全率=技術資料齊全率總臺數〖 〗總臺數
×100%
第四十八條 對于違反管理細則,嚴重失職造成損失者,要批評教育,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九條 對模范執(zhí)行管理細則,工作成績顯著者,特別是在關鍵時刻能充分發(fā)揮技術裝備功能,保護國家財產者,應給予獎勵。
第五十條 對于管教技術裝備管理優(yōu)秀單位,在新項目投資時,給予優(yōu)先考慮。
第五十一條 本細則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重要設備清單
1.警用交通工具。
2.通訊設備:自動轉訊臺,有無線轉接器,有線總機,用于省局與監(jiān)獄(勞改隊)聯系的短波、超短波電臺。
3.監(jiān)控報警裝置:總控臺,重要部位的攝像、監(jiān)聽裝置,警報系統。
4.計算機網絡系統:計算機單機(包括微機),網絡通訊板。
5.電化教學系統:攝錄像設備,編輯設備,儀器儀表,價值萬元以上的測試儀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