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國務院
發(fā)文日期1988年10月12日
時效性現(xiàn)行有效
發(fā)文字號國函〔1988〕123號
施行日期1988年10月12日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guī)范性文件
水利部、能源部、經貿部:
你們三部一九八八年六月十四日《關于承包阿爾及利亞貝尼—哈龍水壩工程的請示(水對外[1988]6號)收悉。經國務院領導同意,現(xiàn)批復如下:
一、 阿爾及利亞貝尼—哈龍水壩工程在國際招標中,已由中國水利電力對外公司中標。國務院同意承包此項工程,由中國水利電力對外公司和長江葛洲壩工程局組織施工。
二、 所需流動資金,可由中國水利電力對外公司按用款計劃,直接向中國銀行和中國人民建設銀行申請貸款。
三、 鑒于該工程規(guī)模較大,又系對外承包項目,因此,在施工中要信守合同,做到精心組織,精心施工,按期按質量完成任務,以樹立良好的國際信譽。
國務院
一九八八年十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