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國務院辦公廳
發(fā)文日期2003年04月18日
時效性現行有效
發(fā)文字號國辦函〔2003〕28號
施行日期2003年04月18日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guī)范性文件
重慶市人民政府:
你市《關于將萬縣海關更名為萬州海關的請示》(渝府文[2002]48號)收悉。經國務院領導同志同意,現函復如下:
同意將中華人民共和國萬縣海關更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萬州海關。其隸屬關系、機構級別、人員編制不變。
國務院辦公廳
二00三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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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同意萬縣海關更名的復函
來源: www.03j9n.cn 日期:2024-01-03 閱讀:次
發(fā)文機關國務院辦公廳 發(fā)文日期2003年04月18日 時效性現行有效 發(fā)文字號國辦函〔2003〕28號 施行日期2003年04月18日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guī)范性文件 重慶市人民政府: 你市《關于將萬縣海關更名為萬州海關的請示》(渝府文[2002]48號)收悉。經國務院領導同志同意,現函復如下: 同意將中華人民共和國萬縣海關更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萬州海關。其隸屬關系、機構級別、人員編制不變。 國務院辦公廳 二00三年四月十八日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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