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最高人民法院
發(fā)文日期1953年06月10日
時效性現(xiàn)行有效
發(fā)文字號法行字第3698號
施行日期1953年06月10日
效力級別司法解釋
(法行字第3698號 1953年6月10日)
最高人民法院華北分院:
你院1953年5月26日華法字第120號請示收悉。
一、 關于解放前城市債務償還問題,法院判決時,對關于偽幣或銀元債務如何折合人民幣的問題,可參照政務院公布的“關于解放前銀錢業(yè)未清償存款辦法”附表甲(附表乙不能援用),將各年偽幣折合人民幣(銀元按當時人民銀行牌價折合人民幣)。至償還債務應否打折扣的問題,則主要應斟酌雙方當時經(jīng)濟情況決定。如債務人經(jīng)濟情況很好,可不打折扣;如債務人經(jīng)濟情況不好,可打一適當?shù)恼劭?;如債務人?jīng)濟情況很壞,則可打一很大的折扣,甚至還可酌予免除償還??傊遄秒p方具體情況來決定。處理這種糾紛,并應爭取以調解方法解決。
二、 關于土地典當問題,我們同意你院的意見。
附一:
最高人民法院華北分院關于解放前之金銀與偽市債務如何折算清償?shù)洚旉P系回贖期限的請示
(法研字第120號)
最高人民法院
接山西省人民法院(53)法秘行字第461號請示關于解放前之金銀、偽幣債務如何折算清償及典當關系回贖期限文一件。經(jīng)我們研究后認為:(一)關于解放前城市債務償還問題(無論是金銀或偽幣)應參照政務院1953年2月20日發(fā)布之“ 關于解放前銀錢業(yè)未清償存款給付辦法”之精神,結合雙方現(xiàn)在經(jīng)濟能力,有無其他約定等具體情況處理。(二)土地典當問題,因情況復雜,各地習慣又多不一致,故很難規(guī)定一統(tǒng)一期限。凡人民內部的典當關系土改中未廢除者,可根據(jù)中央人民政府內務部內地字114號指示及各該案具體情況,調解為妥。
以上意見是否適當?特附山西原呈抄件一份,請指示。
附二:
山西省人民法院關于解放以前之金銀與偽幣債務或典當關系應如何折算清償回贖的請示
((53)法秘行字第461號)
最高人民法院華北分院:
據(jù)我省大同、平遙等市縣請示:解放以前的城市債務及城鄉(xiāng)典當關系,現(xiàn)在當事人訴請償還或回贖,這些債務,有的是銀洋,有的是偽幣,它應如何折算?按我院一二年來處理解放以前債務案件,系對于原為銀洋與現(xiàn)金之債務,判令債務人按清償時之人民銀行金銀牌價抵合人民幣償還;對于原為偽幣之債務,判令債務人按當時偽市實物價值折合人民幣償還。現(xiàn)在感到如此處理,不大公道,因為按實物折價計算,債權人毫不吃虧,按金銀牌價折合計算,則債權人吃虧甚多(如抗戰(zhàn)以前銀洋一元即可買細布一丈,現(xiàn)在依銀行牌價,折合成11000余元,只能買細布三、四尺)。查華東軍政委員會1950年11月6日《關于典當田地取贖問題的指示》系不論原契約以銀元計算或以偽幣計算,均一律照當時實物價格折算之原則處理。我院今后是否可參照華東區(qū)指示辦法,一律依實物價值折算處理,敬請指示。
又,關于土地典當關系(土改中未廢除者),有的年代太遠,調查人證物證困難,是否應定一個過多少年即不準回贖的標準,請一并指示答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