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國務院辦公廳
發(fā)文日期1992年06月04日
時效性現(xiàn)行有效
發(fā)文字號國辦發(fā)〔1992〕31號
施行日期1992年06月04日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guī)范性文件
(國辦發(fā)〔1992〕31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一九八八年九月,為適應當時價格改革形勢的需要,國務院決定向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在地,派駐物價特派視察員。鑒于治理整頓的主要任務已基本完成,經(jīng)國務院批準,決定停止向地方派駐物價特視察員?,F(xiàn)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 駐各地物價特派視察員在國家物價局的直接領導下,在當?shù)卣?、物價部門的大力支持下,按照國務院的要求,出色地完成了任務,為國務院迅速掌握全國的價格改革動向和市場物價變化趨勢做出了貢獻。國家物價局要認真總結派駐物價特派視察員工作的經(jīng)驗,對工作優(yōu)秀者予以表揚。
二、 各地接此通知后,對現(xiàn)任的物價特派視察員,不論任命或聘任的,都要妥善安置和安排;對其助理要分配適當工作。駐各地物價特派視察員辦公室有關辦公設施,一律移交駐地物價部門。
三、 各級物價部門要繼續(xù)建立和健全市場物價監(jiān)測系統(tǒng),進一步做好價格信息的通報交流工作。
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九二年六月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