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國務院辦公廳
發(fā)文日期1998年08月03日
時效性現行有效
施行日期1998年08月03日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guī)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隨著現代化辦公手段的廣泛運用,國務院辦公廳利用電話或傳真?zhèn)鬟_領導同志指示和通知有關事項日益增多??偟目?,各地區(qū)、各部門對此非常重視,及時辦理落實,這對保證政令暢通、提高工作時效性,起了積極作用。但也發(fā)現有的人假冒領導同志辦公室和國務院辦公廳名義給一些地區(qū)和部門打電話,不僅干擾了地方、部門領導同志和機關的正常工作,而且有的已造成了不良影響。為嚴防假冒電話,根據國務院領導同志指示精神,現對辦理上級電話通知事項時需要注意的問題通知如下:
一、 上級的電話通知是傳達領導同志指示、布置工作的一種形式,各地區(qū)、各部門確認核實后,要按照要求,認真負責地及時辦理落實。需轉其他部門辦理的,要跟蹤催辦,不得延誤。
二、 要認真準確地做好電話記錄。接收上級電話通知時,接話人要問明發(fā)話人的單位、姓名、電話號碼,記清來話的時間。對電話記錄內容要進行復核,屬重要內容的,可提出書面?zhèn)髡嬉?,以保證準確無誤。
三、 需向上級反饋辦理結果的電話通知事項,在報告的前言部分應寫明根據何時、何部門、何事由等要素,并隨文附上電話記錄復印件。對發(fā)現的假冒電話,要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