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國務院
發(fā)文日期1992年07月26日
時效性現行有效
發(fā)文字號國函〔1992〕88號
施行日期1992年07月26日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guī)范性文件
廣東省人民政府:
你省《關于惠州澳頭港改名并對外籍船舶開放有關問題的請示》(粵府〔1991〕79號)收悉。現批復如下:
一、 同意惠州澳頭港更名為惠州港。
二、 同意惠州港對外國籍船舶開放。有關安全管理問題,由你省與廣州軍區(qū)商定。
三、 檢查檢驗等人員的辦公、生活用房由地方負責解決。
四、 惠州港對外國籍船舶開放前,由國務院口岸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有關部門驗收,合格后再正式公布。
國務院
一九九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