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國務院
發(fā)文日期1992年05月18日
時效性現(xiàn)行有效
發(fā)文字號國函〔1992〕49號
施行日期1992年05月18日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guī)范性文件
海關總署、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外交部:
國務院決定,我國加入下列公約:
一、《關于暫準進口的公約》,并接受其附約A《關于暫準進口單證的附約》和附約B.1《關于在展覽會、交易會、會議及類似活動中供陳列或使用貨物的附約》。
二、《關于貨物憑A.T.A.報關單證冊暫時進口的海關公約》。
三、《關于在展覽會、交易會、會議等事項中便利展出和需用物品進口的海關公約》。
我國加入上述公約時,應作出如下保留和聲明:
一、根據(jù)《關于暫準進口的公約》附約A第十八條第一款及《關于貨物憑A.T.A.報關單證冊暫時進口的海關公約》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A.T.A.單證冊適用于郵運貨物提出保留。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聲明:在A.T.A.單證冊封面上將香港列為“國家”是錯誤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保留在適當?shù)臅r候要求予以糾正的權利。
加入上述公約的具體手續(xù)由外交部辦理。我國加入上述公約后,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作為有關海關單證的出證和擔保商會,承擔A.T.A.單證冊的出證和擔保工作。
國務院
一九九二年五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