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
發(fā)文日期1996年04月16日
時效性現行有效
發(fā)文字號稅委辦〔1996〕10號
施行日期1996年04月16日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guī)范性文件
海關總署關稅司:
據化工部反映,農藥乳化劑十二烷基苯磺酸鈣的進口狀態(tài)為濃度20%的甲醇溶液,按海關稅則規(guī)定應歸入稅號34029000.因該稅號不在1996年暫定稅率范圍,納稅發(fā)生困難,考慮到十二烷基苯磺酸鈣的公開暫定稅率是為保障農藥乳化劑進口設立的,因此為了支持國內農藥生產,保障十二烷基苯磺酸鈣甲醇溶液的正常進口,經研究,同意歸入34029000的十二烷基苯磺酸鈣甲醇溶液(十二烷基苯磺酸鈣含量應高于70%)享受與十二烷基苯磺酸鈣相同的暫定稅率,即按稅率7%計征進口關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