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國務院第一次全國經濟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
發(fā)文日期2004年08月13日
時效性現行有效
發(fā)文字號國經普辦字〔2004〕25號
施行日期2004年08月13日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guī)范性文件
國務院第一次全國經濟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
辦公室、民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國家質量監(jiān)督檢驗檢疫總局、國家統計局關于認真做好
單位行政登記資料提供和認定工作的通知
(2004年8月13日 國經普辦字[2004]25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經濟普查辦公室,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民政廳、國稅局、地稅局、工商局、質量技術監(jiān)督局、統計局:
為了認真做好第一次全國經濟普查的清查摸底工作,確保普查對象不重不漏,現就共同做好各類單位行政登記資料的提供和認定工作等事項通知如下:
一、 各級編制、民政、稅務、工商、質檢等部門要按照 《國務院關于開展第一次全國經濟普查的通知》(國發(fā)[2003]29號)規(guī)定的職責,于2004年8月底前向同級經濟普查機構提供截止到2004年7月底前本部門審批或登記的各類單位名錄資料(磁介質文本文件方式)。具體內容包括:單位名稱、組織機構代碼、登記注冊號、單位詳細地址、聯系電話、審批成立時間,以及主要業(yè)務活動等(各部門可根據實際登記情況與各地普查機構商定具體提供字段);并于2004年底前,提供8月至12月的單位增減變動資料。
對于單位名錄資料中含有涉密內容的資料,各部門要按相關秘級的文件交換方式提供資料。
二、 縣(區(qū)、市)級經濟普查機構要依據上述部門提供的行政登記資料,結合統計局現有的基本單位名錄庫資料,按普查小區(qū)對各類單位進行逐一清查,并形成清查單位名錄庫,作為發(fā)放普查表的依據。在單位清查過程中,各級編制、民政、稅務、工商、質檢、統計等部門,應抽調熟悉業(yè)務的專業(yè)技術人員,按照同級經濟普查辦公室的要求,共同做好各類單位的核實和認定工作,并對清查結果進行認真評估和分析。
三、 鑒于此次經濟普查涉及范圍廣、參與部門多、技術要求高、工作難度大,因此各有關部門都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通力協作、密切配合。對于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各種困難和問題,要及時交流情況、認真查找原因,有針對性地采取解決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