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
發(fā)文日期2003年06月25日
時效性現行有效
發(fā)文字號稅委會〔2003〕12號
施行日期2003年06月25日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guī)范性文件
商務部,海關總署:
鑒于商務部已決定對原產于加拿大、韓和美國的進口新聞紙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進行期終復審(商務部2003年第28號公告),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五十二條,并依據商務部《關于在復審期間對原產于加拿大、韓國和美國的進口新聞紙繼續(xù)征收反傾銷稅的請示》(商公平發(fā)[2003]149號)。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決定如下:
對原產于加拿大、韓和美國的進口新聞紙在反傾銷復審期間仍按 《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關于對原產于加拿大、韓國和美國的進口新聞紙征收反傾銷稅的決定》(稅委會[1999]14號)繼續(xù)征收反傾銷稅。
本決定自2003年7月10日起執(zhí)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