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國務院
發(fā)文日期1957年04月12日
時效性現行有效
施行日期1957年04月12日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guī)范性文件
國務院全體會議第四十六次會議批準國家經濟委員會提出的1957年度國民經濟計劃草案及其說明。國務院各部門和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應該按照1957年度國民經濟計劃,并且結合本部門、本地區(qū)的具體情況逐級分配下達并組織執(zhí)行。
現在將同下達1957年度計劃有關的一些問題規(guī)定如下:
(一) 為了發(fā)揮各部和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在計劃執(zhí)行中的主動性和積極性,各部和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委員會在分配國務院下達的計劃指標的時候,在生產方面屬于全國性銷售的產品可以在保證全國產、供、銷平衡和保證完成國家統一分配物資的調撥計劃的條件下進行適當調整;在基本建設方面在不增加投資和材料并且保證完成國家控制的主要項目和生產能力的條件下,也可以進行適當調整。季度和月度的計劃,可以由各部和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委員會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安排。
各部和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委員會在調整和下達計劃以后,應該立即將下達的計劃報送國務院備案,同時抄送國家計劃委員會、國家經濟委員會和國家統計局。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委員會在調整和下達計劃以后,還.應該將有關的部分分別抄送國務院各有關主管業(yè)務部門。
(二) 關于檢查計劃的依據:在檢查全國的、各部的和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的1957年度計劃完成情況的時候,凡由國務院控制和下達的指標,一律以國務院下達的計劃指標為依據;各部或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委員會對于所屬各單位的年度計劃完成情況的檢查,一律以各部或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下達的計劃指標為依據。
在檢查季度計劃的完成情況的時候,一律以各部或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委員會和所屬管理局或廳、局編制和批審的季度計劃為依據。
(三)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手工業(yè)生產計劃,應該報送國務院備案,抄送國家計劃委員會、國家經濟委員會、中央手工業(yè)管理局和國家統計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