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國務院辦公廳
發(fā)文日期1985年04月17日
時效性現(xiàn)行有效
發(fā)文字號國辦發(fā)〔1985〕31號
施行日期1985年04月17日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guī)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務院先后于1983年、1984年和1985年初多次通知,各地方、各部門應控制領導同志出國訪問,不要隨便繞道順訪和經停香港。但一些地方和部門并未認真執(zhí)行,特別是近一時期,不必要的出國訪問、考察過多、過濫,有的對外隨便表態(tài),影響很壞。
關于出國和訪問香港,國務院領導同志最近兩次在批示中指出,除已批準者外。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各部門負責人今年一般不要再去香港,其他人員也要盡量壓縮,沒有特殊必要的人均不要出國。各地方、各部門要重新審查出國計劃,審批部門要嚴格把關,把一切可派可不派的團、組和人員堅決壓縮下來。今年也不要再安排地方和部門的負責人訪問和經停香港。
關于出國考察,國務院領導同志指出.現(xiàn)在有些部門到處進行考察,有些根本沒有做生意可能的也去考察,并且隨便表態(tài)、許愿,引起誤會,造成不良后果。為避免繼續(xù)發(fā)生這類情況,今后派遣團、組出國考察,必須事先同有關部門認真協(xié)商,充分準備;內部尚未商妥或根本不可能搞成的項目,不要外出考察,更不要輕易表態(tài),隨便許諾;對外達成的協(xié)議,則要言而有信、認真落實。
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八五年四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