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中共中央政法委員會
發(fā)文日期2014年
時效性現(xiàn)行有效
發(fā)文字號中政委〔2014〕28號
施行日期2014年
效力級別黨內規(guī)范性文件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依據(jù)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依法處理涉法涉訴信訪問題的意見》(中辦發(fā)﹝2013﹞26號)及相關法律法規(guī),現(xiàn)就健全涉法涉訴信訪依法終結制度,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 明確依法終結的范圍。當事人不服政法機關生效法律結論,其救濟權利已經充分行使、放棄行使或者已經喪失,反映問題已經依法律按政策公正處理,仍反復申訴控告、纏訪纏訴,除有法律規(guī)定的情形以外,政法機關可依法作出終結結論,對該信訪事項不再啟動復查程序。
(二) 終結應當依法有據(jù)。政法各單位按照法定職責和案件管轄分工,依法進行涉法涉訴信訪事項終結工作,并對終結結論負責。涉及訴訟的信訪事項,依據(jù)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等法律和相關政策規(guī)定進行終結。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非訴訟信訪事項,依據(jù)《信訪條例》及相關法律政策進行終結。
(三) 慎用終結手段。要嚴格審查把關,確保終結質量,防止因隨意終結影響信訪事項公正處理,甚至激化矛盾。對當事人訴求尚有法律救濟渠道的,應當引導其依法行使權利,一般不宜終結。因刑事案件失去破案條件、民事案件無財產可供執(zhí)行等造成信訪人生活嚴重困難的信訪事項,原則上不予終結,重點是做好對信訪人的救助幫扶和教育疏導工作。
(四) 以終結促息訴息訪。把息訴息訪要求貫穿依法終結工作全過程,涉法涉訴信訪事項終結后,由地方黨委和政府及其基層組織繼續(xù)做好矛盾化解、教育疏導和幫扶救助工作,促使信訪人停訪息訴。
二、終結標準
(五) 法律問題解決到位。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定性準確、處理得當,經審查不存在執(zhí)法錯誤、瑕疵,或者執(zhí)法錯誤已經依法糾正、瑕疵已經妥善補正。
(六) 執(zhí)法責任追究到位。對執(zhí)法辦案過程中因故意或過失造成執(zhí)法錯誤,或有其他違紀違法行為的,已經依紀依法作出相應處理。
(七) 解釋疏導教育到位。從法理、道理、情理等方面對涉法涉訴信訪人進行了耐心細致的解釋說明、思想疏導。
(八) 司法救助到位。涉法涉訴信訪人生活困難,符合國家司法救助規(guī)定的,已經給予必要的救助幫抉。
三、責任主體
(九) 衣法終結的責任主體是中央政法單位和省級政法單位。不服省級及省級以下政法單位生效法律結論的,一般由省級政法單位審查終結;不服中央政法單位生效法律結論的,由中央政法單位審查終結。經中央政法單位復查,維持地方政法單位生效法律結論的,根據(jù)需要,可由省級政法單位終結;不服省級政法單位生效法律結論的重大疑難事項,可報中央政法單位終結。
(十) 涉及訴訟監(jiān)督的事項可由原辦案單位按程序終結。人民檢察院對訴訟監(jiān)督案件已經審查完畢并作出不予支持決定,信訪人向原辦案單位纏訪纏訴的,由原辦案單位按程序申報終結;信訪人向檢察機關纏訪纏訴的,檢察機關可根據(jù)案件情況和化解工作需要,建議原辦案單位按程序申報終結,并附檢察機關審查意見。檢察機關審查結論作為辦案單位信訪事項終結的重要參考。
四、工作程序
(十一) 復查聽證。對擬報終結的信訪事項,申報單位應從案件實體、程序和信訪訴求等方面進行認真復查,確保信訪終結質量。對反復纏訪鬧訪、社會影響大的信訪事項,應當組織公開聽證,提高處理決定的公信度。在復查聽證過程中,發(fā)現(xiàn)原處理決定存在錯誤或瑕疵、信訪人合理訴求尚未得到解決的,應當依法公正處理。
(十二) 終結申報。對于不服省級以下政法單位生效法律結論的信訪事項,由申報單位審判委員會、檢察委員會、廳(局)務會集體研究。決定申報終結的,逐級報省級政法單位審批。
(十三) 審查決定。中央和省級政法單位明確責任部門,負責對下級申報終結或本級直接啟動終結程序的信訪事項進行審查。符合終結條件和標準的,提交本單位審判委員會、檢察委員會、廳(局)務會或以其他形式集體研究作出決定;不符合終結條件和標準的,提出重新復查或糾正意見,予以退回。審查決定應在收到申報材料后2個月內作出。
(十四) 終結備案。省級政法單位決定終結的事項,應在作出終結決定后10個工作日內報中央政法單位備案,備案材料應當詳實完備。中央政法單位發(fā)現(xiàn)報備事項不符合要求的,應當通知報備單位及時改正。對已經終結的信訪事項,終結決定單位應當同時通報同級處理信訪突出問題及群體性事件聯(lián)席會議辦公室、黨委政法委、綜治辦等相關單位。
(十五) 終結告知。涉法涉訴信訪事項終結后,由終結決定單位制作終結告知書,直接送達信訪人或委托下級政法單位送達信訪人。終結告知書一般應在有關信訪接待場所公布。對繼續(xù)上訪的,相關單位做好說服勸導工作;對違法鬧訪,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的,公安、司法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五、組織領導
(十六) 加強督促指導。各級政法機關要制定符合本單位實際、操作性強的終結實施辦法,用好終結制度,提高依法處理涉法涉訴信訪問題的能力和水平。中央和省級政法機關要加強對下指導,采取抽查評查、集中點評、典型引導等方式,推動終結工作健康有序發(fā)展。中央政法各單位要實時匯總本系統(tǒng)信訪終結數(shù)據(jù),及時導入全國涉法涉訴信訪終結數(shù)據(jù)庫,供各地各有關單位查詢使用,實現(xiàn)資源共享。要結合司法體制改革,積極探索實踐,推動立法完善訴訟程序終結制度,為維護司法權威、維護信訪秩序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
(十七) 搞好統(tǒng)籌協(xié)調。涉法涉訴信訪終結工作法律性、政策性強,情況復雜,需要有效的統(tǒng)籌協(xié)調。政法各單位要增強全局意識,依法履行職責,認真做好終結工作,遇有復雜疑難問題主動協(xié)商解決。對于已經終結的信訪事項,各級黨委政法委和政法單位不再作為涉法涉訴信訪事項進行統(tǒng)計、交辦、通報,由信訪人住所地的黨委和政府及其基層組織落實對信訪人的教育疏導、矛盾化解和幫扶救助工作。各地要結合實際,明確由處理信訪突出問題及群體性事件聯(lián)席會議、黨委政法委或者綜治辦牽頭,做好終結移交的協(xié)調工作,相關政法單位配合做好法律釋明和政策解釋工作。
(十八) 嚴肅查究責任。對終結工作中不嚴格按照標準和程序,隨意終結,導致定性、處理錯誤或其他嚴重后果的,由本級或上級政法機關依紀依法嚴肅追究相關部門和人員責任;對問題突出的地方和單位,予以通報并責令整改。對已經終結的信訪事項,不認真落實教育疏導、矛盾化解和幫扶救助工作,造成極端事件的,報請當?shù)攸h委和政府,追究相關部門和人員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