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國務院
發(fā)文日期1992年07月12日
時效性現(xiàn)行有效
發(fā)文字號國函〔1992〕81號
施行日期1992年07月12日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guī)范性文件
中國國際信托投資公司:
榮毅仁董事長致國務院領導同志的信收悉。對你公司要求解決的有關政策問題,經研究,批復如下:
一、 關于投資審批權。凡不需國家綜合平衡、投資額在二億元人民幣以下的國內投資項目,以及境外自籌資金、不需國內擔保和國家綜合平衡、不是投資于未建交國家和敏感地區(qū)、投資額在三千萬美元以下的境外企業(yè)再投資項目,同意由你公司自行審批。
二、 關于外債管理?!鞍宋濉逼陂g,同意對你公司試行中長期外債余額管理辦法,在二十五億美元的外債余額內,多還多借,少還少借,不還不借,不得突破。對每項籌資的數(shù)量、時間、市場、牽頭行、幣種,你公司可自主決定?;I資利率如超過規(guī)定的幅度,則需報國家外匯局批準。每項籌資都要向國家計委、外匯局備案。
三、 原則同意你公司實行工效掛鉤辦法和工資與住房改革相結合的意見,請你公司提出具體方案報國務院主管部門審批。
四、 原則同意適當增加你公司副總經理職數(shù),請你公司提出人選報國務院審批。
中信公司作為進一步改革開放的試點,要繼續(xù)發(fā)揮對外開放的窗口作用,積極探索,逐步建立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發(fā)展、自我約束的經營機制,為國家多作貢獻。
國務院
一九九二年七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