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國務院辦公廳
發(fā)文日期1990年06月05日
時效性現行有效
施行日期1990年06月05日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guī)范性文件
(1990年6月5日)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長期以來,各地區(qū)、各部門按照國務院有關規(guī)定,及時報告和認真查處了一些特別重大事故。為進一步做好這方面的工作,以利于事故的調查處理和搞好安全生產,經國務院批準,現就全國安全生產中特別重大事故報告工作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 在安全生產工作中發(fā)生特別重大事故后,有關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歸口管理部門,應根據1989年國務院發(fā)布的 《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暫行規(guī)定》(國務院令第三十四號)的有關規(guī)定,及時向國務院報告,同時要抄報全國安全生產委員會。
二、 對特別重大事故發(fā)展過程中的重要情況和有待進一步調查的事項,要及時續(xù)報。
事故調查結案后,負責組織查處的地方和部門要向全國安全生產委員會報送一套完整的調查處理事故材料。
三、 全國安全生產委員會可直接向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及國務院有關部門隨時了解特別重大事故調查處理過程中的情況,有關地方和部門要積極予以配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