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海關總署
發(fā)文日期2023年03月09日
時效性現(xiàn)行有效
發(fā)文字號海關總署令第262號
施行日期2023年04月15日
效力級別部門規(guī)章
(2004年1月29日海關總署令第110號公布 根據(jù)2010年11月26日海關總署令第198號《海關總署關于修改部分規(guī)章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jù)2018年5月29日海關總署令第240號《海關總署關于修改部分規(guī)章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根據(jù)2023年3月9日海關總署令第262號《海關總署關于修改部分規(guī)章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海關對用于裝載海關監(jiān)管貨物的集裝箱和集裝箱式貨車車廂的監(jiān)管,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三十九條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用于裝載海關監(jiān)管貨物的集裝箱和集裝箱式貨車車廂(以下簡稱“集裝箱和集裝箱式貨車車廂”),應當按照海關總署規(guī)定的要求和標準制造、改裝和維修,并在集裝箱和集裝箱式貨車車廂指定位置上安裝海關批準牌照。
第三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營運人”是指對集裝箱和集裝箱式貨車車廂實際控制使用者,不論其是否為該集裝箱或者集裝箱式貨車車廂的所有人。
“承運人”是指承載集裝箱和集裝箱式貨車車廂進出境的運輸工具的負責人。
“申請人”是指申請辦理海關批準牌照的制造或者維修集裝箱和集裝箱式貨車車廂的工廠。
第四條 集裝箱和集裝箱式貨車車廂應當接受海關監(jiān)管。不符合海關總署規(guī)定標準或者未安裝海關批準牌照的集裝箱和集裝箱式貨車車廂,不得用于裝載海關監(jiān)管貨物。
境內制造、改裝和維修集裝箱和集裝箱式貨車車廂的工廠,應當接受海關檢查。
第五條 承載集裝箱或者集裝箱式貨車車廂的運輸工具在進出境時,承運人、營運人或者其代理人應當向海關如實申報并遞交載貨清單(艙單)。載貨清單(艙單)上應當列明運輸工具名稱、航(班)次號或者集裝箱式貨車車牌號、國籍、卸貨港口,集裝箱箱號或者集裝箱式貨車車廂號、尺寸、總重、自重,以及箱(廂)體內裝載貨物的商品名稱、件數(shù)、重量,經營人、收發(fā)貨人、提(運)單或者裝貨單號等有關內容。
第六條 營運人或者其代理人應當按照海關規(guī)定向海關傳輸相關載貨清單(艙單)的電子數(shù)據(jù)。
第七條 經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批準,國際集裝箱班輪公司可以在境內沿海港口之間調運其周轉空箱及租用空箱。國際集裝箱班輪公司或者其代理人應當按照海關規(guī)定申報相關電子數(shù)據(jù)。
其他運輸方式在境內調撥或者運輸?shù)目占b箱,不需再辦理海關手續(xù)。
第八條 用于承運裝載海關監(jiān)管貨物的廂體與車輛不可分隔的廂式貨車,其營運人或者承運人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于境內公路承運海關監(jiān)管貨物的運輸企業(yè)及其車輛的管理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辦理海關手續(xù)。
第九條 未經海關許可,任何人不得擅自開啟或者損毀集裝箱和集裝箱式貨車車廂上的海關封志、更改、涂抹箱(廂)號、取出或者裝入貨物、將集裝箱或者集裝箱式貨車車廂及其所載貨物移離海關監(jiān)管場所。
第二章 集裝箱制造核準
第十條 境內制造的集裝箱可以申請我國海關批準牌照,也可以向加入聯(lián)合國《一九七二年集裝箱關務公約》的境外有關國家當局申請外國海關的批準牌照。
境外制造的集裝箱,可以申請我國海關的批準牌照。
第十一條 海關總署授權中國船級社統(tǒng)一辦理集裝箱我國海關批準牌照。
第十二條 中國船級社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要求簽發(fā)批準證明書。
(一)境內制造的集裝箱的所有人申請我國海關批準牌照的,中國船級社按照海關總署規(guī)定的標準,對集裝箱圖紙進行審查,并按照規(guī)定進行實體檢驗,檢驗合格的,核發(fā)《按定型設計批準證明書》或者《按制成以后批準證明書》。
(二)境外制造的集裝箱的所有人申請我國海關批準牌照的,制造廠或者所有人應當提交集裝箱有關圖紙,經中國船級社審查并現(xiàn)場確認后核發(fā)《按制成以后批準證明書》。
第十三條 集裝箱的海關批準牌照申請人在取得《按定型設計批準證明書》或者《按制成以后批準證明書》后,應當在經批準的集裝箱上按照本辦法規(guī)定安裝中國船級社核發(fā)的海關批準牌照,并在箱體外部規(guī)定位置標示序列號。
第十四條 海關對中國船級社檢驗的集裝箱有權進行復驗,并可以隨時對中國船級社辦理海關批準牌照的情況進行核查。發(fā)現(xiàn)簽發(fā)批準牌照管理不善的,海關將視情決定是否停止授權其簽發(fā)海關批準牌照。
第三章 集裝箱式貨車車廂的制造或者改裝
第十五條 海關總署授權中國船級社統(tǒng)一辦理在境內裝載海關監(jiān)管貨物的集裝箱式貨車車廂的海關批準牌照。
中國船級社按照海關總署規(guī)定的標準,對申請海關批準牌照的集裝箱式貨車車廂的圖紙進行審查,并按照規(guī)定對集裝箱式貨車車廂進行實體檢驗,檢驗合格的,核發(fā)《集裝箱式貨車車廂批準證明書》。
第十六條 集裝箱式貨車車廂的海關批準牌照申請人在取得《集裝箱式貨車車廂批準證明書》后,應當在經批準的集裝箱式貨車車廂上按照本辦法規(guī)定安裝中國船級社核發(fā)的海關批準牌照,并在廂體外部規(guī)定位置標示序列號。
第四章 集裝箱和集裝箱式貨車車廂的維修
第十七條 未經海關許可,任何人不得擅自改變集裝箱和集裝箱式貨車車廂的結構。維修后的集裝箱和集裝箱式貨車車廂結構應保持原狀,如發(fā)生箱(廂)體特征變更的,集裝箱和集裝箱式貨車車廂的所有人或者申請人必須拆除海關批準牌照,同時應當向中國船級社提出書面檢驗申請,并重新辦理海關批準牌照。
第十八條 海關可以隨時對維修工廠維修的安裝海關批準牌照的集裝箱和集裝箱式貨車車廂進行核查。
第五章 對集裝箱和集裝箱式貨車車廂的監(jiān)管
第十九條 集裝箱和集裝箱式貨車車廂投入運營時,應當安裝海關批準牌照。集裝箱和集裝箱式貨車車廂外部標示的序列號應當與安裝的海關批準牌照所標記的序列號一致。
第二十條 集裝箱和集裝箱式貨車車廂序列號變更的,應當重新申請檢驗并辦理海關批準牌照。序列號模糊不清以及破損的集裝箱和集裝箱式貨車車廂,不得裝載海關監(jiān)管貨物。
第二十一條 集裝箱和集裝箱式貨車車廂作為貨物進出口時,無論其是否裝載貨物,有關收發(fā)貨人或者其代理人應當按照進出口貨物向海關辦理報關手續(xù)。
第二十二條 境內生產的集裝箱及我國營運人購買進口的集裝箱在投入國際運輸前,營運人應當向其所在地海關辦理登記手續(xù)。
境內生產的集裝箱已經辦理出口及國內環(huán)節(jié)稅出口退稅手續(xù)的,不在海關登記;已經登記的,予以注銷。
第二十三條 承運海關監(jiān)管貨物的運輸企業(yè)在集裝箱式貨車車廂獲得《集裝箱式貨車車廂批準證明書》后,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于境內公路承運海關監(jiān)管貨物的運輸企業(yè)及其車輛的管理辦法》的規(guī)定向其所在地海關申請辦理車輛備案。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和第二十三條所述集裝箱和集裝箱式貨車車廂報廢時,營運人憑登記或者備案資料向所在地海關辦理注銷手續(xù)。
第二十五條 符合本辦法規(guī)定的集裝箱和集裝箱式貨車車廂,無論其是否裝載貨物,海關準予暫時進境和異地出境,營運人或者其代理人無需對箱(廂)體單獨向海關辦理報關手續(xù)。
第二十六條 暫時進境的集裝箱和集裝箱式貨車車廂應于入境之日起6個月內復運出境。如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期復運出境的,營運人應當向暫時進境地海關提出延期申請,經海關核準后可以延期,但延長期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逾期應按規(guī)定向海關辦理進口及納稅手續(xù)。
對于已經按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guī)定在海關登記的集裝箱,進出境時不受前款規(guī)定的期限限制。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構成走私或者違反海關監(jiān)管規(guī)定行為的,由海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所規(guī)定的文書由海關總署另行制定并且發(fā)布。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海關總署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1984年1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進出口集裝箱和所載貨物監(jiān)管辦法》(〔83〕署貨字第699號)、1986年7月22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用于運輸海關加封貨物的國際集裝箱核發(fā)批準牌照的管理辦法》(〔86〕署貨字第566號)同時廢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用于裝載海關監(jiān)管貨物的集裝箱和集裝箱式貨車車廂的監(jiān)管辦法(2023修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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