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中國工程院
發(fā)文日期2020年12月14日
時效性現行有效
施行日期2020年12月14日
效力級別部門規(guī)章
立法沿革
為了使院士增選工作廣泛接受社會監(jiān)督,保證候選人材料真實客觀,根據《中國工程院院士增選工作實施辦法》,制定本辦法。
一、中國工程院委托進入第二輪評審候選人(以下簡稱候選人)的主管部門、特別通道候選人推薦部門(單位),組織對候選人《提名書》材料進行公示。公示范圍包括:候選人單位、由學部常委會確定的候選人學術成果涉及的其他主要單位(原則上不超過2家)。對于近3年內發(fā)生工作單位變動的候選人,在其變動前后單位均須進行公示。港澳臺地區(qū)的候選人,由增選工作辦公室致函候選人所在單位,請其協助對候選人材料進行公示。
二、公示材料為候選人《提名書》中經候選人確認的第一至第十項內容(為保護候選人隱私,候選人的身份證件號碼、聯系方式等個人信息應當隱去)。
三、高等院校在學校(院)本部和候選人所在的院(系)、所公示,科研機構在候選人所在的研究院和研究所公示,大型企業(yè)在企業(yè)總部以及候選人所在的分廠、分公司公示,中小企業(yè)在本企業(yè)公示。其他單位可參照此原則確定公示地點。公示方式為在公開場所張貼,并在單位內網同步公示。
特別通道候選人材料公示方式由候選人推薦部門(單位)確定。
四、公示時間為增選年7月1-30日,公示期為30天。
五、各學部常委會應在第一輪評審會議結束時,研究確定候選人材料公示單位,提交增選工作辦公室。
六、各部門(單位)要對候選人材料公示工作作出部署安排,向有關單位提出具體公示要求,并負責檢查公示落實情況,中國工程院將進行抽查。材料公示完成后,需將候選人材料公示情況和有關意見報送中國工程院增選工作辦公室。未按要求進行材料公示的候選人不再進入后續(xù)評審和選舉程序。
七、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實施,由中國工程院院士增選政策委員會負責解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