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中國科學院
發(fā)文日期2020年09月28日
時效性現(xiàn)行有效
施行日期2020年09月28日
效力級別部門規(guī)章
(2012 年 9 月 25 日學部主席團會議通過,2020 年 9 月 28 日學部主席團會議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中國科學院學部主席團(以下簡稱“學部主席團”)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規(guī)范化,提高決策效率,進一步履行好《中國科學院院士章程》中規(guī)定的各項職能,根據(jù)《中國科學院院士章程》《中國科學院學部工作規(guī)則》的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規(guī)則。
第二條 學部主席團會議(以下簡稱“會議”)審議議題、做出決定,應當充分發(fā)揚民主,遵守憲法、法律和學部各項規(guī)章制度。
第二章 會議的召開
第三條 會議一般每季度至少召開 1 次,特殊情況可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學部主席團執(zhí)行主席(以下簡稱“執(zhí)行主席”)召集并主持。如遇特殊情況,執(zhí)行主席可委托其他學部主席團成員召集并主持會議。
第四條 出席人數(shù)超過學部主席團成員二分之一的會議方為有效,可作決議。
第五條 會議議程等有關內容一般由學部工作機構于會議召開前半個月通知學部主席團成員;臨時召開的會議臨時通知。
第六條 學部主席團成員除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請假的以外,應當出席會議。學部主席團執(zhí)行委員會秘書長(以下簡稱“秘書長”)、學部工作機構負責人及相關人員列席會議,學部主席團顧問應邀列席會議。
第三章 議題的提出和審議
第七條 學部工作機構根據(jù)工作計劃提出會議有關議題提案;各學部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常委會”)、各專門委員會、5 名以上學部主席團成員或 30 名以上院士,于會議召開前 30 天以書面形式,向學部主席團提交議題提案。
第八條 會議議程草案由學部工作機構征求各方面意見后擬訂,經(jīng)秘書長審核后提請執(zhí)行主席審定。沒有被列入會議議程的議題提案,學部工作機構負責向會議和提案人作出說明。臨時提出的議題,原則上本次會議不討論;確屬特別重要且緊急的議題,由會議表決決定是否列入本次會議討論。
第九條 議題提案列入會議議程后,提出議題的有關常委會、專門委員會、有關院士及學部工作機構一般在會議召開前一周提出可供討論的方案,并提供相關資料。
第十條 會議聽取關于議題的說明或匯報,并可以詢問,說明人或匯報人有義務做針對性的解答。
第四章 發(fā)言和表決
第十一條 會議應發(fā)揚民主,對會議議題充分討論。對有重大、原則分歧意見而又必須決策的議題應進行表決。
第十二條 議題是否表決及表決方式由執(zhí)行主席決定。表決可采用署名投票、無記名投票、舉手表決或者其他方式。
第十三條 會議參會人員應對會議討論過程和各人發(fā)言內容保密,對于違反保密規(guī)定并造成不良影響者追究責任。
第十四條 表決結果由會議主持人當場宣布,學部主席團成員個人在正式公布前不得泄露相關信息。
第十五條 對于會議做出的決定,個人可以保留不同意見并可要求記錄在案,但須尊重并執(zhí)行會議決定。
第五章 文件管理
第十六條 會議主要議題的相關材料和會議紀要,應歸檔保存。每次會議應有專人負責記錄,并保存?zhèn)洳椤?/p>
第十七條 會議紀要由學部工作機構及時整理后,經(jīng)秘書長審核,由執(zhí)行主席審定和簽發(fā)。發(fā)放范圍為學部主席團成員和顧問、全體院士以及中國科學院院領導和院機關各部門。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本規(guī)則經(jīng)學部主席團批準實施,由學部主席團負責解釋和修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