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布部門】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發(fā)布日期】 1988.04.13
【實施日期】 1988.04.13
【時效性】 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 有關法律問題的決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于成立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qū)基本法起草委員會的決定
(1988年4月13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
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決定成立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qū)基本法起草委員會,負責澳門特別行政區(qū)基本法的起草工作。
澳門特別行政區(qū)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負責,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澳門特別行政區(qū)基本法起草委員會由包括澳門同胞在內的各方面的人士和專家組成,具體組成人員名單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并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