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布部門】 全國人大常委會
【發(fā)布日期】 1992.11.07
【實施日期】 1992.11.07
【時效性】 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 工作文件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聯(lián)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的決定
(1992年11月7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發(fā)布)
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決定:批準國務院總理李鵬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于1992年6月11日在里約熱內盧簽署的《聯(lián)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
| 網站首頁 律師查詢 法規(guī)查詢 | 合肥律師招聘 關于我們 |
![]() |
|
| 當前位置: 網站首頁 » 法規(guī)查詢 » 中央法規(guī)司法解釋 » 正文 |
|
(1992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聯(lián)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的決定
來源: www.03j9n.cn 日期:2023-08-24 閱讀:次
【發(fā)布部門】 全國人大常委會 【發(fā)布日期】 1992.11.07 【時效性】 現行有效
免責聲明
相關閱讀
|
|
|
訴訟費用 | 誠聘英才 | 法律聲明 | 投訴建議 | 關于我們 地址:合肥廬陽區(qū)東怡金融廣場金亞太律所 電話: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備12001733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