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布部門】 全國人大常委會
【發(fā)文字號】 主席令第26號
【發(fā)布日期】 1994.05.12
【實施日期】 1994.05.12
【時效性】 現(xiàn)行有效
【效力級別】 法律
全國人大常委會關(guān)于修改《中國人民解放軍軍官軍銜條例》的決定
(一九九四年五月十二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
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審議了中央軍事委員會關(guān)于《中國人民解放軍軍官軍銜條例修正案(草案)》的議案,為了進一步完善軍官軍銜制度,決定對《中國人民解放軍軍官軍銜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七條修改為:“軍官軍銜設下列三等十級:
“(一)將官:上將、中將、少將;
“(二)校官:大校、上校、中校、少校;
“(三)尉官:上尉、中尉、少尉”。
二、第十條第一款修改為兩款,第一款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領(lǐng)導全國武裝力量。中央軍事委員會實行主席負責制。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不授予軍銜”;第二款為:“中央軍事委員會副主席的職務等級編制軍銜為上將”。第十條第二款作為第三款,并修改為:“中央軍事委員會委員的職務等級編制軍銜為上將”。
三、第十一條修改為:“軍事、政治、后勤軍官實行下列職務等級編制軍銜:
“人民解放軍總參謀長、總政治部主任:上將;
“正大軍區(qū)職:上將、中將;
“副大軍區(qū)職:中將、少將;
“正軍職:少將、中將;
“副軍職:少將、大校;
“正師職:大校、少將;
“副師職(正旅職):上校、大校;
“正團職(副旅職):上校、中校;
“副團職:中校、少校;
“正營職:少校、中校;
“副營職:上尉、少校;
“正連職:上尉、中尉;
“副連職:中尉、上尉;
“排職:少尉、中尉”。
四、第十二條第二款修改為:“中等專業(yè)技術(shù)職務:大校至上尉”,第三項修改為:“初級專業(yè)技術(shù)職務:中校至少尉”。
五、第十六條刪去第二款。
六、第十七條第一項修改為:“平時軍官軍銜晉級的期限:少尉晉升中尉,大學??埔陨袭厴I(yè)的為二年,其他為三年;中尉晉升上尉、上尉晉升少校、少校晉升中校、中校晉升上校、上校晉升大校各為四年;大校以上軍銜晉級為選升,以軍官所任職務、德才表現(xiàn)和對國防建設的貢獻為依據(jù)”。
七、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二條:“被決定任命為中央軍事委員會副主席、委員職務的軍官晉升為上將的,由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授予上將軍銜”。
八、第二十二條改為第二十三條,修改為:“本法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以外的軍官軍銜的晉級,按照軍官職務的任免權(quán)限批準。但是,下列軍官軍銜晉級,按照以下規(guī)定批準:(一)副師職(正旅職)軍官晉升為大校的,專業(yè)技術(shù)軍官晉升為大校、少將、中將的,由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批準;(二)專業(yè)技術(shù)軍官晉升為上校的,由人民解放軍各總部、大軍區(qū)、軍兵種或者其他相當于大軍區(qū)級單位的正職首長批準;(三)副營職軍官晉升為少校的,專業(yè)技術(shù)軍官晉升為少校、中校的,由集團軍或者其他有軍官職務任免權(quán)的軍級單位的正職首長批準”。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國人民解放軍軍官軍銜條例》根據(jù)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正,重新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