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布部門】 最高人民法院
【發(fā)文字號】 法釋[1999]13號
【發(fā)布日期】 1999.06.25
【實施日期】 1999.07.03
【時效性】 現(xiàn)行有效
【效力級別】 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被盜機動車輛肇事后誰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問題的批復》已于1999年6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069次會議通過,現(xiàn)予公布,自1999年7月3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被盜機動車輛肇事后 由誰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問題的批復
(一九九九年六月十八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一0六九次會議通過 法釋〔一九九九〕十三號)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于被盜機動車輛肇事后肇事人逃跑由誰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請示》收悉。經(jīng)研究,答復如下:
使用盜竊的機動車輛肇事,造成被害人物質(zhì)損失的,肇事人應當依法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被盜機動車輛的所有人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