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最高人民法院
發(fā)文日期2005年02月22日
時效性現(xiàn)行有效
發(fā)文字號〔2004〕行他字第16號
施行日期2005年02月22日
效力級別司法文件
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2004]冀法行字第1號請示報告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中規(guī)定的“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所作的鑒定結論”,作為刑事案件中的證據,將在刑事訴訟中接受審查,對當事人不直接產生權利義務的實質影響。因此,當事人對地質礦產主管部門作出的上述鑒定結論有異議,可以依照 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要求重新鑒定,一般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此復
附: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地質礦產主管部門作出的非法采礦及破壞性采礦鑒定結論是否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的請示報告
(2004年9月22日 [2004]冀法行字第1號)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guī)定:“破壞性的開采方法以及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數額,由省級以上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出具鑒定結論,經查證屬實后予以認定”。在實踐中,利害關系人對鑒定結論不服,以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是否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意見不一致,特向你院請示。
經我院審判委員會討論,存在兩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不屬于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理由:此鑒定結論并不是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基于法定職責而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在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中只起到證據的作用,必須在庭審中接受當事人的質證,“經查證屬實后予以認定”。對人民法院沒有絕對的羈束力,對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亦不產生直接的影響。
第二種意見認為,屬于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理由:此鑒定結論是一種確認行為,是特定的行政機關代表國家所作的一種判斷,對當事人的法律責任已經作出明確的劃分。特別是在經過行政復議,復議機關已經告知當事人有提起行政訴訟權利的情況下,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尤為不妥。
我院審判委員會傾向于第一種意見。
妥否,請批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