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布部門】 全國人大常委會
【發(fā)布日期】 1997.05.09
【實施日期】 1997.05.09
【時效性】 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 有關法律問題的決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的決定
(1997年5月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的有關規(guī)定,對新一同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名額決定如下:
北京市 ?。罚福泵?br/>天津市 ?。罚保懊?;
河北省 779名;
山西省 ?。担担裁?;
內蒙古自治區(qū) ?。担矗疵?br/>遼寧省 ?。叮保姑?br/>吉林省 ?。担玻懊?br/>黑龍江省 ?。担福姑?;
上海市 ?。福罚懊?br/>江蘇省 ?。福埃该?br/>浙江省 ?。叮矗泵?;
安徽省 750名;
福建省 561名;
江西省 ?。叮保趁?br/>山東省 ?。梗常懊?;
河南省 ?。梗担访?;
湖北省 732名;
湖南省 774名;
廣東省 803名;
廣西壯族自治區(qū) ?。罚埃趁?;
海南省 ?。常梗访?br/>重慶市 ?。福罚懊?;
四川省 894名;
貴州省 607名;
云南省 ?。叮常该?;
西藏自治區(qū) 445名;
陜西省 ?。担罚姑?;
甘肅省 ?。担埃姑?;
青海省 ?。常梗姑?br/>寧夏回族自治區(qū) ?。矗玻趁?;
新疆維吾爾族自治區(qū) ?。担矗访?br/>共 計: ?。玻埃担矗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