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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淮北市非機動車管理條例
來源: www.03j9n.cn   日期:2024-10-05   閱讀:

發(fā)文機關淮北市人大及其常委會

發(fā)文日期2021年08月06日

時效性現(xiàn)行有效

施行日期2022年01月01日

效力級別地方性法規(guī)


淮北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淮北市非機動車管理條例》已經2021年6月17日淮北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三十三次會議審議通過,并于2021年7月23日經安徽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批準,現(xiàn)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淮北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1年8月6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非機動車管理,維護道路交通秩序,預防和減少道路交通事故,保護人身和財產安全,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qū)域內非機動車的生產、銷售、登記、通行、停放及其相關管理活動。

本條例中的“非機動車”,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驅動,上道路行駛的交通工具,以及雖有動力裝置驅動但設計最高時速、空車質量、外形尺寸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等交通工具。


第三條 市和縣、區(qū)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qū)域內非機動車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工作協(xié)調機制,保障工作所需經費,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監(jiān)管職責。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非機動車的登記和通行管理。

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負責非機動車產品質量及生產、銷售的監(jiān)督管理。

城市管理(行政執(zhí)法)部門負責非機動車停放的監(jiān)督管理。

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部門負責非機動車車道及停車場的土地和規(guī)劃管理。

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門負責非機動車車道建設管理。

教育、經濟和信息化、生態(tài)環(huán)境、交通運輸、應急管理、殘疾人聯(lián)合會等部門和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非機動車管理相關工作。


第四條 非機動車相關行業(yè)協(xié)會應當加強行業(yè)自律管理,引導、協(xié)調、監(jiān)督會員單位依法從事生產、銷售、維修、回收等經營活動。

快遞企業(yè)、外賣企業(yè)、互聯(lián)網租賃電動自行車企業(yè)等應當加強內部管理,建立安全管理規(guī)范,協(xié)助相關部門做好非機動車管理工作。


第五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yè)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對本單位人員開展非機動車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和交通安全常識的宣傳教育。

學校應當將非機動車的交通安全教育納入法治宣傳教育內容。

報紙、廣播電視、互聯(lián)網等媒體應當開展非機動車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和交通安全常識的公益宣傳。


第二章 生產、銷售和登記

第六條 本市生產、銷售的非機動車應當符合國家標準。


第七條 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銷售者應當在銷售場所醒目位置公示所售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符合國家標準并獲得強制性產品認證的相關信息;通過電子商務平臺進行銷售的,應當在披露的商品信息中包含相關信息。

消費者購買的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因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未獲得強制性產品認證導致不能注冊登記的,有權依法要求退貨或者更換車輛。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上道路行駛的非機動車實施下列行為:

(一)加裝、改裝電動機和蓄電池等動力裝置,或者更換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機和蓄電池等動力裝置;

(二)違反規(guī)定加裝座位、車篷、車廂、支架等改變外形結構影響駕駛安全的;

(三)其他更改非機動車定型技術參數(shù),影響非機動車通行安全的拼裝、加裝、改裝行為。

禁止駕駛具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非機動車上道路行駛。


第九條 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經登記,取得登記證、號牌,方可上道路行駛。

申請登記的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應當提交車輛所有人的身份證明、車輛購買憑證、車輛出廠合格證等材料。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辦理登記時,應當通過發(fā)放安全駕駛宣傳資料、播放宣傳視頻等方式,對駕駛人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和交通安全常識教育。

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制定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登記的具體辦法,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條 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所有人應當自購車之日起二十日內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登記。

本條例施行之前購買的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未經登記的,應當在本條例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登記。


第十一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對申請登記的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進行查驗。

對符合國家標準且申請材料齊全有效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當場登記并發(fā)放登記證、號牌。

對本條例施行前購買的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設置過渡期,發(fā)放臨時通行標志,按照非機動車通行規(guī)定管理。過渡期為三年,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計算,期滿后不得上道路行駛。


第十二條 鼓勵電動自行車駕駛人投保第三者責任保險、人身傷害保險和財產損失保險。

鼓勵和支持快遞企業(yè)、外賣企業(yè)、互聯(lián)網租賃電動自行車企業(yè)等為電動自行車駕駛人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車輛第三者責任保險。


第三章 通行安全和保障措施

第十三條 駕駛非機動車上道路行駛,應當遵守下列通行規(guī)定:

(一)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沒有非機動車道的,靠車行道的右側行駛;

(二)遵守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服從交通警察指揮;

(三)遇紅燈時,在非機動車道停止線或者待駛(轉)區(qū)內依次等候;

(四)轉彎時減速慢行,讓直行車輛、行人優(yōu)先通行;

(五)通過人行橫道、在路段上橫過機動車道時,下車推行;

(六)不得逆向行駛;

(七)不得醉酒駕駛;

(八)不得實施以手持方式撥打接聽電話、瀏覽電子設備等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

(九)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通行規(guī)定。


第十四條 駕駛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上道路行駛,除遵守第十三條規(guī)定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年滿十六周歲;

(二)懸掛號牌或者臨時通行標志,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擋、污損;

(三)不得使用偽造、變造的登記證、號牌、臨時通行標志,不得使用其他車輛的登記證、號牌、臨時通行標志。

電動自行車駕駛人及乘坐人員應當佩戴安全頭盔。


第十五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jù)道路交通情況,在非機動車道設置相關標志、標線。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根據(jù)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體情況,對非機動車采取疏導、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


第十六條 新建、改建或者擴建城市道路,應當根據(jù)非機動車通行需要,配套完善交通設施。

道路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非機動車道養(yǎng)護維修工作的監(jiān)督管理,保障非機動車道完好。


第十七條 車站、醫(yī)院、商場、學校、公園等公共建筑、公共場所建設單位應當按規(guī)定配套設置非機動車公共停車場所及設施。

管理、使用單位應當按照規(guī)劃用途使用非機動車公共停車場所及設施。


第十八條 新建住宅小區(qū)應當規(guī)劃和配套建設非機動車集中停放場所和集中充電設施。已建成的住宅小區(qū),應當根據(jù)實際情況增建、改建非機動車集中停放場所,完善集中充電等配套設施。

禁止在居民住宅樓的樓梯間、樓道、安全出口等區(qū)域停放非機動車。禁止私拉電線、插座為非機動車充電。


第十九條 城市管理(行政執(zhí)法)部門應當在公共場所合理設置非機動車停放區(qū)域,加強非機動車停放的日常管理。

非機動車應當按照指定地點有序停放。未設停放地點的,非機動車停放不得阻擋盲道和影響行人通行。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六條、第七條規(guī)定的,由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處理。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八條第二款規(guī)定,駕駛拼裝、加裝、改裝的非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駕駛人處警告或者五十元罰款。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十四條第一款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駕駛人處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

(一)駕駛未經登記的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上道路行駛的;

(二)未懸掛號牌或者臨時通行標志的;

(三)故意遮擋、污損號牌或者臨時通行標志的;

(四)使用偽造、變造的登記證、號牌、臨時通行標志,或者使用其他車輛的登記證、號牌、臨時通行標志的。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二款規(guī)定,電動自行車駕駛人和乘坐人未佩戴安全頭盔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負有非機動車管理職責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的行為,法律、法規(guī)已有處罰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條例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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