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中共銅陵市委員會辦公室,銅陵市人民政府
發(fā)文日期2005年08月03日
時效性現行有效
發(fā)文字號銅辦〔2005〕34號
施行日期2005年08月03日
效力級別地方黨內法規(guī)
關于印發(fā)《銅陵市黨政機關目標管理考核獎懲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黨委(黨組),縣、區(qū)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門:
經市委、市政府同意,現將《銅陵市黨政機關目標管理考核獎懲暫行辦法》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
中共銅陵市委辦公室
銅陵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05年8月3日
為在全市黨政機關進一步營造爭先創(chuàng)優(yōu)的工作氛圍,提高機關服務水平和工作效率,確保全市經濟建設和社會事業(yè)發(fā)展目標的實現,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考核范圍
以下單位為市目標管理責任單位:
(一)銅陵縣、市轄區(qū)、開發(fā)區(qū)管委會;
(二)市委、市政府工作部門;
(三)市人大機關、政協(xié)機關、法院、檢察院;
(四)行使行政職能的直屬事業(yè)單位;
(五)有關群眾團體;
(六)有關省屬駐銅行政機關。
第二條 考核原則
(一)貫徹落實科學發(fā)展觀,堅持以人為本,全面、協(xié)調、可持續(xù)發(fā)展的原則;
(二)為經濟建設、社會事業(yè)發(fā)展和全市重點工作目標服務的原則;
(三)實事求是、客觀公正、鼓勵爭先的原則;
(四)定量考核與定性考核相結合,以考核結果為依據的原則;
(五)以獎勵為主,懲戒為輔,獎懲并用的原則。
第三條 考核內容
考核內容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一)重點工作目標。重點工作目標由《重點工作目標責任書》明確,其內容包括:
1、省委、省政府下達銅陵市的重點工作目標;
2、市(縣、區(qū))人大通過的《政府工作報告》的重點工作目標;
3、市委常委會年度工作要點及市政府的重點工作部署的有關內容;
4、主要職能目標。
(二)本《辦法》第六條規(guī)定的四項評價。
(三)共性目標。共性目標由各相關職能部門按照各自的考核辦法組織考核,考核結果納入市目標管理考核內容。
制定重點工作目標的程序為:責任單位上報;目標辦組織編制;征求分管領導和責任單位意見;目標管理考核委員會審定。
第四條 組織領導
市黨政機關目標管理考核工作,在市委、市政府領導下,由市黨政機關目標管理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考委會)組織實施,日常工作由市黨政機關目標管理考核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目標考核辦)承辦。
考委會的主要職責是:審定年度重點工作目標;審核年度考核結果;協(xié)調解決目標管理工作中的問題。
第五條 考核程序
對目標管理責任單位的年度考核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自查。目標管理責任單位對照年初制定的《重點工作目標責任書》進行自我考核,并將自查報告于次年元月十日前報市目標考核辦。
(二)測評。組織企事業(yè)單位對目標管理責任單位進行測評、領導對目標管理責任單位進行評價以及責任單位互評工作。
(三)考核。市計劃生育、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安全生產等共性目標管理職能部門將考核“不合格”的目標管理責任單位名單及其具體情況,于次年元月二十日前提交市目標考核辦。
市目標考核辦組織對各責任單位重點工作目標完成情況進行考核。
(四)審批。市目標考核辦匯總各項考核情況,經市考委會研究后,向市政府常務會議匯報,最后由市委常委會審定。
第六條 考核計分
目標管理考核實行百分制計分,其組成是:
(一)企事業(yè)單位對目標管理責任單位的評價;
(二)目標管理責任單位之間的相互評價;
(三)市紀檢、監(jiān)察機關對目標管理責任單位黨風廉政建設情況、作風評議情況、執(zhí)行“五項禁令”情況的評價;
(四)市領導對目標管理責任單位的評價;
(五)重點工作目標考核得分。
以上各項考核得分的權重分別占10%、10%、10%、15%、55%。
第七條 重點工作目標考核
重點工作目標的考核以市考委會下達的《重點工作目標責任書》所列目標和分值為準,按百分制計分。各項重點工作目標在考核評分時,先確定該目標的得分率,得分率乘以目標分值即為該項目標的得分。
完成目標任務的,按基本得分率計分,基本得分率為80%。在完成目標任務的基礎上,根據其超額情況、工作量、工作難度、客觀效果、受表彰情況,相應提高得分率,得分率最高為100%。
未完成目標任務的,根據主觀努力、客觀原因、實際效果、獎懲情況等因素在80%以下確定其得分率。
第八條 考核加分與減分
(一)加分
1、全省系統(tǒng)綜合性表彰中,被授予先進集體榮譽稱號的,加1分;
2、獲省委、省政府或國家部委單項表彰的,加1分;
3、全市機關作風評議前三名的單位,分別加1分、0.75分、0.5分。
其它表彰原則上不加分,市委、市政府文件另有規(guī)定的其它加分,在每年度考核前明確。
(二)減分
1、因工作出現嚴重失誤,受到市委、市政府或上級主管部門通報批評的,減4分;
2、因主觀因素造成工作失誤,被省以上主流新聞媒體曝光的,減3分。
第九條 考核等次
(一)綜合類:目標管理考核設優(yōu)秀、良好、一般三個等次。
優(yōu)秀等次的目標管理考核綜合得分應在90分以上,良好等次的目標管理考核綜合得分應在80分以上。
優(yōu)秀比例:縣、區(qū)為40%;其它單位為35%。
(二)單項類:在每年度目標考核中,評選出十項左右影響大、有難度、對全局有帶動作用的重點工作目標,授予“單項目標優(yōu)勝獎”。單項目標優(yōu)勝獎按單位申報、目標考核辦審查、征求各方面意見、考委會審定的程序進行。
(三)下列單位,如共性目標考核合格,考核綜合得分達到90分以上的,可直接進入“優(yōu)秀”等次,不占指標:
1、獲國家部委或省委、省政府綜合性表彰的;
2、獲全省系統(tǒng)年度綜合考核第一名的。
第十條 獎勵
(一)年度考核獲“優(yōu)秀”等次的單位,市考委會給予通報表彰,授予“目標管理先進單位”稱號,公務員年度考核優(yōu)秀比例提高5個百分點。
(二)連續(xù)三年考核獲“優(yōu)秀”等次的單位,給予其黨政主要負責人(應在三年考核期內連續(xù)任職)記二等功一次。
(三)物質獎勵
1、對目標管理責任單位工作人員的獎勵:“優(yōu)秀”單位,人均1200元;“良好”單位,人均800元;“一般”單位,不發(fā)獎金。連續(xù)三年獲“優(yōu)秀”的單位,人均增發(fā)1000元獎金。
2、對責任單位黨政領導班子的獎勵:獲“優(yōu)秀”等次單位的領導班子成員,在享受單位工作人員獎勵的基礎上,人均再獎勵2000元。
3、獲“單項目標優(yōu)勝獎”的,有關責任人人均獎勵500元。
年度目標管理考核獎勵標準,可視全市經濟發(fā)展狀況適時調整。目標管理責任單位下屬機構人員的獎勵,由各單位制訂獎勵辦法,自行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 懲戒
(一)年度目標管理考核等次為“一般”的單位,通報批評,責成其提出書面整改意見,組織部門對其領導班子進行誡勉,公務員年度考核優(yōu)秀比例降低2個百分點。
(二)連續(xù)二年考核等次為“一般”的單位,由市委組織部、市紀委(監(jiān)察局)等部門組織重點考核。確屬主要負責人責任的,責令其辭去領導職務,對其領導班子進行必要調整。
(三)因工作出現重大失誤受到省委、省政府或國家部委通報批評的,不得評為優(yōu)秀和良好等次。
(四)共性目標考核出現問題的,按以下辦法處理:
1、計劃生育、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安全生產工作出現重大問題,被有關部門“一票否決”的單位,及黨風廉政建設受到責任追究的單位,降低一個考核等次;
2、市人大代表建議和市政協(xié)委員提案辦理、機關黨的建設、城市文明創(chuàng)建、信訪工作及其它列入市級考核的共性目標考核“不合格”的單位,取消評優(yōu)資格。
第十二條 其它
(一)年度目標管理考核結果作為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實績考核及干部使用的重要參考依據。
(二)年度目標管理考核獎勵經費來源,對領導班子的獎勵列入財政預算,其它在各單位預算中統(tǒng)籌安排。
(三)本辦法從發(fā)布之日起施行,此前的有關規(guī)定同時廢止。
(四)本辦法由市目標考核辦負責解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