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等
發(fā)文日期2013年08月26日
時效性現行有效
發(fā)文字號瓊高法聯〔2013〕6號
施行日期2013年08月26日
效力級別地方司法文件
(瓊高法聯〔2013〕6號)
全省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局(處):
近期,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先后聯合發(fā)布了關于辦理盜竊和敲詐勒索刑事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兩個司法解釋。根據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經研究并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批復同意,現對我省盜竊罪、敲詐勒索罪的數額認定標準規(guī)定如下:
一、 個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標準如下:
(一)個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以一千五百元為起點;
(二)個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巨大”,以三萬元為起點;
(三)個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以三十萬元為起點。
二、 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標準如下:
(一)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以二千元為起點;
(二)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巨大”,以三萬元為起點;
(三)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以三十萬元為起點。
三、 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海南省人民檢察院、海南省公安廳于2012年12月20日聯合下發(fā)的《關于盜竊罪、詐騙罪、搶奪罪、敲詐勒索罪數額認定標準問題的規(guī)定》與本規(guī)定相抵觸的部分,以本規(guī)定為準。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