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司法廳準予變更行政許可決定書
皖司許決字〔2018〕第569號
劉竹青等5人:
你們向本機關提出的變更執(zhí)業(yè)機構申請及提交的申請材料,經(jīng)審查,符合法定條件。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和司法部《律師執(zhí)業(yè)管理辦法》的相關規(guī)定,本機關決定對你們申請變更的行政許可事項準予變更。
請你們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0日內(nèi),持本決定書和本人身份證件(或單位信函)到本機關(省政務服務中心司法廳窗口)領取《律師執(zhí)業(yè)證》。
一、蕪湖市(4人)
劉竹青 由上海金茂凱德(蕪湖)律師事務所轉入安徽皖通律師事務所
王治 由上海金茂凱德(蕪湖)所轉入廣東廣和(蕪湖)律師事務所
蔣惠 由安徽徽瀚律師事務所轉入安徽金鴻律師事務所
趙蕙 由安徽徽瀚律師事務所轉入安徽金鴻律師事務所
二、阜陽市(1人)
張良 由安徽勇勝律師事務所轉入安徽阜之錦律師事務所
安徽省司法廳
2018年11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