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審判參考》(2009年第2輯,總第67輯)
[第544號]呷布某1販賣毒品案-對販賣毒品數量剛達到死刑適用標準, 但系毒品慣犯的,如何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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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問題
對被告人販賣毒品數量剛達到死刑適用標準,但系毒品慣犯的,如何量刑?
三、裁判理由
毒品數量是對毒品犯罪量刑的重要情節(jié),但不是唯一情節(jié)。對被告人量刑時,特別在考慮是否適用死刑時,既不能只考慮毒品數量,不考慮犯罪的其他情節(jié),也不能只考慮其他情節(jié),忽視毒品數量,而應當綜合考慮毒品數量、犯罪情節(jié)、危害后果、被告人的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以及當地禁毒形勢等各種因素,做到區(qū)別對待。按照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要求,在審理毒品犯罪案件時,應當突出打擊重點,依法嚴懲毒梟、職業(yè)毒犯、再犯、累犯、慣犯、主犯等主觀惡性深、人身危險性大、危害嚴重的毒品犯罪分子,對其中罪行極其嚴重,依法應當判處死刑的,必須堅決依法判處死刑。
本案中,被告人呷布某1販賣海洛因 402.2 克,剛達到當地實際掌握的判處死刑的數量標準。如果呷布某1系初犯、偶犯, 或者具有其他酌定從寬處罰情節(jié),則存在不適用死刑立即執(zhí)行的余地。但是,呷布某1有長期販毒史,其 1999 年曾因販賣零包毒品被刑事拘留,由于當時處于哺乳期,販毒數量又不大,最終沒有實際處罰。但其仍不思悔改,又購買大量毒品企圖販賣牟利, 被公安機關抓獲,反映其主觀惡性較深,人身危險性高。同時, 有證人反映,呷布某1還涉嫌實施其他販毒行為,但因證據不足未予查實。在這種情況下,被告人呷布某1系毒品犯罪慣犯,屬于毒品犯罪中的重點打擊對象,對其判處死刑符合法律規(guī)定和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要求,體現了對主觀惡性較深、不思悔改的毒品犯罪分子依法嚴懲的精神。
(撰稿: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 李睿懿審編: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 王 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