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某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諸暨市人民法院
(2015)紹諸刑初字第176號
2015年02月12日
案由
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罪
案件類型
刑事一審
案件概述
浙江省諸暨市人民檢察院以諸檢刑訴(2015)13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葉某犯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罪,于2015年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次日立案,并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本案。諸暨市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孫孝良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葉某及其辯護人張瑜佳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控辯方主張
浙江省諸暨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14年6月份,被告人葉某通過百度搜索從王某?。戆柑幚恚┨幰?50元每套的價格買來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用于提供給駕駛證理論考試的考生作弊使用??荚囘^程中考生通過針孔式攝像頭和微型麥克風(fēng)將考題傳輸給王某丁,王某丁通過無線耳塞向考生傳輸答案。期間,被告人葉某通過與駕校教練湯某、樓某甲、楊某等人介紹考生,向每個考生收取費用并分成。至2014年9月4日,被告人葉某提供該器材給考生王某乙、樓某乙等數(shù)十人考試時使用,累計非法獲利3萬余元。為證明上述指控的事實,公訴機關(guān)向本院提交了相應(yīng)證據(jù),認為被告人葉某為獲取非法利益,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村,破壞國家考試秩序,造成嚴重后果,應(yīng)當以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罪追究其刑事責(zé)任。提請本院對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規(guī)定處罰。
被告人葉某對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事實及罪名均未提出異議。
辯護人張瑜佳提出的辯護意見:對公訴機關(guān)指控被告人葉某犯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罪的基本事實和罪名無異議。對量刑提出如下意見:本案情節(jié)并非特別嚴重;本案涉及的對象是駕校學(xué)員,范圍較小;本案破壞的是駕駛證理論考試秩序;被告人葉某認罪悔罪態(tài)度明顯,且系初犯、偶犯。請求法庭對被告人葉某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2014年6月份,被告人葉某通過百度搜索從王某丁處以人民幣550元每套的價格買來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用于提供給駕駛證理論考試的考生作弊使用。考試過程中考生通過針孔攝像頭和微型麥克風(fēng)將考題傳輸給王某丁,王某丁通過無線耳塞向考生傳輸答案。被告人葉某又分別與諸暨市各駕校教練湯某、樓某甲、楊某等人商謀,由湯某、樓某甲等人負責(zé)尋找和介紹考生,如果通過考試,向每個考生收取人民幣2500元或3000元不等費用,被告人葉某分得人民幣1500元或2000元,其余分給介紹人。被告人葉某先后通過湯某、樓某甲等人介紹,提供該器材給考生王某乙、樓某乙等數(shù)十人考試時使用,通過理論考試的十七八人,累計非法獲利3萬余元。2014年9月4日上午,被告人葉某在諸暨市車管所經(jīng)湯某介紹提供該器材給考生劉某使用并通過考試,后被告人葉某向劉某收費時被公安機關(guān)抓獲,當場扣押作弊器材數(shù)套。
經(jīng)浙江省特種器材技術(shù)鑒定中心鑒定,從被告人葉某處扣押的物品屬于竊聽、竊照專用器材。
案發(fā)后,被告人葉某向公安機關(guān)退繳違法所得人民幣20000元;審理中,被告人葉某向本院退繳違法所得人民幣10000元。
上述事實有偵查機關(guān)依法收集并經(jīng)檢察機關(guān)提交,經(jīng)公訴人當庭宣讀并經(jīng)庭審質(zhì)證的證人湯某、樓某甲、王某甲、楊某、周某甲、樓某乙、周某乙、王某乙、劉某、王某丙等的證言,搜查筆錄、提取筆錄及照片,扣押清單,辨認筆錄及照片,情況說明,歸案經(jīng)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浙江省特種器材技術(shù)鑒定中心竊聽、竊照專用器材鑒定書,浙江省法院訴訟費專用票據(jù),被告人葉某的供述等證據(jù)所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葉某為獲取非法利益,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破壞國家考試秩序,造成嚴重后果,其行為已構(gòu)成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罪,依法應(yīng)追究刑事責(zé)任。公訴機關(guān)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葉某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從輕處罰。根據(jù)被告人葉某的犯罪事實、情節(jié)、認罪悔罪表現(xiàn),依法對其適用緩刑。辯護人提出對被告人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的辯護意見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jié)果
一、被告人葉某犯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二、扣押在案的作弊器材予以沒收,由扣押機關(guān)依法處理;扣押在案的違法所得予以沒收,由扣押機關(guān)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鄧華庚
人民陪審員徐黎明
人民陪審員朱賽飛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書記員蔣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