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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桂07刑終12號尋釁滋事二審刑事判決書
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日期:2025-12-23   閱讀:

鄺某東尋釁滋事罪二審刑事判決書

廣西壯族自治區(qū)欽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8)桂07刑終12號

2018年03月07日

案件概述

廣西壯族自治區(qū)靈山縣人民法院審理靈山縣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鄺某東犯尋釁滋事罪一案,于2017年12月7日作出(2017)桂0721刑初472號刑事判決。原審被告人鄺某東不服,提出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8年2月28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欽州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黃婧出庭履行職務,上訴人鄺某東及其辯護人勞善超、葉勇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一審法院查明

原判認定,2017年7月24日凌晨1時許,被告人鄺某東來到靈山縣靈城鎮(zhèn)錦繡時代廣場的“歐某KTV”,想接前妻黃某回家,雙方在“歐某KTV”的包廂門口發(fā)生拉扯,經(jīng)“歐某KTV”的保安人員及與黃某在同一包廂內聚會的同事、朋友勸開,被告人鄺某東便駕車離開。凌晨2時許,被告人鄺某東駕駛一輛廂式小貨車來到“好又多”超市地下停車場處時,恰好遇到黃某與廖某、黎某、被害人倫某松等人乘坐電梯下到地下停車場處,被告人鄺某東立即下車,手持1把事先準備好的菜刀,朝被害人倫某松和廖某、黎某等人砍去,砍傷被害人倫某松的左手臂。黃某見狀,上前攔住被告人鄺某東,被告人鄺某東便駕車逃離現(xiàn)場。黎某等人隨即向公安機關報案。隨后,被害人倫某松被送到靈山縣人民醫(yī)院住院治療,經(jīng)診斷,傷情為:1、左前臂刀傷;2、左某骨不完全性骨折;3、左某側腕伸、屈肌斷裂。經(jīng)鑒定,被害人倫某松的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2017年8月24日,被告人鄺某東在接到公安機關電話通知后到靈山縣公安局靈城派出所投案。次日,被告人鄺某東被刑事拘留。

另查明,案發(fā)后,被告人鄺某東賠償了被害人倫某松經(jīng)濟損失人民幣10000元。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jīng)過庭審舉證、質證,并予以確認的證據(jù)證實:

1、受案登記表、抓獲經(jīng)過,證實2017年7月24日2時許,黎某向靈山縣公安局靈城派出所報案稱其朋友倫某松在錦繡時代廣場好又多樓下被其另一個女性朋友的老公拿刀砍傷,請求派人處理。經(jīng)審查,靈山縣公安局于8月17日立案偵查。2017年8月24日,被告人鄺某東被民警電話通知到案進行審查。

2、戶籍證明,證實被告人鄺某東的出生年月日等基本情況。

3、靈山縣人民醫(yī)院傷情介紹,證實案發(fā)后被害人倫某松被送至靈山縣人民醫(yī)院治療,經(jīng)診斷,被告人倫某松的傷情為:左前臂刀傷;左某骨不完全性骨折;左某側腕伸、屈肌斷裂。

4、監(jiān)控視頻截圖,證實2017年7月24日2時許,被告人鄺某東在靈山縣錦繡時代廣場好又多超市地下停車場持刀將被害人倫某松砍傷的事實。

5、證人黃某的證言,證實2017年7月23日19時許,公司搞完活動后其組織大家到靈山縣“歐某KTV”333包廂唱歌。24日1時許其老公一個人到其所在的“歐某KTV”333包廂叫其回去,然后他就自己一個人走了,其在那里做了一會兒也準備回去。其出去后看到其老公給其發(fā)的微信,于是用微信和他聊天,后在微信吵了起來,其生氣了就回包廂繼續(xù)玩。過了一個小時左右其老公又來到包廂問其什么時候回去,其就跟著他出去,其老公拉著其手臂并打了其一巴掌。包廂里面的朋友聽到動靜就跑出來將其和其老公隔開。當時其朋友和其老公起了爭執(zhí),不久大家就散了。大家到停車場聊了一下就看到其老公開車到停車場并沖過來,停車后其老公從車上拿了一把菜刀問剛才誰打了他,后看了一下四周就朝其中一個朋友砍了一刀。其就過去攔其老公,后其老公就開車走了。其老公拿刀砍人其覺得是因為他叫其回去的時候跟其的朋友起了爭執(zhí),按照其老公的說法是他被打了,所以他回去找了一把刀過來找打他的人,可能一時沖動就砍了一刀其朋友。鄺某東事后就認識到了自己的錯誤并積極賠償了對方。

6、證人廖某的證言及辨認筆錄、照片,證實2017年7月23日23時許,倫某松說他公司和其他公司的員工搞聯(lián)誼,在靈山縣“歐某KTV”開了一個包廂,叫其一起去喝酒。其和倫某松就一起出發(fā)到了“歐某KTV”333號包廂里喝酒。到了24日1時許,其看見有一個男子站在包廂門口處,其不認識所以沒有多理會,沒注意到他什么時候離開的。大概半小時左右那名男子又站在包廂門口,但其依然沒有理會并繼續(xù)喝酒。不久有人提議散場,其也跟著離開包廂。不久其就看到和其在同一個包廂里的一名女子和剛才兩次站在包廂門口處的那名男子發(fā)生了肢體沖突,其不想多管閑事,就站在KTV一樓大廳的另一邊。不久其看到他們被KTV的保安攔下來,期間還發(fā)生了爭吵,后那名男子就氣沖沖離開了KTV。接著其和倫某松及他的三個朋友一起坐電梯到好又多超市地下停車場,其中有兩個其不認識的女子,但其知道她們是倫某松的朋友。剛出電梯不久,其看到有一輛銀色的小型貨車快速向他們沖過來,其就躲到小型貨車的右邊車頭處,他們另外四個人躲到另一邊。小型貨車急剎后,其看到剛才兩次站在包廂的那名男子從貨車上跳下來,隨后伸手到主駕駛位置拿出了一把家用的不銹鋼材質的菜刀,二話不說就往倫某松的頭部位置砍下去,倫某松伸出左手臂擋住菜刀,倫某松的左手臂被砍了一刀,鮮血直流。后那名男子把菜刀扔回那輛小型貨車并快速上車開車離開了現(xiàn)場。其在KTV大廳沒有看到倫某松或他的同事有毆打過那名男子。證人廖某能辨認出黃某就是砍人男子的前妻。

7、證人黎某的證言,證實2017年7月23日晚,其同學黃某的公司新舊同事聚會,其也去了。到了2017年7月24日凌晨1時許,其看到鄺某東上到包廂兩次,但是沒有進到包廂坐。到了凌晨2時許,大家準備回家了,黃某先出到包廂門口,其是后來出門的,當其出包廂的時候,發(fā)現(xiàn)黃某被他的老公鄺某東打了,黃某被朋友拉回KTV二樓的樓梯口,而鄺某東被保安攔在KTV一樓的地方。不久,鄺某東離開了,其和黃某、倫某松等5人就坐電梯下到停車場。在停車場的時候,其看到黃某接電話報告她的位置。幾分鐘后其看到一輛小型輕型貨車快速向他們沖過來,在他們前面來了個急剎,他們急忙躲避。當這輛小貨車停下來之后看到鄺某東從車上下來并轉身從小貨車上拿了一件什么物品下來。當時其還沒有從躲避車輛的狀態(tài)反應過來,就聽到鄺某東講了幾句話,看到他用手中的東西沖著倫某松這邊的人劃了過去,后聽到倫某松大喊且左手有血流出來,其才注意到鄺某東手中拿著一把長方形的菜刀。鄺某東砍人之后拿著菜刀在那里講著什么,其害怕就躲到電梯口處。不到一分鐘,鄺某東就把菜刀放回小貨車并上車開車離開了。鄺某東和倫某松沒有過接觸,都是第一次見,而且在當晚沒有發(fā)生過矛盾。當晚其和倫某松在包廂里面買單,只聽到外面吵雜,當我們走到外面時,聽說黃某被鄺某東打了。但是鄺某東和其的朋友之間是否有沖突不清楚,其也不清楚鄺某東為什么要持刀砍人。

8、被害人倫某松的陳述,證實2017年7月23日23時許,其和其同事一起到“歐某KTV”的333號包廂里喝酒。其看到黃某在包廂內一直唱歌沒有喝酒。7月24日2時許,其見黃某前夫鄺某東去到包廂門口叫她回家,當時他們都有叫鄺某東進包廂里喝酒,但他沒有進去,接著黃某和鄺某東離開了包廂。大概十幾分鐘后他們看見黃某又回到包廂唱歌,她說頭有點疼回包廂休息一下。大概二十分鐘后,黃某說先回家,他們也剛好要離開,當他們走到包廂外就見黃某被鄺某東拽著頭發(fā)從二樓樓梯處往一樓樓梯口處拖行。當他們走到一樓樓梯口被KTV的保安攔下,接著他們也趕到樓梯口處并就說了鄺某東兩句,鄺某東就放開黃某快速離開了。隨后他們一起到“好又多”超市地下停車場打算各自開車回家,不久其看有一輛銀色小型貨車向他們撞過來,當時其的同事就躲開,小型貨車緊急停車后,其就看到鄺某東拿著一把不銹鋼材質的菜刀就想往其頭部砍下來,當時其就自然反應舉起左手擋住,接著其被鄺某東砍傷其的左手手臂。鄺某東砍傷其后就拿著菜刀跳上車開車離開了。其不知道鄺某東為什么要砍其,后從其他同事口中得知當晚他和黃某吵架了,再加上他原本脾氣也暴躁,一時沖動就打算砍他們。其他同事躲開后,其就被他拿菜刀砍傷了。他的菜刀是一把長約30厘米的不銹鋼菜刀。其受傷住院后,鄺某東的妻子黃忠慧賠償了其10000元醫(yī)療費。

9、被告人鄺某東在偵查階段的供述,2017年7月23日19時20分許,其回到靈山縣靈城街道望陽上東區(qū)21棟1單元的門口處,剛好碰見其老婆黃慧鐘開車出去,其和她打招呼她沒理其。到了21時許,其發(fā)現(xiàn)家里少了一瓶紅酒,問其老婆是說公司聚會還叫其過去一起喝酒,后因為家庭瑣事在微信上爭吵了一下。到了2017年7月24日1時許,其開著一輛小型貨車到靈山縣好又多超市地下停車場,步行到“歐某KTV”門口處想接其老婆回家。其老婆在微信上說唱幾首歌就回去,其就在門口處等了十幾分鐘還沒有見到其老婆下來,當時其就生氣了,就搭電梯上樓去到“歐某KTV”333號包廂門口處叫其老婆回家,看到包廂里很多都不是她同事,心里不舒服,后回到停車場的車上等她。過了十幾分鐘后,其又去到包廂門口處問其老婆什么時候回家,不久其老婆拿著手提包和其離開了包廂,后在包廂門口發(fā)生了爭吵,其一怒之下用手拉住他的手扯她回家,她反抗,其就用手勒住她的頸部拖著她走,拖到KTV樓梯中段被保安攔下來。不久原本在333號包廂的一幫人沖過來把其和其老婆拉開。突然有人在混亂中往其大腿踹了幾腳,接著其右臉部又被打了一拳,其沒看清具體是誰打其。隨后又有人將其拉開,其打算先下樓,剛走幾步就聽到有人叫囂下到一樓再打其,其就怒了。其快速回到停車場,因手機沒電,其開車去到靈山縣三海街道雙鶴二路的南方物流處借了其侄子的手機并開車回到好又多超市附近,其就用其侄子的手機打電話問其老婆在哪,其老婆說在好又多超市地下停車場。接著其就開車快速進到停車場,緊急停好車后,其下車問其老婆旁邊的兩三個男子剛才誰打了其,當時其聽到一名男子回答了其,后那兩三名男子感覺想沖過來毆打其,其就從小型或側拿出事先準備好的菜刀向那兩三名男子砍過去,其中一名男子沒能躲開并用左手擋住其的菜刀,其就用菜刀砍了一刀下去。其老婆看到后就跑過來攔住其,隨后其就拿著菜刀快速開車離開了。其當晚在家的時候喝過一杯白酒,當時感覺頭有些暈。其砍傷人的菜刀其洗干凈后就放回了物流部的廚房里面了。其之前和其老婆同包廂的其他人沒有發(fā)生過矛盾。其之前都沒有見過被其砍傷的男子。事發(fā)后,其讓其妻子墊付了醫(yī)藥費。

10、靈山縣公安局物證鑒定室靈公鑒法臨字[2017]86號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證實經(jīng)靈山縣公安局物證鑒定室鑒定,被害人倫某松的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

11、靈山縣公安局現(xiàn)場勘驗筆錄、現(xiàn)場圖、現(xiàn)場照片,證實案發(fā)現(xiàn)場位于靈山縣靈城街道錦繡時代廣場“好又多”超市地下停車場處的基本概貌。

一審法院認為

原判認為,被告人鄺某東為泄憤在公共場所持砍刀隨意毆打他人,致一人輕傷二級,情節(jié)惡劣,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構成尋釁滋事罪。公訴機關指控應當以尋釁滋事罪追究被告人鄺某東的刑事責任成立。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一)、(四)項的規(guī)定,被告人鄺某東持刀隨意毆打他人,致一人輕傷二級,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的“情節(jié)惡劣”情形,依法應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審裁判結果

被告人鄺某東持刀隨意毆打他人,致一人輕傷二級,對被告人鄺某東應從嚴懲處。被告人鄺某東賠償了被害人部分經(jīng)濟損失,可以酌情對被告人鄺某東從輕處罰。被告人鄺某東在其犯罪行為已被公安機關掌握但尚未被采取強制措施的情況下,接到公安機關傳喚后主動到案,歸案后至法庭審理過程中均如實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實,雖然對罪名持有不同的意見,但不影響其認罪的態(tài)度,被告人鄺某東是自首,依法可以對被告人鄺某東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根據(jù)被告人鄺某東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jié)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決定對被告人鄺某東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六十七條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一)、(四)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三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被告人鄺某東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

二審法院查明

二審審理期間,被告人鄺某東的辯護人向本院提交了被害人倫某松出具的《收條》和《諒解書》各一份,證實被告人鄺某東的親屬在二審期間又向被害人倫某松賠償了人民幣10000元,并且取得了被害人倫某松的諒解。經(jīng)核實,被害人倫某松出具的《收條》和《諒解書》屬實,本院對于辯護人提交的《收條》和《諒解書》予以采納。

二審法院認為

關于上訴人鄺某東的行為是構成尋釁滋事罪,還是構成故意傷害罪的問題。經(jīng)查,案發(fā)前上訴人鄺某東欲接其前妻黃某離開“歐某KTV”時,鄺某東與黃某發(fā)生爭執(zhí),之后黃某的同事、朋友等人勸走了鄺某東,鄺某東離開后即回去準備了作案用的菜刀,并持刀前往案發(fā)現(xiàn)場。在鄺某東與黃某發(fā)生爭執(zhí)期間,黃某證實其朋友與鄺某東發(fā)生了爭執(zhí),被害人倫某松證實他們說了鄺某東幾句,而鄺某東則供述稱黃某的朋友聲稱要毆打其。根據(jù)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上訴人的供述,可以證實鄺某東在案發(fā)前與被害人倫某松一方發(fā)生了一定的糾紛。鄺某東持刀砍傷被害人倫某松,并不是無事生非,而是事出有因。雖然本案的發(fā)生是事出有因,但是本案的證據(jù)不足以證實被害人倫某松對于本案的發(fā)生存在過錯。在犯罪的對象上,黃某證實鄺某東在砍傷他人之前曾經(jīng)詢問是何人打過他,證人黎某證實鄺某東在持刀砍人之前說了幾句話,鄺某東的供述印證了黃某的證言,而且鄺某東在砍傷了被害人倫某松之后,并沒有對在場的其他人員實施傷害行為。根據(jù)證人證言、上訴人的供述及上訴人的行為,可以證實鄺某東欲圖砍傷的對象是其認為曾經(jīng)打過其的人員,即當時在案發(fā)現(xiàn)場的黃某的同事、朋友,而黃某在案發(fā)現(xiàn)場的同事、朋友是特定的、明確的。在故意傷害犯罪案件中,特定的犯罪對象并不是指犯罪對象只有一人,犯罪對象的人數(shù)并不影響行為人的行為性質。因此,鄺某東在本案中的犯罪對象是特定的,并非不特定的對象。至于被害人倫某松是否是鄺某東所認為的曾打過其的人員,涉及犯罪對象對錯的問題,不影響鄺某東行為的性質。本案中,上訴人鄺某東毆打他人是事出有因,且事前有預謀、有準備,作案時有特定的犯罪對象,不屬于隨意毆打他人的情形。綜上所述,上訴人鄺某東并非為了追求精神刺激,無事生非,隨意毆打他人,其行為不符合尋釁滋事罪的構成要件,但是符合故意傷害罪的主客觀構成要件,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上訴人鄺某東及其辯護人提出鄺某東的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的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但辯護人提出辯護人倫某松存在過錯的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上訴人鄺某東上訴稱:1、原審法院判決其犯尋釁滋事罪是錯誤的。其并不具有隨意毆打他人的犯意,不能認定為隨意毆打他人,其行為應以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2、原審法院量刑過重,不符合罪責刑相適應的要求。請求撤銷原判,發(fā)回重審或依法改判。

上訴人鄺某東的辯護人另提出:1、被告人是因婚戀等糾紛,實施毆打他人的行為,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不應認定為尋釁滋事。2、被害人倫某松等人出言挑釁,有過錯。3、原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其行為并不符合尋釁滋事罪的構成要件,原審法院適用較重的規(guī)定對其定罪處罰,適用法律錯誤。4、被告人在二審期間賠償了被害人倫某松1萬元經(jīng)濟損失,并取得了被害人倫某松的諒解。建議二審法院對其從輕處罰。

欽州市人民檢察院認為,起訴書指控以及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定罪準確。上訴人鄺某東及其辯護人提出鄺某東的行為不構成尋釁滋事罪,而應以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的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本案的量刑方面,如諒解書屬實,可酌情從輕處罰。建議二審法院對本案作出公正的裁判。

二審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原判認定的事實一致,且原判認定本案事實和采信的證據(jù)均經(jīng)庭審舉證、質證并查證屬實,對原判認定的事實和證據(jù),本院予以確認。

另查明,2018年2月27日,被告人鄺某東通過其親屬再次賠償被害人倫某松經(jīng)濟損失人民幣10000元,被害人倫某松對被告人鄺某東予以諒解。

關于原判量刑是否過重的問題。經(jīng)查,上訴人鄺某東的故意傷害行為造成一人輕傷二級,依法應當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原判以鄺某東犯尋釁滋事罪,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幅度內對鄺某東量刑,量刑不當,本院予以糾正。上訴人鄺某東及其辯護人提出量刑過重、量刑不當?shù)纳显V理由及辯護意見成立,本院予以采納。

本院認為,上訴人鄺某東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輕傷二級,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構成故意傷害罪。原判認定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但是對上訴人鄺某東的定罪量刑不當,本院予以糾正。上訴人鄺某東及其辯護人提出原判定罪量刑錯誤的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成立,本院予以采納。上訴人鄺某東在其犯罪行為已被公安機關掌握但尚未被采取強制措施的情況下,接到公安機關電話通知后主動到案,歸案后至法庭審理過程中均如實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實,是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上訴人鄺某東的親屬代為賠償了被害人的經(jīng)濟損失,而且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可以酌情從輕處罰。根據(jù)上訴人鄺某東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jié)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本院決定對其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三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廣西壯族自治區(qū)靈山縣人民法院(2017)桂0721刑初472號刑事判決,即:被告人鄺某東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

二、上訴人鄺某東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25日起至2018年6月24日止)。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人員

審判長譚玉強

審判員李運增

審判員黎剛

二〇一八年三月七日

書記員鄺子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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