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3月24日,封面新聞記者從最高人民法院獲悉,日前,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姜啟波、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高景峰就依法懲治妨害疫情防控違法犯罪有關問題聯合回答了記者提問。“兩高”負責人表示,在疫情防控期間,對于刑事案件,包括適用簡易程序、速裁程序審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中止審理。同時,要切實注意防止超期羈押。
“兩高”負責人強調,在疫情防控期間辦理案件,既要嚴格依法,也要嚴格落實隔離、防控的要求。
人民檢察院在疫情防控期間辦理審查起訴案件,應當以書面審查為主要方式,盡量不采取當面方式訊問犯罪嫌疑人、詢問證人等訴訟參與人以及聽取辯護律師意見,可以采取電話或者視頻等方式進行,以減少人員流動、聚集、見面交談。犯罪嫌疑人被羈押的審查起訴案件,應當嚴格依照法律規(guī)定的期限辦結。如果因為疫情影響,不能在法律規(guī)定的審查起訴期限內辦結,需要繼續(xù)辦理的,人民檢察院可以按照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八條的規(guī)定,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或者監(jiān)視居住。
同時,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六條的規(guī)定,在審判過程中,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致使案件在較長時間內無法繼續(xù)審理的,可以中止審理。據此,在疫情防控期間,對于刑事案件,包括適用簡易程序、速裁程序審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中止審理。同時,要切實注意防止超期羈押。對于涉及妨害疫情防控的刑事案件,以及羈押期限臨近可能判處的刑罰的案件,在疫情防控期間確需開庭審理的,應當做好相關防護工作,在充分保障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訴訟權利的前提下,及時開庭審理;條件具備,案情適宜的,可以采取視頻方式開庭,人民檢察院可以通過視頻方式出庭支持公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