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wǎng)友:哪些證據(jù)可以申請排除?
蘇義飛律師:《(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關于辦理刑事案件嚴格排除非法證據(jù)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一條 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jù),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jù),重調(diào)查研究,不輕信口供。
第二條 采取毆打、違法使用戒具等暴力方法或者變相肉刑的惡劣手段,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難以忍受的痛苦而違背意愿作出的供述,應當予以排除。
第三條 采用以暴力或者嚴重損害本人及其近親屬合法權(quán)益等進行威脅的方法,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難以忍受的痛苦而違背意愿作出的供述,應當予以排除。
第四條 采用非法拘禁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應當予以排除。
第五條 采用刑訊逼供方法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供述,之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受該刑訊逼供行為影響而作出的與該供述相同的重復性供述,應當一并排除,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偵查期間,根據(jù)控告、舉報或者自己發(fā)現(xiàn)等,偵查機關確認或者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jù)而更換偵查人員,其他偵查人員再次訊問時告知訴訟權(quán)利和認罪的法律后果,犯罪嫌疑人自愿供述的;
(二)審查逮捕、審查起訴和審判期間,檢察人員、審判人員訊問時告知訴訟權(quán)利和認罪的法律后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供述的。
第六條 采用暴力、威脅以及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應當予以排除。
第七條 收集物證、書證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的,應當予以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不能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對有關證據(jù)應當予以排除。
《(2017年)人民法院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jù)規(guī)程(試行)》
第九條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申請排除非法證據(jù),應當在開庭審理前提出,但在庭審期間發(fā)現(xiàn)相關線索或者材料等情形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