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承辦律師】丁帥律師
【關鍵詞】重大責任事故罪 取保候審 不起訴 無罪
【案情簡介】
2024年11月11日上午8時許,陳某某在安徽xxxx公司生產(chǎn)氣溶膠滅火器裝置半成品時未佩戴防靜電手環(huán),陳桂芝身體產(chǎn)生靜電觸發(fā)氣溶膠滅火發(fā)生劑,進而引燃周邊可燃物導致火災,造成員工W燒傷、缺氧性窒息死亡。經(jīng)申報,該火災造成直接損失為xxxxxx元。
后陳某某接到辦案民警電話通知后自行前往公安機關接受訊問,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
陳某某近親屬找到丁帥律師咨詢相關法律問題,并委托丁帥作為陳某某的審查起訴階段的辯護人。
【辦案經(jīng)過】
丁帥律師接受委托后,便和C某的近親屬一起前往檢察院,一方面與承辦人充分溝通案件基本情況,另一方調(diào)取了相關的卷宗。經(jīng)過認真的研究卷宗材料,丁帥律師積極尋找相關對陳某某有利的材料,撰寫了辯護意見提交給承辦檢察官。
一、 辯護意見的核心結構與論證邏輯
第一部分:論證符合法定不起訴(相對不起訴)的條件
主觀方面:強調(diào)其作為年齡大、文化水平低、入職時間短的普通操作工,缺乏預見火災的可能性(無法預見靜電起火)。
客觀方面:強調(diào)其行為無違規(guī)、是執(zhí)行公司安排、無決策權、處于從屬地位。
責任劃分:將火災主因歸于公司管理失職(如未培訓、未配發(fā)靜電手環(huán)等),將陳某某定位為管理體系缺陷下的被動執(zhí)行者,甚至是“受害者”。
法律依據(jù):《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2款,“犯罪情節(jié)輕微,依照刑法規(guī)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
事實論證:通過分析陳某某的主觀過錯程度和客觀行為性質(zhì),力圖將其行為與“犯罪”進行切割。
第二部分:論證存在多項從寬情節(jié),強化不起訴理由
此部分意在說明,即使認為其行為構成犯罪,也存在大量可以從輕、減輕乃至免除處罰的情節(jié),為“犯罪情節(jié)輕微”提供支持。
法定情節(jié):自首、認罪認罰。
酌定情節(jié):已賠償并獲得諒解(社會矛盾已化解)、系初犯偶犯、平時表現(xiàn)良好。
特殊情況:因事故導致重度抑郁癥。這是一個重要且有力的情感和司法考量點,表明其已受到巨大身心創(chuàng)傷,再追訴可能帶來嚴重后果。
【辦案結果】
上述辯護意見提交后,丁帥律師又多次與承辦檢察官溝通,檢察官同意會考慮不起訴,后經(jīng)內(nèi)部討論,雖然存在分歧,但最終決定對陳某某不起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