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廣元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號:2018川08民終851號
案件類型:民事
案由:勞務合同糾紛
裁判日期:2018-09-30
審理經(jīng)過
上訴人馬仲文因與被上訴人馮開寶勞務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廣元市利州區(qū)人民法院(2018)川0802民初952號民事判決提出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F(xiàn)已審理終結。
上訴人訴稱
馬仲文上訴請求是:請求改判上訴人向上訴人支付28000元及利息。理由是:一審認定事實錯誤,聯(lián)合協(xié)議書真實存在,2014年2月26日,上訴人與工友多人到被上訴人指定的天瑞茶樓商談討要工資一事,當時被上訴人告訴上訴人需要等到趙紹成案件判決把錢收到后再付工資,對于被上訴人的承諾,我們表示同意,當時有被上訴人書寫了欠條。當天,一同討要工資的耿言峰與被上訴人發(fā)生糾紛并向110報警后由被上訴人向耿言峰書寫了欠條。被上訴人向我出具的欠條系2月26日當天與其他幾個人的條子同時書寫,而并非欠條落款的2013年12月31日。2015年5月27日,上訴人邀約工友母玉明打通了被上訴人的電話討要工資。2017年12月12日的電話錄音是在好使兩個多月才打通電話的情況下與被上訴人的電話溝通并討要工資的記載,在被上訴人否決了工資問題之后才由上訴人邀約工友簽訂協(xié)議書走司法途徑。因此,多年來我一直在向被上訴人討要工資,被上訴人也向我們作出了承諾,后來其采取躲避、不接電話的方式拒不償還欠款,上訴人的起訴并沒有超過訴訟時效。
馬仲文向一審提出的訴訟請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立即支付所欠工資28000元并承擔資金占用期間的利息。事實和理由:被告與他的合伙人康映遼在建設趙紹成私人住宅樓期間聘用了原告做民工,被告應付原告的工資長期拖欠,故原告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特提起訴訟。
被上訴人辯稱
馮開寶答辯認為,馬仲文所提出的勞務合同糾紛,說受答辯人的聘用,答辯人要求原告提供勞務合同證實。馬仲文系業(yè)主張紹成的女婿,本就代表甲方(業(yè)主),不可能答辯人還能聘請。并且工程完工至今,馬仲文現(xiàn)在才要這個工資,訴訟時效已過。馮開寶一審中未提交證據(jù)。
一審認定事實:趙紹成擬在其原舊屋基基礎上重建住宅房屋,與康映遼約定由其建設該住宅樓,康映遼邀約了被告馮開寶參與共同建設。2012年9月26日,康映遼、被告馮開寶作為甲方與作為乙方的XX簽訂了《房屋建筑工程承包合同》,2012年12月29日,趙紹成作為甲方與作為乙方楊習剛授權的代表康映遼簽訂了《合作建房合同書》,XX與康映遼、被告馮開寶共同進行了地基開挖及部分地基澆筑工程。后因康映遼等人未能按與趙紹成達成的合作建房約定推進住宅樓的建設,趙紹成遂終止了與康映遼等人的合作,現(xiàn)該住宅樓已由廣元市金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指派他人,修建并于2016年11月竣工。在此期間,被告馮開寶于2013年12月31日向原告馬仲文出具了一份欠條:“欠條今欠到馬仲文民工工資2013年5月3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止,合計28000.00(貳萬捌仟元)此據(jù)”。原告現(xiàn)以追索勞動報酬為由將被告馮開寶訴至本院。
一審認為,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義務人可以提出不履行義務的抗辯。原告主張的債權從其形成時(2013年12月31日被告出具欠條之日)至今已4年6個月,原告未能提交證據(jù)證明其在訴訟時效期間有向被告主張過權利等符合訴訟時效中斷的情形存在。原告馬仲文主張其與另幾位案外人于2017年12月13日簽訂的聯(lián)合訴訟協(xié)議書,系表示在向被告主張權利,但該協(xié)議書僅是原告與另幾案外人協(xié)商簽訂,被告并未簽字,且此時已超出三年的訴訟時效期限,不能達到原告向被告主張過權利的證明目的。原告向本院提交的錄像錄音光盤,其中錄音證據(jù)中的內(nèi)容雖然表明有原告馬仲文跟被告馮開寶通話過程中提到XX訴趙紹成、康映遼、馮開寶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的判決下來了,原告要求被告可以向其支付工資了,被告馮開寶否認工資一事并質(zhì)問剩余的鋼材去哪里了的內(nèi)容,僅能證明原告認為訴訟時效起算點(債權到期時間)應是XX訴趙紹成、康映遼、馮開寶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的判決下達時。但該觀點被告并未認可,也無證據(jù)證明被告向原告承諾債權到期的時間系XX訴趙紹成、康映遼、馮開寶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的判決下達時,同時該主張與原告舉出的欠條相矛盾。綜上,原告對被告的債權到期時間(訴訟時效起算時間)應從2013年12月31日起算,原告本次的起訴已超過訴訟時效,喪失了勝訴權。訴訟中被告也提出了該項不履行抗辯,原告的該訴訟請求,本院不能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guī)定,判決駁回原告馬仲文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250元,由原告馬仲文負擔。
本院查明
經(jīng)本院審理查明,廣元市利州區(qū)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XX訴被告趙紹成、康映遼、馮開寶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2017年4月30日作出(2016)川0802民初4683號民事判決。趙紹成不服提出上訴,本院于2017年9月29日作出(2017)川08民終965號終審民事判決。一審庭審中,馮開寶對馬仲文2017年12月12日對其討要工資的錄音證據(jù)經(jīng)當庭播放后表示沒有異議。二審中,組織雙方當事人播放并聽了上訴人提交的電話通話錄音,被上訴人辯稱欠條是真實的,但這幾年并沒有來找過工資待遇的問題,已經(jīng)超過訴訟時效。經(jīng)本院審理對一審認定的其他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雙方爭議焦點是本案是否超過訴訟時效。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的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但是,由于原審原告即本案上訴人的權利受到損害的事實發(fā)生在民法總則實施之前,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guī)定“民法總則施行前,民法通則規(guī)定的二年或者一年訴訟時效期間已經(jīng)屆滿,當事人主張適用民法總則關于三年訴訟時效規(guī)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同時,按照民法通則普通訴訟時效兩年計算,其訴訟時效已經(jīng)屆滿,因此,原審法院按照三年訴訟時效進行審查屬適用法律錯誤,應予糾正。本案中,現(xiàn)有證據(jù)顯示自馮開寶向馬仲文出具欠條后,馬仲文多次以面談、電話聯(lián)系等方式討要工資,馮開寶一直未否認欠款的事實,直到2017年12月12日雙方電話溝通中馮開寶才開始否認工資一事并質(zhì)問剩余的鋼材去哪里了,至此,雙方矛盾加深,此后馬仲文提起本案訴訟。一審庭審中馬仲文提供的2017年12月12日錄音錄像光盤所記載的內(nèi)容以及二審中馬仲文提供的電話錄音進一步證實馮開寶同意履行還款義務,馬仲文亦從未放棄對權利的主張,因此,馬仲文的起訴并未超過訴訟時效期間,其請求應該得到支持。被上訴人馮開寶一審中也未提交任何證據(jù)證明其觀點和主張,同時,其作為欠款人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主動履行還款義務。本案中,由于雙方未就欠款利息進行約定,對上訴人請求支付資金利息的請求不予支持。綜上,本案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應予糾正;上訴人的上訴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第一百零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三)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二審裁判結果
一、撤銷廣元市利州區(qū)人民法院(2018)川0802民初952號民事判決;
二、由馮開寶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內(nèi)向馬仲文支付欠款28000元。
如果未能按照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二審訴訟費500元,由被上訴人馮開寶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人員
審判長何匯川
審判員李家祥
審判員李華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十日
書記員
書記員劉凱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