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號:(2015)浙杭轄終字第1052號
案件類型:民事
案由: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裁判日期:2015-08-19
審理經過
上訴人山東聊建第四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聊建公司)為與被上訴人臨安悉奧裝飾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悉奧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浙江省臨安市人民法院(2015)杭臨商初字第1474-1號就管轄權異議所作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
一審原告訴稱
聊建公司上訴稱:一、本案所涉糾紛應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是指當事人就達成的為完成建設工程的建筑、安裝等行為,雙方明確相互權利義務的合同所產生的權利義務糾紛。于2014年5月25日聊建公司與悉奧公司簽訂了《建筑施工(分項)承包合同》,根據(jù)合同第二條承包內容及范圍:“施工圖紙內的外墻真石漆”,第五條施工質量標準“按主合同有關質量標準,國家現(xiàn)行的《建筑安裝工程施工及驗收規(guī)范》和《建筑安裝工程質量評定標準》,”第六條:工程計價方式“1、采取固定單價:真石漆65/平米,暫估涂料施工面積25000平方;合同價為1750000萬元,以上價格包括含外墻涂料的所有材料費、試驗費及自身范圍內的文明施工。2、工程質量計算規(guī)則:按實際施工面積據(jù)實計算?!敝s定,由悉奧公司承包案涉外墻涂料工程,完成案涉建設工程的外墻涂料施工。本案所涉承包合同客體為工程,無論是從合同的內容,還是從合同的形式上都屬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建設工程合同屬于一種特殊的承攬合同,由于其特殊性,《民事案件案由規(guī)定》將其列為一個單獨的案由,并在其下列了九個四級案由,本案應屬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而不應適用承攬合同糾紛這一案由。二、本案應由聊城市東昌府區(qū)人民法院專屬管轄。本案所涉《建筑施工(分項)承包合同》第十六條“合同簽訂后雙方應嚴格遵守,如發(fā)生未盡事宜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的,各自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處理”對管轄權的約定,違反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八條“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糾紛、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政策性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不動產已登記的,以不動產登記薄記載的所在地為不動產所在地;不動產未登記的,以不動產實際所在地為不動產所在地。”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專屬管轄的法律規(guī)定。本案所涉工程是外墻涂料的施工合同,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應適用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專屬管轄的規(guī)定,且本案所涉工程的所在地在山東省聊城市東昌府區(qū)。所以,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八條之規(guī)定,案涉糾紛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應由聊城市東昌府區(qū)人民法院管轄。綜上,請求二審法院撤銷原審裁定,將本案移送有管轄權的山東省聊城市東昌府區(qū)人民法院審理;本案訴訟費用由悉奧公司承擔。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聊建公司與悉奧公司簽訂《建筑施工(分項)承包合同》,約定由悉奧公司承包案涉項目施工圖紙范圍內的外墻真石漆施工工程。該合同標的系對不動產進行施工,施工行為的后果添附于不動產之上,并最終形成與不動產一體的、不可拆分的部分,故該行為屬于建設工程施工行為,由此而產生的糾紛應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原審法院將本案案由定為承攬合同糾紛,系認定不當,本院予以糾正。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guī)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而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屬于人民法院專屬管轄,應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聊建公司與悉奧公司簽訂的《建筑施工(分項)承包合同》中相關協(xié)議管轄條款,因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關于專屬管轄的規(guī)定而無效,故本案應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即山東省聊城市東昌府區(qū)人民法院管轄。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一百七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八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二審裁判結果
一、撤銷浙江省臨安市人民法院(2015)杭臨商初字第1474-1號民事裁定;
二、本案移送山東省聊城市東昌府區(qū)人民法院審理。
管轄權異議受理費100元,由臨安悉奧裝飾有限公司負擔。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判人員
審判長施迎華
審判員袁正茂
代理審判員王楊沁如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書記員
書記員沈冰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