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元謀縣人民法院
案號:(2019)云2328民初1129號
案件類型:民事
案由:法律服務合同糾紛
裁判日期:2019-10-09
審理經過
原告云南小葵花律師事務所與被告西安山江建筑勞務開發(f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西安山江公司)、西安山江建筑勞務開發(fā)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以下簡稱西安山江第四分公司)法律服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8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審理。原告云南小葵花律師事務所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羅云花、馮應權,被告西安山江第四分公司的負責人胡俊富到庭參加訴訟。被告西安山江公司經本院送達開庭傳票后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
原告云南小葵花律師事務所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判令二被告共同支付原告代理費451916元;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被告西安山江建筑勞務開發(fā)有限公司、西安山江建筑勞務開發(fā)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因與元謀縣石云醫(yī)院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及與趙敏民間借貸糾紛訴訟需要,于2018年7月12日與云南小葵花律師事務所簽訂《委托代理訴訟合同書》。合同約定:由云南小葵花律師事務所為二被告提供訴訟代理服務,作為**被告起訴元謀縣石云醫(yī)院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被告代理人,作為趙敏起訴二被告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二被告代理人。當時二被告資金周轉困難無法繳納法院訴訟費、律師費,雙方約定為風險代理。原告代為墊付一審法院訴訟費,在被告的兩件案子沒有結案前,二被告不支付任何費用。在案件判決后,代理費按人民法院終審判決支持金額的百分之二十計算。二被告民間借貸糾紛一案的代理費,按人民法院終審判決金額與對方起訴金額差額的百分之三十計算。原告代理費、墊付的訴訟費在收到終審判決后30日內支付給原告。合同簽訂后,原告安排羅云花、馮應權律師作為二被告的代理人與元謀縣石云醫(yī)院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及為趙敏訴二被告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提供代理服務,兩件案件經歷一審、二審。2018年11月20日,原告與被告西安山江建筑勞務開發(fā)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就原告為二被告提供代理服務費進行結算,原告為二被告代理起訴元謀縣石云醫(yī)院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的一審、二審代理費為451916元。結算書還約定,二被告向元謀縣人民法院申請執(zhí)行(2018)云23民終757號民事判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一次性向原告支付上述代理費,原告可在代理申請執(zhí)行程序中扣除代理費。2018年12月,二被告向元謀縣人民法院申請執(zhí)行(2018)云23民終757號民事判決書,元謀縣人民法院受理案號為(2018)云2328執(zhí)550號。截止至2019年7月15日,經原告多次催討,二被告以各種理由拒不支付原告代理費,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依法提起訴訟。
被告辯稱
被告西安山江建筑勞務開發(fā)有限公司未作答辯。
被告西安山江建筑勞務開發(fā)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辯稱,對原告的訴訟請求及起訴的事實理由都沒有意見,差欠原告代理費451916元也是屬實的,我們同意支付。
針對訴訟請求,原告云南小葵花律師事務所向本院交了以下證據:
1.委托代理訴訟合同,欲證實原告與二被告于2018年7月12日簽訂訴訟代理委托,委托原告作為**被告在元謀縣人民法院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案和民間借貸糾紛**案的訴訟代理人,理人,雙方就代理費及代理事項進行了明確約定的事實;
2.授權委托書,欲證實被告西安山江建筑勞務開發(fā)有限公司就公司與元謀縣石云醫(yī)院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與趙敏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授權第四分公司負責人胡俊富代表總公司、分公司在云南省內聘請律師,胡俊富與原告進行簽合同及相關費用結算對公司生效;
3.元謀縣人民法院(2016)云2328民初917號民事判決書,欲證實原告方律師羅云花、馮應權已為二被告代理起訴元謀縣石云醫(yī)院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經元謀縣人民法院一審后判決由元謀縣石云醫(yī)院支付西安山江公司工程款2257362元的事實。
本院查明
4.(2018)云23民終757號民事判決書,證實二被告與元謀縣石云醫(yī)院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經楚雄州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后,判決由元謀縣石云醫(yī)院支付二被告工程款2259580元的事實;
5.代理費結算書,欲證實2018年11月20日,原告與二被告就原告為二被告代理案件的代理費進行結算,被告應付原告代理費451916元;
6.欠條,欲證實二被告在代理費結算后未支付原告代理費,尚欠原告代理費451916元的事實;
7.云南省司法廳關于律師代理費的收費標準,證實原告的訴訟代理費是在法律規(guī)定范圍內,規(guī)定的收費標準是風險代理,是不超過30%,我們約定的是20%,沒有超出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
被告西安山江公司未到庭亦未發(fā)表質證意見。
被告西安山江第四分公司對原告列舉的證據進行質證,對原告列舉的上述證據無異議。
原告提交的證據經被告質證,本院認證如下:證據1-7能夠證明原告云南小葵花律師事務所與二被告簽訂《委托代理訴訟合同》,二被告委托原告在被告西安山江公司、西安山江第四分公司與元謀縣石云醫(yī)院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一審、二審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后經結算,被告差欠原告訴訟代理費451916元的事實,本院予以采信。
根據雙方當事人提供的證據及陳述,本院審理查明本案事實如下:2018年7月12日,被告西安山江公司及其西安山江第四分公司與云南小葵花律師事務所簽訂委托代理訴訟合同書。約定二被告委托云南小葵花律師事務所與元謀縣石云醫(yī)院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及趙敏民間借貸糾紛一案的一審、二審訴訟代理人(風險代理)。合同簽訂后,原告依約為被告進行了訴訟代理服務。2018年11月20日,原告云南小葵花律師事務所與被告西安山江公司第四分公司進行了代理費結算,被告西安山江公司第四分公司應支付給原告云南小葵花律師事務所代理費為451916元,被告西安山江公司第四分公司向原告云南小葵花律師事務所出具了451916元欠條,該欠款至今未支付。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規(guī)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xié)助、保密等義務。第一百零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第一百零九條,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或者報酬的,對方可以要求其支付價款或者報酬。在本案中,原告云南小葵花律師事務所與被告西安山江公司第四分公司簽訂的《委托代理訴訟合同書》,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未違反法律規(guī)定,屬有效合同。雙方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云南小葵花律師事務所已經按照合同約定履行了為被告代理訴訟服務的義務。被告西安山江公司第四公司尚欠云南小葵花律師事務所代理訴訟服務費未付,已經違約,應當承擔繼續(xù)支付責任?,F(xiàn)云南小葵花律師事務所要求被告西安山江公司及第四分公司共同支付代理訴訟服務費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由西安山江建筑勞務開發(fā)有限公司及第四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共同支付給云南小葵花律師事務所訴訟代理費451916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8079元,減半收取4039.5元,由西安山江建筑勞務開發(fā)有限公司及第四分公司負擔(與上述執(zhí)行款同時履行)。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雙方當事人均服判的,本判決書即發(fā)生法律效力。若負有義務的當事人不自動履行本判決,享有權利的當事人可在本判決規(guī)定履行期限屆滿后法律規(guī)定的期限內向本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申請強制執(zhí)行的期限為二年。
審判人員
審判員楊阡胄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月九日
書記員
書記員李建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