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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粵19民終1312號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日期:2020-06-17   閱讀:

審理法院: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號:(2016)粵19民終1312號

案件類型:民事

案由: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裁判日期:2016-05-24

審理經(jīng)過

江蘇天地鋼結構工程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地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廣東省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4)東一法民二初字第31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王曉于2014年5月26日向原審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1.光大公司向王曉支付款項750000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光大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查明

原審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2010年9月5日,光大公司(發(fā)包方、甲方)與天地公司(承包方、乙方)簽訂了一份《景湖時代花園21#商場屋面鋼結構、鋼網(wǎng)架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第1.2條約定,承包范圍為景湖時代花園21#商場屋面鋼結構、網(wǎng)架工程,具體內(nèi)容包括供料、加工、運輸、安裝、后植件、材料檢驗、竣工驗收。合同第1.4條約定,竣工日期為2010年11月20日,承包方每延期一天罰20000元。合同第1.6條約定,合同價款為包干價4960000元,招標范圍內(nèi)工程總價一次性包干,結算不做調(diào)整;經(jīng)甲方確認的設計變更可做調(diào)整(所有的變更均需本合同甲方簽字代表簽名確認)。合同第15.2條約定,工程竣工15天內(nèi),甲方向乙方支付至合同總價款的85%;第15.3條約定,竣工驗收完成后,28天內(nèi)支付結算工程款的95%;第15.4條約定,保修期滿后28天內(nèi),甲方將剩余的5%保修費一次性(無息)付給乙方。合同第16.2條約定,施工中乙方不得對原工程設計進行變更;因乙方擅自變更設計發(fā)生的費用和由此導致甲方的直接損失,由乙方承擔,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合同第19.1條約定,乙方對甲方使用的工程在質(zhì)量保修期內(nèi)承擔質(zhì)量保修責任,保修期為兩年。該合同還就雙方的其他權利義務進行了約定。隨后天地公司進場開始施工。

2010年11月5日,光大公司向景湖時代各施工單位發(fā)出一份關于現(xiàn)場施工管理制度的工作聯(lián)絡函。2010年11月20日,光大公司向天地公司發(fā)出一份關于鋼結構深化圖紙的問題的工作聯(lián)系函,擬于2010年11月24日召開21#商場鋼結構施工協(xié)調(diào)會。2010年11月24日,光大公司(即甲方)與天地公司(即乙方)召開21#商場鋼結構施工協(xié)調(diào)會,會議紀要顯示:“1.乙方21#商場鋼結構深化設計圖紙11月20日才交給甲方現(xiàn)場管理人員,且該圖紙無原設計簽字確認,此時鋼結構柱已經(jīng)加工并進場,經(jīng)甲方核對與原設計圖紙有較大變化,鋼柱、鋼梁、網(wǎng)架截面、位置、數(shù)量均有較大改變……2.乙方認為原設計圖紙有很多不合理的地方,局部鋼梁長度太長,截面偏小,承載力不足,故對原設計圖紙進行了較大的改變,乙方承認此事未做好與甲方的充分溝通。3.乙方的深化設計圖紙已經(jīng)經(jīng)原設計簽字確認,表明深化設計圖紙在技術上是合格的,是可行的,甲方在技術上同意原設計的觀點……5.本次深化設計耽誤的工期由乙方承擔……9.鋼網(wǎng)架屋面排水采用虹吸排水方式,乙方需與虹吸排水施工單位配合做好排水位置的預留工作?!?/p>

2010年12月7日,天地公司向光大公司發(fā)出一份關于鋼結構及網(wǎng)架檢測方案的報告的工程聯(lián)系單;2011年1月5日,天地公司向光大公司發(fā)出一份關于樓面中庭鋼結構變更事宜的工程聯(lián)系單;2011年2月21日,天地公司向光大公司發(fā)出一份關于取消夾層15.88米處部分鋼結構事宜的工程聯(lián)系單;2011年2月22日,天地公司向光大公司發(fā)出一份關于鋼結構工程防火涂料顏色確認事宜的工程聯(lián)系單;2011年3月9日,天地公司向光大公司發(fā)出一份關于鋼結構用系桿位置調(diào)整的報告的工程聯(lián)系單。上述工程聯(lián)系單均有光大公司的工作人員簽名確認。2011年4月15日,光大公司向天地公司發(fā)出一份關于鋼結構次梁改為鋼柱使用事宜的工作聯(lián)絡函。光大公司對上述工程聯(lián)系單的真實性均予以確認,但關聯(lián)性不予確認。

光大公司分別于2010年10月11日、2010年12月31日、2011年1月11日、2011年7月13日向天地公司轉(zhuǎn)賬工程款1488000元、500000元、1484000元、744000元,共計4216000元。王曉與天地公司均確認已收到光大公司工程款4216000元。

王曉提交了一份2011年5月30日“關于申請施工現(xiàn)場留守人員、工具退場及工程驗收的報告”的工程聯(lián)系單,主張?zhí)斓毓疽蠊獯蠊具M行安排驗收。王曉還提交了一份2011年12月28日的申請報告,顯示由天地公司承建的景湖時代花園21#商場屋面鋼結構及網(wǎng)架工程已施工完成,并具備驗收條件。光大公司對上述兩份證據(jù)的真實性、關聯(lián)性不予確認。

2013年4月23日,天地公司向光大公司發(fā)出一份關于鋼結構工程驗收相關事宜的工程聯(lián)系單,顯示:“……現(xiàn)場處個別屋面滲漏水及局部水溝未收口外,其它符合要求……”光大公司認為該份工程聯(lián)系單證明了天地公司沒有按照合同約定完成工程,只是該工程存在漏水問題,至今未符合竣工驗收條件。而王曉認為是因為光大公司的原因,對整體工程沒有驗收,但是天地公司所施工的工程已經(jīng)經(jīng)過光大公司的驗收。光大公司還提交了《工作聯(lián)系函》(工函[景湖時代]-LX-072)、壓型鋼板屋面內(nèi)天溝(一)》、照片7張,以證明天地公司沒有按照合同約定完成工程,只是該工程存在漏水問題,至今未符合竣工驗收條件;但王曉對光大公司提交的前述證據(jù)之真實性、關聯(lián)性不予確認。

2013年12月18日,天地公司與王曉簽訂了一份《債權轉(zhuǎn)讓協(xié)議》,約定截至該協(xié)議簽署日前,債務人(即光大公司)尚欠天地公司時代花園21#樓屋面鋼結構、網(wǎng)架工程以及灣畔酒店屋面空調(diào)設備基礎項目的工程款未能付清,天地公司同意將上述工程款全部轉(zhuǎn)讓給債權受讓方(即王曉)。

同日,天地公司向光大公司郵寄一份《債權轉(zhuǎn)讓通知書》,該通知書顯示,天地公司決定將光大公司所欠天地公司的工程款全部轉(zhuǎn)給王曉。王曉提交了一份查單及EMS特快專遞郵寄單顯示,上述通知書已于2013年12月19日被簽收;光大公司不確認收到了該份通知書。

光大公司提交了《16.00m標高結構布置圖》、《屋頂平面圖》、《投標文件商務部分》、《投標文件技術部分》,以證明樓層板的混凝土與鋼筋屬于天地公司應該完成的工程部分。光大公司還提交了《景湖時代花園21#樓鋼結構評標報告》,以證明光大公司經(jīng)過評標后,將案涉工程的總造價建議在4800000-5100000元范圍內(nèi)。

2014年7月21日,光大公司向王曉郵寄一份《債權轉(zhuǎn)讓異議通知書》,該通知書顯示:“

江蘇天地鋼結構工程集團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15日向我司郵寄一份《債權轉(zhuǎn)讓通知書》與《債權轉(zhuǎn)讓協(xié)議書》,我司已收到……我司對此提出如下異議:一、我司已按照與天地鋼結構公司所簽訂的《景湖時代花園21#商場屋面鋼結構、鋼網(wǎng)架工程施工合同》和《灣畔酒店屋面空調(diào)設備基礎施工合同》的約定,足額將天地鋼結構公司已完工的工程款支付給天地鋼結構公司,因此,天地鋼結構公司對我司不享有任何債權。二、根據(jù)上述合同的約定,上述工程需要施工方具有相應的資質(zhì)才可施工和保修,而天地鋼結構尚需根據(jù)合同約定履行對其已完成的工程進行保修的義務……三、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guī)定,合同權利的轉(zhuǎn)讓,須以合同債權有效存在為前提。由于天地鋼結構公司對我司已不享有任何債權。所以,我司無需向閣下履行任何債務?!蓖鯐源_認上述《債權轉(zhuǎn)讓異議通知書》的真實性,但對該通知書關聯(lián)性、合法性不予認可,認為債權轉(zhuǎn)讓無需光大公司同意。同日,光大公司亦向天地公司郵寄一份《債權轉(zhuǎn)讓異議通知書》,天地公司于2014年7月23日簽收。

2014年8月1日,光大公司向天地公司郵寄一份《關于景湖時代花園21#樓屋面鋼結構、鋼網(wǎng)架工程存在的問題需限期整改和保修的通知》。該通知顯示,天地公司施工的部分景湖時代花園21#樓屋面鋼結構、網(wǎng)架工程已在2013年年初交付使用,但在該工程使用過程中,由天地公司施工的工程存在局部天溝邊屋面板未做收口處理以及局部屋面多次出現(xiàn)嚴重滲漏水問題需要整改和維修,因該工程仍在保修期內(nèi),故光大公司要求天地公司收到通知后3日內(nèi)派人進行保修和整改;如天地公司未能在期限內(nèi)進行維修,則光大公司另請第三方進行維修,且維修費用由天地公司承擔。天地公司于2014年8月4日簽收了上述通知。

訴訟過程中,王曉與光大公司雙方均同意以合同價格4960000元作為結算基礎,但光大公司認為因存在案外人對合同范圍內(nèi)工程進行了施工的情形,故要求扣除案外人完成的樓層板混凝土工程、樓層板鋼筋工程、落水管工程、虹吸排水系統(tǒng)工程的工程造價作為結算價,王曉則認為如果事實確實存在案外人施工的情形,應扣除相應的工程造價得出最終的結算金額。光大公司同時向原審法院申請對案外人賈建軍完成的樓層板混凝土工程、案外人熊俊林完成的樓層板鋼筋工程、案外人陳兵完成的落水管工程、案外人

深圳市華爾嘉建材商行完成的虹吸排水系統(tǒng)工程的工程量進行造價鑒定,原審法院經(jīng)審查后,同意了光大公司的申請,依法委托

東莞市建業(yè)工程造價咨詢事務所有限公司對光大公司的申請事項進行造價鑒定。鑒定過程中,鑒定機構經(jīng)審查鑒定資料后向原審法院發(fā)函,稱案外人陳兵完成的落水管工程因缺乏圖紙,也沒有相關的工程量簽證單,無法計算相關的工程量,稱該部分工程量無法鑒定,王曉與光大公司對鑒定機構的該項意見均無異議,故鑒定機構只對案外人賈建軍完成的樓層板混凝土工程、案外人熊俊林完成的樓層板鋼筋工程、案外人

深圳市華爾嘉建材商行完成的虹吸排水系統(tǒng)工程三部分工程的工程量進行鑒定,鑒定機構于2015年7月8日出具了一份文號為建業(yè)司鑒字[2015]建鑒字第005號的《工程造價鑒定意見書》,鑒定按照光大公司的鑒定申請標準形成了兩個結論:一、按照定額計價的造價為535914.75元(其中“樓板混凝土工程和排水工程-定額計價-鋼筋部分”為162948.42元,“樓板混凝土工程和排水工程-定額計價-混凝土部分”為89991.66元、“樓板混凝土工程和排水工程-定額計價-虹吸排水”為282974.67元);二、按照商務合同投標文件約定計價的造價為276642元(其中“樓板混凝土工程和排水工程-投標文件-商務部分造價-鋼筋部分”為130848元,“樓板混凝土工程和排水工程-投標文件-商務部分造價-混凝土部分”為98230元、“樓板混凝土工程和排水工程-投標文件-商務部分造價-落水管”為47564元)。原審法院將該份鑒定意見書分別送達給王曉、光大公司、天地公司,并要求其七日內(nèi)提交書面質(zhì)證意見,逾期不提交視為對該鑒定意見書沒有異議。王曉、天地公司對于該份鑒定意見書至今沒有提交書面質(zhì)證意見,光大公司則在限期內(nèi)提交了書面質(zhì)證意見,主張:1.對鑒定報告中按照合同投標文件計價方式所得的工程造價結果不予確認;2.鑒定報告中所評定的人工費用過低以及缺少考慮材料二次運輸;3.對虹吸排水工程部分按照定額計價的工程造價282974.67元明顯過低,應以光大公司實際支付費用為準。鑒定機構針對光大公司的質(zhì)證意見于2015年7月31日作出了回復,并未對原鑒定結論作出變更修改。在2015年10月9日的原審庭審中,光大公司明確委托案外人施工部分費用計算為:鋼筋部分的鑒定價162948.42元-人工費18976.14元(鑒定報告中第7頁)+混凝土部分的鑒定價89991.66元-人工費16131.55元(鑒定報告中第15頁)+光大公司實際支出的熊俊林人工費47248.4元(鑒定報告中沒有顯示,根據(jù)光大公司提供的與熊俊林簽訂的《分項工程承包合同》及票據(jù)進行計算)+光大公司實際支出的賈建軍人工費117406.66元(鑒定報告中沒有顯示,根據(jù)光大公司提供的與賈建軍簽訂的《施工勞務分包合同書》及票據(jù)進行計算)+虹吸排水工程的實際工程費322117.05元(鑒定報告第24、25頁有顯示虹吸排水項目,但光大公司不確認,光大公司實際支出的費用應該根據(jù)光大公司提供的與

深圳市華爾嘉建材商行簽訂的《宇順壓力(虹吸)流雨水排水系統(tǒng)合同》及相應工程單證、票據(jù)等進行計算)=704604.5元。王曉認為對光大公司申請鑒定工程量及工程造價應參考商務合同約定的方式計算造價。

另,2013年1月份案涉工程開始使用。案涉工程沒有進行驗收。原審庭審中,王曉明確其主張的款項計算方法為合同包干價4960000元減去光大公司已經(jīng)支付的金額4216000元,即744000元。

再,原審庭審中王曉提交了一份投標文件招標部分的材料,其中項目名稱中有顯示“鋼筋混凝土”、“鋼筋”、“落水管”的項目名稱。

原審法院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有:王曉提交的查單、2013年12月18日EMS詳情單、2011年5月31日EMS詳情單、工程聯(lián)系單、2011年12月18日申請報告、申請付款審批單、《景湖時代花園21#商場屋面鋼結構、鋼網(wǎng)架工程施工合同》、《灣畔酒店屋面空調(diào)設備基礎施工合同》、2010年10月14日會議紀要、會議簽到表、2010年11月5日工作聯(lián)絡函、2010年11月20日工作聯(lián)絡函、2010年11月24日會議紀要、見證取樣試驗項目及檢測數(shù)量(鋼結構部分)、見證取樣試驗項目及檢測數(shù)量(網(wǎng)架部分)、2010年12月7日工程聯(lián)系單、2011年1月5日工程聯(lián)系單、2011年2月21日工程聯(lián)系單、2011年2月22日工程聯(lián)系單、2011年3月9日工程聯(lián)系單、2011年3月19日內(nèi)部聯(lián)絡函、2011年4月15日工作聯(lián)絡函、2013年12月18日《債權轉(zhuǎn)讓通知書》、《債權轉(zhuǎn)讓協(xié)議書》,光大公司提交的《15.880m標高結構布置圖》、《工程聯(lián)系單》(JHSD/JSTD-01)、《技術聯(lián)系記錄》(DES73007-12)、《施工勞務分包合同書》、工程量計算表、工程結算表、東莞農(nóng)村商業(yè)銀行電匯單兩張(XV01433628、XV01544857)、發(fā)票兩張(02169166、00663154)、《分項工程承包合同》、工程結算造價書、工程結算表、東莞農(nóng)村商業(yè)銀行電匯單兩張(XV01433636、XV01544863)、發(fā)票兩張(00426332、05194556)、《分項工程承包合同》、編制說明、發(fā)票(08602172)、工程聯(lián)系函(工函[景湖時代]-LX-072)(傳真件)、工程聯(lián)系單、壓型鋼板屋面內(nèi)天溝(一)的照片7張、

中國工商銀行業(yè)務委托書回執(zhí)(粵B00680090、粵B00824737、粵B00824793)、工程結算專用收據(jù)、東莞農(nóng)村商業(yè)銀行特種轉(zhuǎn)賬傳票、發(fā)票(04385300、04385299、04385298、03913535)、《16.00m標高結構布置圖》、《屋頂平面圖》、投標文件商務部分、投標文件技術部分、《景湖時代花園21號樓鋼結構評標報告》、《景湖花園時代21號商場工程宇順壓力(虹吸)流雨水排水系統(tǒng)合同》、景湖時代花園21號商場宇順虹吸屋面雨水排水系統(tǒng)報價表、現(xiàn)場簽證單、景湖時代花園21號樓商場宇順虹吸排水工程結算單、預支(結算)工程款審核意見表、特種轉(zhuǎn)賬傳票、發(fā)票聯(lián)、快遞單兩張(**********04、**********04)、《債權轉(zhuǎn)讓異議通知書》兩張、郵件查詢流水、被退快遞**********04、快遞單(**********04)、《關于景湖時代花園21號樓屋面鋼結構、鋼網(wǎng)架工程存在的問題需限期整改和保修的通知》、郵件查詢流水以及原審法院的證據(jù)交換筆錄、問話筆錄和庭審筆錄等。

一審法院認為

原審法院認為:本案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王曉通過債權轉(zhuǎn)讓協(xié)議從天地公司處受讓了天地公司基于《景湖時代花園21#商場屋面鋼結構、鋼網(wǎng)架工程施工合同》對光大公司所享有的債權,并通知了光大公司,故王曉作為債權的受讓人,有權就光大公司尚欠天地公司相關的工程款主張權利。

本案中,未有證據(jù)顯示光大公司就案涉工程與天地公司進行驗收或結算,但各方均確認在2013年1月案涉工程開始使用,故光大公司應按照施工方實際完成的工程量支付相應的工程款。而根據(jù)光大公司所提交的《施工勞務分包合同書》、工程量計算表、工程結算表、東莞農(nóng)村商業(yè)銀行電匯單、發(fā)票、分項工程承包合同、工程結算造價書、工程結算表、工程結算專用收據(jù)、投標文件商務部分、投標文件技術部分、《景湖時代花園21號樓鋼結構評標報告》、《景湖花園時代21號商場工程宇順壓力(虹吸)流雨水排水系統(tǒng)合同》、景湖時代花園21號商場宇順虹吸屋面雨水排水系統(tǒng)報價表、現(xiàn)場簽證單、景湖時代花園21號樓商場宇順虹吸排水工程結算單等證據(jù),已經(jīng)形成較為完整的證據(jù)鏈,反映出光大公司就《景湖時代花園21#商場屋面鋼結構、鋼網(wǎng)架工程施工合同》中關于混凝土、鋼筋、排水工程的部分工程交由了案外人進行施工,而王曉及天地公司并未能提交相應證據(jù)予以反駁,故原審法院對光大公司主張予以采信,認定《景湖時代花園21#商場屋面鋼結構、鋼網(wǎng)架工程施工合同》關于混凝土、鋼筋、排水工程的部分工程天地公司未施工完畢,光大公司將該部分工程已交由案外人施工并完工的事實。

因訴訟過程中,王曉與光大公司雙方均同意以合同價格4960000元作為結算基礎,光大公司要求扣除案外人完成的樓層板混凝土工程、樓層板鋼筋工程、落水管工程、虹吸排水系統(tǒng)工程的工程造價作為結算價,王曉則主張應扣除相應的工程造價作為最終的結算金額。原審法院認為,雖然有證據(jù)顯示光大公司將上述工程交由案外人完成并支付了相應工程價款,但根據(jù)招標文件商務部分顯示,虹吸排水系統(tǒng)工程并非在原合同約定應由天地公司施工的施工范圍之內(nèi),故光大公司要求在結算范圍中扣除該部分的工程款并無依據(jù),應扣除的工程造價部分只應包括在合同中明確約定了有相應項目而天地公司確未施工完成的部分,即樓層板混凝土工程、樓層板鋼筋工程、落水管工程。根據(jù)原審法院委托鑒定機構對樓層板混凝土工程、樓層板鋼筋工程、落水管工程、虹吸排水系統(tǒng)工程進行評估后所得出的鑒定報告,存在兩個鑒定結論:一、按照定額計價的造價為535914.75元(其中“樓板混凝土工程和排水工程-定額計價-鋼筋部分”為162948.42元,“樓板混凝土工程和排水工程-定額計價-混凝土部分”為89991.66元、“樓板混凝土工程和排水工程-定額計價-虹吸排水”為282974.67元);二、按照商務合同投標文件約定計價的造價為276642元(其中“樓板混凝土工程和排水工程-投標文件-商務部分造價-鋼筋部分”為130848元,“樓板混凝土工程和排水工程-投標文件-商務部分造價-混凝土部分”為98230元、“樓板混凝土工程和排水工程-投標文件-商務部分造價-落水管”為47564元)。原審法院認為,光大公司與天地公司有合同明確約定相應的計價標準,鑒定機構按照合同投標文件約定所作出的鑒定結論更符合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且本案中王曉、光大公司均同意按照合同包干價作為計價的基礎,故以合同招標文件作為計價標準扣除未由天地公司施工完畢的工程項目造價亦合理有據(jù)。又因各方確認光大公司已經(jīng)支付的工程款為4216000元,據(jù)此原審法院認定光大公司尚應向王曉支付的工程款為4960000-4216000-276642=467358元。對王曉超出該部分的訴請,原審法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原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lt;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gt;的解釋》第九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guī)定,于2015年12月2日判決:一、

東莞市光大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于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內(nèi)向王曉支付工程款467358元;二、駁回王曉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原審案件受理費11300元(已由王曉預交),由王曉負擔4300元,光大公司負擔7000元;評估費19360元(已由光大公司預交),由王曉負擔7360元,光大公司負擔12000元。

上訴人訴稱

光大公司不服原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稱:(一)光大公司認為本案是債權轉(zhuǎn)讓合同糾紛,不是原審認為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王曉是依據(jù)與天地公司簽訂的《債權轉(zhuǎn)讓協(xié)議》而讓光大公司支付其750000元,光大公司與王曉不存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關系。(二)天地公司將基于《景湖時代花園21#商場屋面鋼結構、鋼網(wǎng)架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簡稱工程合同)中的工程款債權轉(zhuǎn)讓給王曉。但光大公司與天地公司之間未曾進行結算,光大公司是否需要支付剩余的15%工程款是不確定的,并且,天地公司向王曉轉(zhuǎn)讓的是一個不確定的債權,且天地公司沒有參加原審訴訟,也未提交任何訴訟意見與材料,該債權無法得到確認,因此該債權轉(zhuǎn)讓不發(fā)生效力。(三)退一萬步講,即使本案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光大公司認為原審法院采納鑒定結論有誤,工程款結算中認定事實不清。1.原審法院委托鑒定機構對樓層板混凝土工程、樓層板鋼筋工程、落水管工程、虹吸排水工程進行評估后所得出的鑒定報告,存在兩種鑒定結論:一是按照定額計價的造價為535914.75元(其中“樓板混凝土工程和排水工程-定額計價-鋼筋部分”為162948.42元,“樓板混凝工程土工程和排水工程-定額計價-混凝土部分”為89991.66元,“樓板混凝土工程和排水工程-定額計價-虹吸排水”為282974.67元);二是按照商務合同投標文件約定的總價為276642元(其中“樓板混凝土工程和排水工程-投標文件-商務部分計價-鋼筋部分”為130848元,“樓板混凝土工程和排水工程-投標文件-商務部分造價-混凝土部分”為98230元,“樓板混凝土工程和排水工程-投標文件-商務部分造價-落水管”為47564元)。光大公司認為本案應采納鑒定機構按照定額計價的造價鑒定結論,理由是天地公司是通過招投標方式對案涉工程進行總包,由于案涉工程量較大且天地公司是包工包料方式進行施工,故總包的價格相對單獨分包的價格較低一些。由于天地公司違約未完成所承包的工程擅自提前退場,迫使光大公司為了將工程及時完工并交付使用,不得已將天地公司未完成的剩余工程臨時分包給案外人完成施工。臨時找人施工難度很大,且屬于零星工程發(fā)包且工期又緊,故臨時分包的工程不能參考總包的價格。因此,天地公司提供的招投標文件商務部分的計價方式不再適用,光大公司認為本案應當采納鑒定機構按照定額計價的造價鑒定結論。2.由于天地公司的深化設計存在缺陷,經(jīng)雙方協(xié)商改用虹吸排水,該部分費應當從未結工程款中扣除。原審不支持光大公司這一主張,是認定事實錯誤,理由是從《屋頂平面布置圖》及《投標文件商務部分》可以看出第三方的承包范圍包括落水管的搭建,這是一種排水方式。但由于天地公司的深化設計有缺陷,落水管滿足不了排水要求。經(jīng)雙方協(xié)商才改為虹吸排水,這一事實可以從天地公司提供的證據(jù)《景湖時代花園鋼結構施工協(xié)調(diào)會議紀要》第9點得到認定,因此協(xié)商改為虹吸排水而花費的322117.05元應從未結的工程款中扣除。3.本案若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涉及工程款結算,工程款結算需要把違約扣款考慮進去,由于天地公司延期竣工,按照工程合同第1.4條約定,天地公司每延期竣工一天罰人民幣20000元整,該部分違約扣款應當在未結工程款中扣除,直至扣完為止。原審法院在工程款結算過程中,完全沒有考慮違約扣款情形,屬于認定事實錯誤。天地公司直至2011年5月30日才通過書面方式通知光大公司驗收,竣工日期大大超過工程的約定,共計超期191天。另根據(jù)天地公司提供的《會議紀要》,可以看出深化設計延誤的工期由天地公司承擔,因此,光大公司對工期延誤不存在過錯。綜上所述,原審法院認定案由錯誤,導致適用法律錯誤,采納鑒定結論有誤,工程款結算中也認定事實不清。據(jù)此,光大公司上訴請求本院撤銷原審判決第一項,判令光大公司無需向王曉支付工程款,王曉并應向光大公司支付鑒定評估費19360元,案件一、二審訴訟費用由王曉承擔。

王曉口頭答辯稱:1.原審認定的案由正確。2.光大公司認為債權轉(zhuǎn)讓不發(fā)生效力是錯誤的,依據(jù)原審判決認定的債權轉(zhuǎn)讓已通知光大公司,債權轉(zhuǎn)讓合法有效。3.工程款結算包括造價鑒定是在原審法院尊重雙方意見基礎上,依據(jù)合同約定作出的造價結論,合法有效。4.光大公司認為虹吸排水部分未從工程款中扣除,王曉認為光大公司不遵守合同。5.光大公司認為延期竣工每天的罰款應從未結工程款中扣除,原審認為應另案起訴,原審已通過多次質(zhì)證及開庭,認定事實十分清楚,請求二審法院駁回光大公司的上訴請求。

天地公司沒有提交書面陳述意見,也沒有到庭參加二審法庭調(diào)查。

本院查明

本院經(jīng)審理查明,對原審查明事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八條的規(guī)定,本院應當對上訴人上訴請求的有關事實和法律適用進行審查。根據(jù)雙方當事人在二審中的上訴和答辯,本案爭議焦點如下:

一、本案案由問題。光大公司將案涉工程發(fā)包給天地公司施工,合同約定包干價4960000元,天地公司完成施工任務后將工程交付給光大公司使用,光大公司已付工程款4216000元。2013年12月18日,天地公司與王曉簽訂《債權轉(zhuǎn)讓協(xié)議》,約定天地公司將其對光大公司享有的未結工程款轉(zhuǎn)讓給王曉,并向光大公司發(fā)出《債權轉(zhuǎn)讓通知書》。由此可見,王曉雖然是基于債權轉(zhuǎn)讓關系提起訴訟,但本案實質(zhì)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原審法院將本案案由定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并無不妥,本院予以確認。

二、關于債權轉(zhuǎn)讓的效力問題。

根據(jù)《債權轉(zhuǎn)讓協(xié)議書》以及《債權轉(zhuǎn)讓通知書》,天地公司將光大公司尚未付清的案涉工程的工程款全部轉(zhuǎn)讓給王曉,并通知了光大公司。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十九條、八十條、八十四條的規(guī)定,上述債權轉(zhuǎn)讓行為應認定為合法有效,故王曉可以向光大公司主張債權。雖然本案中未有證據(jù)證明天地公司與光大公司已就案涉工程進行驗收或結算,但王曉主張債權的范圍是天地公司完成案涉工程后未得到清償?shù)墓こ炭睢8鶕?jù)光大公司與天地公司簽署的《景湖時代花園21#商場屋面鋼結構、鋼網(wǎng)架工程施工合同》,約定案涉工程包干價為4960000元,光大公司已經(jīng)支付4216000元。原審法院按照合同約定進行工程結算并形成準確具體的債權債務金額,并以該債權金額作為王曉實際受讓的金額,該轉(zhuǎn)讓債權數(shù)額對三方當事人均有法律約束力。天地公司參加了原審法院組織的證據(jù)交換并確認了王曉提供的證據(jù),光大公司以天地公司將不確定的債權轉(zhuǎn)讓給王曉、不參加訴訟導致該債權無法查清為由主張債權轉(zhuǎn)讓不發(fā)生法律效力于法無據(jù),本院不予采納。

三、關于工程款數(shù)額的認定。

光大公司及王曉均同意以合同價格4960000元作為結算基礎,并扣除由其他人完成相應的工程款作為最終的結算金額,根據(jù)光大公司的上訴意見,本院對最終結算金額的確定分析如下:

(一)虹吸排水系統(tǒng)工程費用應否在未結工程款中扣除。雖然光大公司提供證據(jù)證明其實際發(fā)生了虹吸排水系統(tǒng)工程費用,但根據(jù)光大公司就案涉工程的招標文件商務部分顯示,合同約定的天地公司施工范圍并不包括虹吸排水系統(tǒng)工程。而光大公司提供的《景湖時代花園鋼結構施工協(xié)調(diào)會議紀要》第9點雖然有提及鋼網(wǎng)架屋面排水采用虹吸排水方式,需要天地公司與虹吸排水施工單位配合做好排水位置的預留工作,但沒有明確該費用應由天地公司承擔,且光大公司也未能提供有效證據(jù)證明排水系統(tǒng)從合同約定的落水管變更為虹吸排水系統(tǒng)是天地公司的原因造成,其所主張的由于天地公司深化設計有缺陷而導致排水系統(tǒng)的變更也缺乏證據(jù)支持。光大公司主張的虹吸排水系統(tǒng)工程費用應從未結工程款中扣除缺乏事實依據(jù),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二)造價鑒定結論應按定額計價還是按商務合同投標文件約定計價。天地公司在合同約定的施工范圍內(nèi)未完成施工的項目包括樓層板混凝土工程、樓層板鋼筋工程、落水管工程,光大公司與天地公司有合同明確約定相應的計價標準,鑒定機構按照合同投標文件約定所作出的鑒定結論確實更符合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也與雙方實際履行的合同權利義務相符,且本案中王曉與光大公司均同意按照合同包干價作為計價的基礎,故原審法院采納以合同招標文件作為計價標準扣除未由天地公司施工完畢的樓層板混凝土工程、樓層板鋼筋工程、落水管工程三項項目造價共計276642元合理有據(jù),本院予以維持。光大公司所稱由于天地公司未完成的工程屬于臨時分包、工期緊、施工難度大等要求按照定額計價的造價鑒定結論依據(jù)不足,本院不予采納。

(三)關于違約扣款問題。原審法院確定本案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原審審理過程中也是按照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進行審理。因光大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內(nèi)反訴要求債權受讓人王曉承擔違約責任,光大公司上訴要求在未結工程款中扣除違約金依據(jù)不足,本院不予采納。

綜上所述,光大公司的上訴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審法院認定光大公司尚應向王曉支付的工程款為467358元(4960000元-4216000元-276642元)正確,本院予以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二審裁判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8490.37元,由上訴人光大公司負擔(已預交)。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人員

審判長盧健如

代理審判員黎棣華

代理審判員徐華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書記員

書記員劉嘉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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