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 重慶市北碚區(qū)人民法院
案 號: (2014)碚法民初字第07017號
案件類型: 民事
案 由: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裁判日期: 2014-12-08
審理經過
原告喻發(fā)明、艾三容訴被告古俊、古獻偉、盧鋼、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重慶分公司(簡稱平安保險重慶分公司)、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重慶市北碚支公司(簡稱人保北碚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喻發(fā)明、艾三容及其委托代理人龍江,被告古俊、古獻偉、平安保險重慶分公司、盧鋼以及委托代理人蔡紅志、周曉瑤到庭參加訴訟。被告人保北碚支公司因故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
原告喻發(fā)明、艾三容訴稱:2014年8月24日,二原告之子喻世坤坐盧鋼駕駛的渝BMZxxx號二輪摩托車在北碚區(qū)碚南大道郵政儲蓄所門口路段時,遇被告古俊駕駛其父古獻偉所有的渝ABGxxx號小轎車相撞,造成喻世坤死亡。事故經重慶市公安局北碚分局交通巡邏警察支隊認定被告古俊、盧鋼承擔此次交通事故的同等責任,死者喻世坤在此次交通事故中不承擔事故責任?,F要求上列被告賠償因交通事故造成原告的經濟損失:喪葬費25512元,死亡賠償金504320元,喪事支出的交通費9925元,住宿費2000元,處理喪事人員的誤工費1350元(150元/天×3人×3天),精神損失費100000元,搶救費21000元,合計664107元。案件訴訟費由被告負擔。
被告辯稱
被告古俊、古獻偉辯稱:渝ABGxxx號小轎車產權為古獻偉所有。發(fā)生交通事故屬實,對責任認定沒有異議,對原告提出的交通費、住宿費、誤工費、精神撫慰金過高,要求嚴格審查。另外在搶救中,支付了25000費用給原告,要求予以扣除。
被告平安保險重慶分公司辯稱:渝ABGxxx在公司投保了交強險,三者商業(yè)險500000元還有不計免賠,在事故認定中,是因為古俊駕駛的是小轎車,盧鋼駕駛的是摩托車才劃定了同等責任。對于死者是從在摩托車上倒地摔下來死亡的,應該屬于三者。同意在規(guī)定的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盧鋼辯稱:原告訴訟請求要求過高,要求法院依法審理具體金額,各項費用應該具有發(fā)票,被告盧鋼在事故認定書上面雖然認定同等責任,但是盧鋼本人也受傷,請法院酌情處理被告盧鋼的責任承擔。盧鋼和本案的死者是同事,盧鋼是陪同本案的死者一起去買電腦,是幫助行為。對事故發(fā)生的時間、地點、責任認定沒有異議。該事故車輛在人保北碚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
被告人保北碚支公司未出庭,但提交書面答辯,盧鋼在公司投交強險屬實,死者喻世坤不屬于第三者。
本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2014年8月24日,二原告之子喻世坤坐盧鋼駕駛的渝BMZxxx號二輪摩托車在北碚區(qū)碚南大道郵政儲蓄所門口路段時,遇被告古俊駕駛其父古獻偉所有的渝ABGxxx號小轎車相撞,造成喻世坤受傷,經搶救無效死亡。事故經重慶市公安局北碚分局交通巡邏警察支隊認定,被告古俊、盧鋼承擔此次交通事故的同等責任,死者喻世坤在此次交通事故中不承擔事故責任。被告盧鋼所有的渝BMZxxx號二輪摩托車在人保北碚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被告古獻偉所有的渝ABGxxx號小轎車在平安保險重慶分公司投保了交強險,三者商業(yè)險500000元?,F要求上列被告賠償因交通事故造成原告的經濟損失:喪葬費25512元,死亡賠償金504320元,喪事支出的交通費9925元,住宿費2000元,處理喪事人員的誤工費1350元(150元/天x3人x3天),精神損失費100000元,搶救費21000元,合計664107元。雙方為賠償協議無果,二原告于2014年10月13日起訴來院。
另查明:原告喻發(fā)明、艾三容與死者系親生父母子關系。死者喻世坤生前是成都鐵路局重慶鐵路西機務段職工,未婚,為城市居民戶口。
再查明: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被告盧鋼支付死者喻世坤搶救費20000元,被告古俊支付死者喻世坤喪葬費25003萬元。
綜上所述事實,有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戶口本、有關單位證明等書證材料及原被告雙方當事人在庭審中陳述載卷為據,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被告盧鋼與古俊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承擔事故的同等責任,對給原告喻發(fā)明、艾三容所造成的經濟損失應承擔賠償責任。被告古俊駕駛古獻偉所有的渝ABGxxx號小轎車發(fā)生交通事故,依照相關規(guī)定,車主古獻偉應承擔相應責任。被告盧鋼認為與死者是同事,一起去買電腦,屬好意同乘,應當減輕被告盧鋼的責任,在本案中,因喻世坤死亡,證據無法固定,被告盧鋼的請求不予支持。被告人保北碚支公司認為死者喻世坤不屬于第三者,不同意在交強險范圍內予以賠償的意見,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其意見予以支持。關于原告及其親屬因喻世坤死亡,來北碚處理喪事,其合理的費用應予主張。原告提出處理喪事三人三天,每天每人按150元計算誤工費過高,按事故發(fā)生地(2014年度)城鎮(zhèn)私營企業(yè)年平均工資計算,即每天每人按100元計算。死者醫(yī)療費20213.35元(含血費3260元),被告保險公司以未開正規(guī)發(fā)票為由,請求不予主張血費的理由不充分,其意見不予支持。死者喻世坤系城鎮(zhèn)居民,其死亡賠償金應按照事故發(fā)生地,上年度城鎮(zhèn)居民標準賠償。交通費、住宿費、精神損害撫慰金酌情主張。
綜上所述,原告損失金額確認如下:1、死亡賠償金25216元×20年=504320元。2、喪葬費25512元。3、交通費酌定6000元,住宿費酌定1500元。4、誤工費900元。5、醫(yī)療費20213.35元。6、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0元。共計608445.35元。因本次事故,被告盧鋼、古俊直接導致喻世坤死亡,故各自承擔50%的責任,其保險公司在被告投保的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超出部分由盧鋼、古俊及其古獻偉各自承擔賠償責任。據此,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條、第六條、第十二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二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一、由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重慶分公司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喻發(fā)明、艾三容交通事故強制保險責任限額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經濟損失120000元。
二、由被告古俊、古獻偉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喻發(fā)明、艾三容因喻世坤交通事故死亡賠償金244222.68元(扣除墊付25000元),被告古俊、古獻偉還賠付219222.68元,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重慶分公司在古獻偉投保的商業(yè)險合同范圍內承擔責任。
三、由被告盧鋼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喻發(fā)明、艾三容因喻世坤交通事故死亡賠償金244222.68元(扣除墊付20000元),被告盧鋼實際還賠付224222.68元。
四、駁回喻發(fā)明、艾三容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441元,由盧鋼、古俊各負擔5220.5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同時,直接向該院預繳上訴案件受理費,在收到繳費通知后七日內未預交訴訟費又不提出緩交申請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雙方當事人在法定上訴期內均未提出上訴或僅有一方上訴后又撤回的,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當事人應當自覺履行判決的全部義務。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決內容生效后,權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申請執(zhí)行的期間為二年,該期間從法律文書規(guī)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計算。
審判人員
審判長田志勇
人民陪審員周筱梅
人民陪審員廖啟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書記員
書記員潘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