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某某與彭某、合肥樂途運輸有限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
原告:,男,1988年3月11日出生,漢族,住河南省禹州市。
法定代理人:張某(系劉某某妻子),女,1989年10月2日出生,漢族,住河南省禹州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丁帥,安徽金亞太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彭某,男,1987年9月10日出生,漢族,住湖北省漢川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魏龍,安徽事茂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慶松,安徽事茂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合肥樂途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區(qū)太湖東路1號辦公樓B區(qū)1樓122室。
法定代表人:陳紅梅,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黃明圣,該公司員工。
被告:亞太財產保險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區(qū)長江西路297號金域華府寫字樓1-908。
負責人:許鋒,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小車,該公司員工。
原告劉某某訴被告彭某、合肥樂途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樂途運輸公司”)、亞太財產保險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亞太財保合肥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劉某某的法定代理人張某、委托訴訟代理人丁帥,被告彭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陳慶松、被告樂途運輸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黃明圣、被告亞太財保合肥支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小車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劉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被告彭某、樂途運輸公司賠償原告醫(yī)藥費53031.55元、后續(xù)治療費600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7950元、營養(yǎng)費21800元、護理費53628元、生活護理費897900元、誤工費61040元、鑒定費3300元、殘疾賠償金68786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80000元、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645690元、殘疾器具費3900元、交通費30000元,共計2616099.55元;2、被告亞太財保合肥支公司在承保范圍內承擔賠付責任,精神撫慰金在交強險范圍內優(yōu)先賠付;3、被告承擔訴訟費。事實與理由:2018年5月5日15時57分左右,彭某駕駛皖A×××××號輕型普通貨車沿新蚌埠路由北向南行駛至澥河路交叉路口南人行橫道處,遇劉某某駕駛自行車在此人行橫道處由東向西行駛至此停在此處等待南北向車輛通行時,皖A×××××號車前部與自行車右側發(fā)生碰撞,致劉某某受傷,兩車不同程度損壞。此次事故經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新站大隊認定,彭某承擔此事故全部責任,劉某某不承擔事故責任。皖A×××××輕型普通貨車實際車主為樂途運輸公司,在亞太財保合肥支公司投保交強險和商業(yè)險。事發(fā)后原告即被送至安徽省第二人民醫(yī)院住院接受治療,仍處于植物人狀況。劉某某傷情經鑒定,系道路交通事故致顱腦損傷,處于持續(xù)性植物人生存狀態(tài),構成一級傷殘;劉某某屬完全護理依賴;護理期、誤工期、營養(yǎng)期至傷殘評定前一日;后續(xù)治療費為60000元。
被告彭某辯稱,對事故發(fā)生以及責任劃分無異議,原告的各項訴訟請求過高,且無事實和法律依據(jù)。
被告樂途運輸公司辯稱,我司不承擔責任,被告彭某駕駛的車子與我方只是掛靠關系,我司只是收管理費,彭某是肇事車輛的實際車主,我方只是登記車主。
被告亞太財保合肥公司辯稱,對事故發(fā)生以及責任劃分無異議,肇事車輛在我司投保交強險和50萬元不計免賠商業(yè)三者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限內,我司在保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原告各項訴訟請求過高,請求法院依法核減,我司不承擔訴訟費、鑒定費。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8年5月5日15時57分左右,彭某駕駛皖A×××××號輕型普通貨車沿新蚌埠路由北向南行駛至澥河路交叉路口南人行橫道處,遇劉某某駕駛自行車在此人行橫道處由東向西行駛至此停在此處等待南北向車輛通行時,皖A×××××號車前部與自行車右側發(fā)生碰撞,致劉某某受傷,兩車不同程度損壞。本起交通事故經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新站大隊認定:彭某應承擔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劉某某不承擔此次事故責任。
事故發(fā)生當日,劉某某被送往安徽省第二人民醫(yī)院住院治療,2018年8月31日出院。2018年9月1日原告被送往禹州市中心醫(yī)院住院治療,原告提交的住院病案材料記載2019年4月30日出院。庭審中原告陳述其2019年4月30日實際未出院,病案材料記載2019年4月30日出院是為了結算,原告是2019年7月9日出院。
經原告申請,我院委托安徽正邦司法鑒定所對劉某某的傷殘等級、誤工期、護理期、營養(yǎng)期、后續(xù)醫(yī)療費(顱骨修補費用)、護理依賴程度進行評定,2019年7月16日,該鑒定所出具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一)被鑒定人劉某某系道路交通事故致顱腦損傷,處于持續(xù)性植物人生存狀態(tài),構成一級傷殘;(二)給予被鑒定人傷后誤工期、護理期、營養(yǎng)期至傷殘評定前一日;(三)建議給予被鑒定人后期兩處顱骨修補費用為60000元;(四)被鑒定人屬于完全護理依賴。原告支付3300元鑒定費。
彭某駕駛的皖A×××××號輕型普通貨車掛靠在樂途運輸公司名下,該車在亞太財保合肥公司投保交強險和50萬元不計免賠商業(yè)三者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限內。
庭審中,原、被告均認可亞太財保合肥公司就本事故已從交強險限額賠付原告10000元,從商業(yè)險限額賠付原告241670元,該費用不在原告訴請中。原告本案起訴金額各被告均未賠付。
上述事實,有原、被告陳述及提交的證據(jù)在卷予以佐證。
本院認為,彭某駕駛皖A×××××號輕型普通貨車與劉某某騎自行車在人行橫道處停車等待車輛通行時發(fā)生碰撞,造成劉某某受傷,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的事實存在,應予認定。交警部門責任認定,程序合法,定責恰當,應予采納。皖A×××××號車在亞太財保合肥公司投保交強險和50萬元不計免賠商業(yè)三者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限內,被告保險公司應在保險限額內承擔保險責任。皖A×××××號車掛靠登記在樂途運輸公司名下,保險公司賠付后不足部分,應由樂途運輸公司與彭某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關于原告主張的各項費用,醫(yī)療費53031.55元、后續(xù)治療費600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7950元(50元/天×359天)、營養(yǎng)費21800元(50元/天×436天)、住院期間護理費53628元(123元/天×436天)、鑒定費3300元、殘疾賠償金687860元(34393元/年×20年)、殘疾器具費3900元,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后期護理費,劉某某經鑒定屬于完全護理依賴,本院根據(jù)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先行支持10年的后期護理費,即448950元(123元/天×365天×10年),受害人之后仍需護理的,可另行主張。誤工費,原告主張按4200元/月計算證據(jù)不充分,本院支持按安徽省上一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計算為41084.28元(94.23元/天×436天);精神損害撫慰金,本院根據(jù)原告的傷殘等級等支持50000元;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原告女兒劉俞彤2015年1月出生,兒子劉宇盟2009年7月24日出生,原告母親張桂平1957年12月出生,原告父親劉建1958年5月出生,依據(jù)原告提交的村委會證明張桂平、劉建共生育兩名子女(包括原告),因年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故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為398175.5元(21523元/年×18年+21523元/年×1年÷2);交通費,根據(jù)就醫(yī)地點、時間等支持8000元。
上述費用共計1847679.33元,由亞太財保合肥公司從交強險賠付原告110000元,從商業(yè)險賠付原告258330元(500000元-241670),原告下剩損失1479349.33元(1847679.33元-110000元-258330元)由彭某賠付原告,樂途運輸公司對彭某的賠償部分承擔連帶責任。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四十八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亞太財產保險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其承保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內賠付原告劉某某各項損失合計110000元;
二、被告亞太財產保險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其承保的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商業(yè)保險限額內賠付原告劉某某各項損失合計258330元;
三、被告彭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付原告劉某某各項損失合計1479349.33元,被告合肥樂途運輸有限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四、駁回原告劉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3180元,減半收取6590元,由原告劉某某負擔1920元,被告彭某、合肥樂途運輸有限公司負擔467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人員
審判員石慶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一日
書記員
書記員李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