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
(2022)皖12民終 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朱某某,男,漢族,19年月日出生,住安徽省潁上縣,身份證號碼3421。
委托訴訟代理人:丁帥,安徽金亞太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厚霞,安徽金亞太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謝某某,男,漢族,19年月日生,住安徽省潁上縣,身份證號碼34212。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阜陽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陽市潁州區(qū)清河東路89號金地時代 廣場1#樓9-11層,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341200726318384N。 法定代表人:溫曉東,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孫明啟,安徽修齊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朱某某因與被上訴人謝某某、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阜陽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平安保險阜陽中心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安徽省潁上縣人民法院(2022)皖1226民初138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2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進行了獨任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朱某某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或發(fā)回重審;2、本案一審、二審訴訟費由謝某某、平安保險阜陽中心支公司承擔。事實和理由:1、其誤工費計算應以上一年度農(nóng)林牧漁業(yè)年平均收入為標準;2、其殘疾輔助器具費除首次安裝費用外,應再酌情支持兩次的費用;3、精神損害撫慰金應酌定為40000元;4、其電動車損毀嚴重,應支持2000元財產(chǎn)損失;5、一審法院支持交通費300元較少,應支持3000元。
謝某某未答辯。
平安保險阜陽中心支公司答辯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法應當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朱某某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決謝某某賠償其各項損失合計583632.39元{1、醫(yī)療費79864.91元;2、住院伙食補助費1500元(50元/天×30天):3、營養(yǎng)費2700元(30元/天×90天);4、護理費13943.7元(154.93元/天×90天);5、誤工費26321.4元(146.23元/天×180天);6、殘疾賠償金290740.84元(43009元/年×13年×52%);7、精神撫慰金40000元;8、交通費3000元;9、鑒定費1800元;10、財產(chǎn)損失2000元;11、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11795.16元(22683元/年×5年÷5人×52%):12、殘疾器具費6279.3元;13、殘疾輔助器具費127800元);2、平安保險阜陽中心支公司在保險限額內(nèi)先行承擔保險責任,且精神撫慰金在交強險限額內(nèi)優(yōu)先賠償;3、本案訴訟費由謝某某、平安保險阜陽中心支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審理查明:2021年1月28日下午17時許,謝某某持C1型駕駛證駕駛皖K號“一汽”牌小型普通客車,沿G345線由西向東行駛至G345線769KM+735M潁上縣十八里鋪鎮(zhèn)中心學校路口路段時,因觀察不明、疏忽大意,未能遵守機動車行經(jīng)人行橫道時,應當減速行駛之規(guī)定,撞到由南向北過路的朱某某駕駛的二輪電動車,造成朱某某受傷、二車受損的交通事故。事故經(jīng)阜陽市潁上縣公安局交警大隊認定,朱某某無責任、謝某某負此事故全部責任。事故發(fā)生后朱某某被送到安徽醫(yī)科大學第一附屬醫(yī)院治療19天(2021年1月28日至2021年2月16日),轉(zhuǎn)入合肥市第二人民醫(yī)院住院治療11天(2021年2月16日至2021年2月27日),共花費醫(yī)療費79864.91元,期間謝某某向朱某某支付10000元、保險公司向朱某某支付98000元。2021年10月19日,朱某某委托安徽全誠司法鑒定中心對朱某某傷殘等級;誤工、護理、營養(yǎng)期進行評估。安徽全誠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意見:(一)朱某某因交通事故致左下肢毀損傷,行左大腿離斷術,構成六級傷殘;肋骨骨折畸形愈合,構成十級傷殘;肩胛骨骨折,功能喪失達25%以上,構成十級傷殘;(二)朱某某傷后誤工期180日、護理期90日、營養(yǎng)期均為90日。朱某某購買殘疾器具花費6279.3元,首次安裝假肢花費26000元。
審法院另查明:謝某某駕駛的事故車輛在平安保險阜陽中心支公司投有交強險和不計免賠率商業(yè)三者險限額100萬元,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nèi)。朱某某兄妹五人,其母親邢某某(193年月日出生)尚在,目前需朱某某兄妹五人撫養(yǎng)。
一審法院認為,公民的健康權受法律保護,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先由承保機動車強制保險的保險人在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機動車商業(yè)保險的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予以賠償;仍有不足或者沒有投保機動車商業(yè)保險的,由侵權人賠償。本案雙方對事故的發(fā)生、責任認定及事故車輛投有交強險和商業(yè)險無異議,予以確認。
本案當事人爭議的主要焦點為:朱某某要求的賠償范圍及賠償數(shù)額問題。結(jié)合本案證據(jù)及庭審情況,依據(jù)法律規(guī)定,對本案爭議焦點評析如下:
關于朱某某要求的賠償范圍及賠償數(shù)額是否合法問題。
(1)保險公司辯稱鑒定費、訴訟費保險公司不承擔問題,因投保人與保險人在保險合同中有約定,間接損失保險人不承擔,且本案保險公司愿意賠償朱某某合理損失,保險公司在侵權案件中沒有過錯,對其辯稱不承擔訴訟費、鑒定費,予以支持。
(2)關于非醫(yī)保用藥問題,非醫(yī)保用藥,在交強險中不承擔無法律依據(jù),超出交強險按照保險合同約定處理,由于本案保險公司沒有申請對醫(yī)療費中那些屬于非醫(yī)保用藥進行鑒定,造成無法區(qū)分哪些屬于非醫(yī)保用藥,保險公司約定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因此對保險公司要求扣除15%的非醫(yī)保用藥,不子采信。綜上,確認朱某某的損失為:1、醫(yī)療費,以醫(yī)療費票據(jù)為證,醫(yī)療費79864.91元;2、住院伙食補助費1500元(50元/天×30天):3、營養(yǎng)費2700元(30元/天×90天):4、護理費13943.7元(154.93元/天×90天);5、誤工費8196.16元,朱某某雖然已經(jīng)年滿60周歲,但仍然在從事農(nóng)業(yè)生產(chǎn),應按照農(nóng)村標準計算誤工費(16620元/年÷365天×180天):6、殘疾賠償金290740.84元(43009元/年×13年×52%);7、精神撫慰金酌定30000元;8、交通費300元;9、鑒定費1800元;10、財產(chǎn)損失,未提供相應的證據(jù),不予支持;11、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11795.16元(22683元/年×5年÷5人×52%);12、殘疾器具費6279.3元;13、殘疾輔助器具費,支持首次安裝假肢費26000元,酌定支持二次更換假肢費26000元,合計52000元。綜上,朱某某損失合計499119.23元。平安保險阜陽中心支公司應當賠償朱某某除鑒定費1800元外的其他各項損失合計497319.23元(499119.23元-1800元鑒定費)??鄢阎Ц犊?8000元,還應當賠償399319.23元。謝某某承擔鑒定費1800元。朱某某在獲得賠償后,應當退還謝某某墊付款8200元。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guī)定》第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一、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卓陽中心支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賠償朱某某各項損失合計399319.23元(墊付款98000元已扣除):二、朱某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退還謝某某墊付款8200元(謝某某應承擔鑒定費1800元已扣除):三、駁回朱某某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4818元,由謝某某負擔。
二審中,當事人均未提出新證據(jù),本院對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予以認定。
本院認為,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y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yǎng)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本案中,朱某某系農(nóng)村居民,其無固定收入,且在事故發(fā)生時已年滿60周歲,一審法院按照上一年度農(nóng)村居民人均純收入計算并支持其誤工費訴求,并無不當。關于精神損害撫慰金,朱某某因交通事故受傷,構成一處六級傷殘、兩處十級傷殘,一審法院酌定精神損害撫慰金為30000元亦符合法律規(guī)定。朱某某未提供證據(jù)證明其財產(chǎn)損失及交通費支出情況,一審法院根據(jù)其住院時間,酌情支持交通費300元,對其財產(chǎn)損失不予支持,并無不當。關于殘疾輔助器具費,一審法院支持兩次更換假肢費用,亦無不當,但遺漏支持假肢維護保養(yǎng)費用及假肢安裝康復期內(nèi)的食宿費用,參考適配建議,應酌情殘疾輔助器具費81300元(22500元×2+3500元×6+22500元×8%/年×6年十75元/日/人×15日×2人×2次),其后產(chǎn)生的費用可再行主張。故朱某某的損失合計528420.07元,平安保險阜陽中心支公司應當賠償朱某某除鑒定費1800元外的其他各項損失合討526620.07元(528420.07元-1800元鑒定費)。扣除已支付款98000元,還應當賠償428620.07元。謝某某承擔鑒定費1800元,因其已墊付10000元,由朱某某在獲得賠償后,退還謝某某墊付款8200元。
綜上,朱某某的上訴請求部分成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維持安徽省潁上縣人民法院(2022)皖1226民初1386號民事判決第二項;
二、撤銷安徽省潁上縣人民法院(2022)皖1226民初1386號民事判決第三項;
三、變更安徽省潁上縣人民法院(2022)皖1226民初1386號民事判決第一項為: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阜陽中心支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賠償朱某某各項損失合計428620.07元(墊付款98000元已扣除):
四、駁回朱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4818元,由朱某某負擔1015元,謝某某負擔3803元。二審案件受理費1795元,由朱某某負擔1263元,謝振浩負擔532元。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員 黃發(fā)全
法官助理 張凱凱
書記員 宋振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