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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阜羊民初字第0296號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   日期:2020-02-03   閱讀:

王珍林與徐榮榮、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渾源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文書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

審理法院: 阜寧縣人民法院
案  號: (2014)阜羊民初字第0296號

審理經過

原告王珍林與被告徐榮榮、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渾源支公司(以下簡稱人保渾源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6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珍林及其委托代理人許正文、梁勝利,被告徐榮榮,被告人保渾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丁雨池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

原告王珍林訴稱,2013年4月5日13時10分許,被告徐榮榮駕駛皖XXXXX號變型拖拉機沿阜寧縣郭墅鎮(zhèn)興莊村中心路由南向北行駛至許沿路交叉路口處時,與沿許沿路由東向西行使的由李某某駕駛的無號牌電動三輪車(后載原告王珍林)發(fā)生碰撞,致王珍林受傷,無號牌電動三輪車受損。后原告王珍林被送往阜寧縣中醫(yī)院治療,于2013年5月11日出院,共計花費醫(yī)療費18072.21元。被告徐榮榮墊付醫(yī)療費18000元。該起事故經阜寧縣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大隊認定,被告徐榮榮負本起事故的主要責任,李某某負次要責任,原告王珍林無責任。王珍林的傷情經阜寧縣人民醫(yī)院司法鑒定所鑒定,于2014年4月11日作出鑒定結論為:原告構成交通事故十級傷殘;其誤工期限為120日,護理期限、營養(yǎng)期限各為30日。因被告徐榮榮駕駛的車輛在被告人保渾源公司投保交強險,故原告訴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賠償原告醫(yī)療費18072.21元、營養(yǎng)費3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666元、護理費1500元、誤工費10680元、傷殘賠償金65076元、傷殘鑒定費1311元,合計97605.21元。

被告辯稱

被告徐榮榮辯稱,對事故事實及責任認定無異議,我駕駛的車輛在被告人保渾源公司投保了交強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內。事故發(fā)生后我共計墊付了18000元,要求一并處理。其余同保險公司意見。

被告人保渾源公司辯稱,1、原告曾就本案向法院起訴,后撤回起訴,法院應按一事不再理原則,裁定駁回。2、原告曾在另案中向法院申請委托鑒定,鹽城市第一人民醫(yī)院司法鑒定所于2014年1月14日作出鑒定結論為:王珍林因交通事故致“右側第2、5肋及左側第11肋骨骨折”(共三根)等經治療目前臨床效果相對穩(wěn)定尚未構成等級殘疾。該鑒定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所以對原告自行委托鑒定結論不予認可。后法院于2014年11月再次委托南京東南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原告構成十級傷殘,對該重新鑒定的啟動程序有異議,并且該鑒定結論與鹽城市第一人民醫(yī)院司法鑒定所的鑒定結論有沖突,不予認可。3、原告在庭審中陳述自己土地未被全部征用,目前仍從事農業(yè)種植,且居住在農村,所以相關費用按農村標準賠償。4、醫(yī)療費無異議;營養(yǎng)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由法院審核;誤工費認可60元/天*90天,護理費認可45元/天*30天,殘疾賠償金不予認可。5、我公司不承擔訴訟費、鑒定費。

本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2013年4月5日13時10分許,被告徐榮榮駕駛皖XXXXX機沿阜寧縣郭墅鎮(zhèn)興莊村中心路由南向北行駛至許沿路交叉路口處時,與沿許沿路由東向西行使的由李某某駕駛的無號牌電動三輪車(后載原告王珍林)發(fā)生碰撞,致王珍林受傷。后原告王珍林被送往阜寧縣中醫(yī)院治療,于2013年5月11日出院,出院診斷為多發(fā)性肋骨骨折,右側胸腔積液,多處軟組織挫傷,CT檢查報告單顯示原告右側胸腔積液,右側第2、3、4、5肋骨骨折,左側第11肋骨骨折。原告共計花費醫(yī)療費18072.21元。被告徐榮榮墊付醫(yī)療費18000元。該起事故經阜寧縣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大隊認定,被告徐榮榮負本起事故的主要責任,李某某負次要責任,原告王珍林無責任。原告曾就本案于2013年11月29日向法院起訴,其傷情經本院委托鹽城市第一人民醫(yī)院司法鑒定所鑒定,于2014年1月14日作出鑒定結論為:王珍林因交通事故致“右側第2、5肋及左側第11肋骨骨折”(共三根)等經治療目前臨床效果相對穩(wěn)定尚未構成等級殘疾;建議誤工時限宜為6個月;護理時限宜為2個月(護理一人);營養(yǎng)時限宜為2個月。后原告撤回起訴,本院依法作出民事裁定書,準許原告撤訴。2014年4月1日,原告自行委托阜寧縣人民醫(yī)院司法鑒定所進行鑒定,于2014年4月11日作出鑒定結論為原告車禍致4肋以上骨折構成十級傷殘;其誤工期限為120日,護理期限、營養(yǎng)期限各為30日。2014年6月16日,原告再次就本案起訴,庭審中因原、被告對原告是否構成十級傷殘爭議較大,原告再次申請傷殘鑒定,本院委托南京東南司法鑒定中心進行鑒定,于2014年11月14日作出鑒定結論為原告4肋以上骨折構成道路交通事故十級傷殘。

另查明,被告徐榮榮駕駛的皖XXXXX機在被告人保渾源公司投保了交強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庭審中,原告提交郭墅鎮(zhèn)某居委會以及阜寧某服務中心蓋章確認的證明一份,證明內容為戶主李某某的該戶土地被鎮(zhèn)萬頃良田征用,以證實自己是失地農民,但經本庭詢問,原告認可自己尚有9畝多地耕種,主要收入來源于農業(yè),居住在阜寧縣郭墅鎮(zhèn)張莊村四組。

上列事實,有原告提供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阜寧縣中醫(yī)院門診病歷、醫(yī)療證明書、出院記錄、醫(yī)藥費收費收據(jù)、用藥清單、CT檢查報告單,鹽一醫(yī)司鑒所(2014)臨鑒字第9號鑒定書、鹽阜司法(2014)法鑒字第024號鑒定書、東南司法鑒定中心(2014)法臨鹽鑒字第678號鑒定書、被告徐榮榮提供的駕駛證、保單及雙方當事人的陳述等證據(jù)予以證明,本院予以認定。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公民的合法權益應受法律保護。交警部門的事故認定書對本起事故發(fā)生的事實及責任認定,符合本案的客觀實際,本院予以采信。因被告徐榮榮所駕駛的車輛在被告人保渾源公司投保了交強險,故被告人保渾源公司首先應當在交強險限額內對原告王珍林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對超出限額部分,本院綜合考慮雙方責任及所駕駛車輛情況,由事故當事人按責承擔。原告提供證據(jù)證明其土地被鎮(zhèn)萬頃良田征用,主張按照城鎮(zhèn)居民標準獲賠,本院認為,原告經本院詢問,其尚有部分土地耕種,主要收入來源于農業(yè),并且居住在農村,故原告的各項損失應按農村標準獲賠。原告主張的醫(yī)療費用,本院結合阜寧縣中醫(yī)院、阜寧縣人民醫(yī)院出具的醫(yī)療費票據(jù)依法核定。原告主張的誤工費、護理費、營養(yǎng)費,本院將依據(jù)阜寧縣人民醫(yī)院司法鑒定所出具的司法鑒定書確定的時限并結合當?shù)叵鄳獦藴视枰杂嬎?。被告人保公司辯解對原告的傷殘鑒定意見書有異議,認為不構成傷殘,第一次經本院委托鹽城市第一人民醫(yī)院司法鑒定所鑒定為原告因交通事故致三根肋骨骨折,不構成傷殘,后又經阜寧縣人民醫(yī)院司法鑒定所鑒定以及南京東南司法鑒定中心鑒定,結論為原告因交通事故4肋以上骨折,構成交通事故十級傷殘,結合本案案情及原告?zhèn)?,故本院認定原告構成交通事故十級傷殘。被告人保渾源公司辯解的其他事由無事實及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采納。

綜上,本院確認原告王珍林因本起事故引起的各項損失為:醫(yī)療費18072.21元、住院伙食補助費648元、營養(yǎng)費300元、護理費1500元、誤工費7200元、殘疾賠償金27196元,合計54916.21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一、原告王珍林因交通事故引起的各項損失54916.21元,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渾源支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45896元;由被告徐榮榮賠償7216.17元,扣除其已墊付的18000元,原告王珍林尚需返還10783.83元。即上述款項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渾源支公司向原告王珍林支付35112.17元、向被告徐榮榮支付10783.83元。

二、上述款項限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履行完畢。(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渾源支公司直接將賠償款匯入當事人上述銀行賬戶)。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三、駁回原告王珍林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880元、鑒定1311元,合計2191元,由原告王珍林負擔440元,被告徐榮榮負擔1751元(此款原告已預交,被告在履行時一并給付)。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向該院(開戶行:江蘇省鹽城市農行中匯支行,帳號:400101040227821)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

審判人員

審判長倪常春

代理審判員郭潔

人民陪審員朱云華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四日

書記員

書記員曹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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