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人22综合强奸一区|手机在线黄色毛片视频|欧亚洲无码视频黄色|人操人免费在线视频|日本一区二区三区在线视频|国产资源av夜夜视频导航|一区二区久久AAA国产在线观看|青青草小视频在线视频|三级A片黑人看欧洲一级A片|日本91高清在线观看

網站首頁 律師查詢 法規(guī)查詢    合肥律師招聘    關于我們  
合肥律師門戶網
刑事辯護 交通事故 離婚糾紛 債權債務 遺產繼承 勞動工傷 醫(yī)療事故 房產糾紛
知識產權 公司股權 經濟合同 建設工程 征地拆遷 行政訴訟 刑民交叉 法律顧問
 當前位置: 網站首頁 » 交通事故 » 合肥交通事故律師案例 » 正文
(2011)靜民三(民)初字第37號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   日期:2020-02-03   閱讀:

審理法院: 上海市靜安區(qū)人民法院

案  號: (2011)靜民三(民)初字第37號
案件類型: 民事
案  由: 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
裁判日期: 2011-05-20

審理經過

原告奚某訴被告上海靜安區(qū)孫克仁老年福利院(以下簡稱孫克仁福利院)健康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1年1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審判員孫歆獨任審判,并于2011年2月1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后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并于2011年5月1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奚某的委托代理人陳元慶、張某,被告孫克仁福利院委托代理人范亞婷均參加了兩次庭審,被告孫克仁福利院在訴訟期間變更了委托代理人,被告法定代表人及原委托代理人陳大為參加了第一次庭審,變更后的委托代理人王某參加了第二次庭審,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

原告奚某訴稱:2005年8月13日,原告奚某與被告簽訂《上海市養(yǎng)老機構老人入住協議書》,協議約定原告入住被告處,接受被告提供的二級護理養(yǎng)老服務,并每月繳納托管費人民幣750元、護理費人民幣300元,伙食費等按天數計付,后原告一直按約支付相關費用。

2009年10月9日中午12時左右,原告在被告三樓大廳處被沙發(fā)絆倒摔跤,隨后被送往上海華東醫(yī)院治療,經診斷原告右股骨粗隆粉碎性骨折,住院治療至2009年10月26日出院,原告為此支付大量醫(yī)藥費。被告將原告送至上海華東醫(yī)院后,便對原告不聞不問,同時又在原告住院期間收取5個月的托管費人民幣3,750元(每月人民幣750元)。原告出院后,被告又拒絕原告入住該養(yǎng)老院,且與被告協調賠償事宜未果,原告故訴至法院,請求法院依法判令:一、被告向原告支付醫(yī)藥費人民幣27,036元、營養(yǎng)費人民幣9,600元、殘疾賠償金人民幣15,919元、精神撫慰金人民幣5,000元、護理費人民幣18,000元、鑒定費人民幣1,500元,上述金額共計人民幣77,642元;二、被告退還其多收的托管費共計人民幣4,142元;三、被告賠償律師費人民幣3,000元。

被告辯稱

被告孫克仁福利院辯稱:原告系2003年10月入住被告處,當時護理級別為三級,因原告年紀較大,根據被告處內部規(guī)定,從2009年5月1日起對原告的護理等級變更為二級護理;同時平日原告身體健康,其摔傷當日中午,原告女兒前來探望原告,在原告女兒下樓后,原告起身目送時摔傷,摔傷后被告工作人員即馬上送原告前往華東醫(yī)院進行治療;故原告摔傷是在其女兒探望期間所致,被告不應承擔相應民事責任;同時被告已經向原告支付了保險金,賠償金額共計人民幣8,032.07元;原告所述托管費,因原告住院期間不在被告處居住,按被告制度,如果保留床位,則需每月繳納人民幣750元,故該部分款項不應退還。

原告為證明其訴訟請求向本院提交的證據有:

1、上海市養(yǎng)老機構老人入住協議書,證明原、被告之間存在老人入住養(yǎng)老服務合同關系;

2、被告出具的伙食費及床位費發(fā)票,證明原告按期繳納了托管費,在原告摔傷后,還繳納了4個半月的床位費;

3、華東醫(yī)院出具的出院小結及放射診斷報告,證明原告在被告處摔傷導致右股骨粗隆間粉碎性骨折;

4、華東醫(yī)院住院醫(yī)藥費專用收據及費用清單,證明原告醫(yī)藥費數額及產生項目;

5、上海公共交通卡股份有限公司定額發(fā)票,證明交通費情況;

6、上海方銳律師事務所出具的律師費發(fā)票,證明原告在本案中的律師費支出;

7、被告出具的出險經過說明,證明原告摔傷的經過;

8、司法鑒定科學技術研究所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鑒定意見書,證明原告受傷情況及相應的護理期和營養(yǎng)期等。

對原告提交的上述證據,被告孫克仁福利院發(fā)表如下質證意見:對證據1、2、3、4、6、8的真實性和關聯性均無異議,對證據5的真實性和關聯性均有異議,認為該證據為交通卡充值發(fā)票,且為連號,不能反映交通費的真實數額;對證據7的真實性不予認可,認為該證據并無被告印章。

被告孫克仁福利院為反駁原告的訴訟主張,支持自己的答辯主張,向本院提交如下證據:

1、護理等級變更動態(tài)表,證明被告將原告的護理等級變更為二級;

2、保健卡,證明原告入住被告處的時間為2003年;

3、護理交班報告,證明被告護理盡責;

4、賠保交接單及協議收條,證明被告已經向原告支付了保險賠償金人民幣8,032.07元;

5、被告與太平洋財產保險公司簽訂的《2009-2010年度養(yǎng)老機構綜合責任保險合同》,證明被告先行支付給原告的款項系被告的責任險理賠金。

原告奚某對被告提交的證據發(fā)表如下質證意見:對證據1、3的真實性無異議;對證據2的真實性有異議,認為該證據是被告單方記錄,沒有任何人簽字;對證據4的合法性和關聯性均有異議,認為這筆錢是保險公司賠償給原告的,受益人是原告,該筆錢款應由原告所得,不能作為被告的賠償;對證據5的真實性無異議,但認為保險受益人應為原告,而非被告。

本院查明

本院對各方當事人的證據審查判斷如下:

1、對于原告提交的證據1、2、3、4、6、8,被告無異議,本院予以采納;

本院認為

2、對于原告提交的證據5,被告對該證據的真實性與合法性均有異議,經本院審查,該證據系公共交通卡定額發(fā)票,但不能證明原告因被告侵權行為而產生的實際交通費用,故本院對該證據不予采納;

3、對于原告提交的證據7,被告對該證據的真實性不予認可,經本院審查,該證據上無被告印章或被告工作人員簽名,故本院對該證據不予采納;

4、對于被告提交的證據1、3,因原告對該證據無異議,故本院對該證據予以采納;

5、對于被告提交的證據2,因與本案不具有關聯性,故本院對該證據不予采信;

6、對于被告提交的證據4,原告對該證據的關聯性不予認可,本院認為該證據能證明被告已向原告支付了部分款項,與被告辯稱具有關聯性,故本院對該證據予以采納;

7、對于被告提交的證據5,本院認為該證據與本案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故本院對該證據予以采納。

本院經審理查明,原告奚某與孫克仁福利院于2005年8月13日簽訂了《上海市養(yǎng)老機構老人入住協議書》,該協議書約定:被告為取得上海市養(yǎng)老機構執(zhí)業(yè)證書和法人資格證書的養(yǎng)老服務機構;原告自愿要求入住被告處,接受被告提供約定的養(yǎng)老服務;被告根據上海市民政局頒布的養(yǎng)老護理分級護理標準,為原告提供相應的服務;原告每月應支付的基本費用包括托管費、護理費、伙食費。該協議書還約定原告護理等級(入院時)為二級;托管費為每月人民幣750元,護理費為每月人民幣300元。2009年10月9日中午午休時間,原告在被告三樓活動區(qū)摔倒,被告將其送往華東醫(yī)院就診,經診斷,原告右股骨粗隆間粉碎性骨折,并于同日入住華東醫(yī)院,后原告于2009年10月27日出院。上海市靜安區(qū)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4日向司法鑒定科學技術研究所司法鑒定中心申請對原告損傷后的傷殘等級(比照GB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標準)及護理、營養(yǎng)期進行法醫(yī)學鑒定。該司法鑒定中心于2010年12月9日出具鑒定意見書,鑒定結論為:被鑒定人奚某因故受傷,致右股骨粗隆間粉碎性骨折等。上述損傷后遺留右下肢活動功能障礙的后遺癥相當于道路交通事故十級傷殘。其本次損傷后一期治療的護理期為420日,營養(yǎng)期為180-210日;今后行二期治療的護理期為30日,營養(yǎng)期為30日。

本院還查明,2010年6月22日,原告之女左某與被告簽訂了《協議收條》,該收條內容為:于09年10月9日,本院奚某老人因滑倒的事故,現奚某老人已收到本院一次性補償人民幣8,032.07元;同日左某與被告簽訂了《靜安區(qū)孫克仁老年福利院賠保交接單》,內容為:2010年6月22日,奚某老人辦理意外事故賠保事宜,現收到被賠保人如下資料,并辦理了如下手續(xù):一、《賠保所需基本材料》原件或復印件,已全部交保險公司;二、被保險人(或其代表)于2010年6月22日,來我院簽署的《協議收條》;三、被保險人(或其代表)于2010年6月22日來我院以現金方式領取人民幣8,032.07元金額的賠保金額。

本院又查明,2009年12月被告作為投保人及被保險人與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簽訂了《2009-2010年度養(yǎng)老機構綜合責任保險合同》,該合同第二條約定,在保險期間內,在被保險人的管理區(qū)域范圍內,因經營業(yè)務發(fā)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按本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

本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規(guī)定,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本案的爭議焦點:被告對于原告的受傷是否應承擔責任,如需承擔,應承擔多大范圍的責任;被告先期向原告支付的費用是否能折抵賠償款;原告的損失范圍及數額;原告訴稱的托管費是否應該予以返還。

一、被告是否應對原告受傷承擔責任。

本案中,本院審理查明事實表明,原告入住被告處,被告依照其與原告簽訂的《上海市養(yǎng)老機構入住協議書》,并根據上海市民政局頒布的養(yǎng)老護理分級護理標準向原告提供相應的服務;同時原告也依約按期向被告支付了相關費用,故本院據此認定原告在被告處接受被告提供的服務后,被告對原告在被告特定區(qū)域內(被告管轄范圍內)和在特定時間內(被告依約向原告提供入住服務時),即負有管理、保護的職責。

縱觀本案事實,原告摔倒時雖然在午休期間,但是該期間系被告依約向原告提供護理服務期間內;雖然原告摔倒區(qū)域在活動區(qū)而非在房間內,但是該區(qū)域仍屬于被告管轄區(qū)域。同時本案原告系80歲以上高齡老人,被告作為護理機構理應對原告承擔相應的注意義務,對居住在被告處老人可能遇到的危險有一定的預見性并加以防范,故本院綜合原告摔倒的期間及地點等綜合因素認定被告應對原告摔傷的后果承擔民事責任。

本院注意到,根據原、被告當庭陳述,原告在摔倒前能自由走動,意識清醒,且行為較為利索,故本院認定原告自身對其摔倒行為亦應承擔一定責任;原告摔傷時間段系午休時間,且原告平日行走較自如,從常理判斷不能苛求原告入住被告處時,被告在任何時間段內對原告實行貼身服務和保護,故本院認為該些因素亦能減輕被告所應承擔的責任。綜上,本院酌情認定被告應對原告摔傷行為承擔65%的責任。

二、被告先期向原告支付的費用是否能折抵賠償。

審理查明事實表明,被告曾于2010年6月25日向原告之女支付了人民幣8,032.07元。本院認為,現有證據表明,被告與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2009年12月簽訂了《2009-2010年度養(yǎng)老機構綜合責任保險合同》,該合同約定在保險期間,在被保險人的管理區(qū)域范圍內,因經營業(yè)務發(fā)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人的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應由被告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按合同約定負責賠償;故根據《2009-2010年度養(yǎng)老機構綜合責任保險合同》約定,系爭責任險被保險人系被告,原告也非受益人,故原告不享有保險合同權益;該保險公司先行向原告賠付了部分費用即人民幣8,032.07元,是保險公司代替被告向原告支付賠償費用,故本院認為被告給付原告的賠償款中應扣除人民幣8,032.07元。

三、原告的損害范圍及數額。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guī)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y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y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yǎng)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xù)治療實際發(fā)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xù)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受害人遭受精神損害,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予以確定。

鑒于本案中被告對原告的右股骨粗隆間粉碎性骨折承擔部分責任,其應對于治療原告的右股骨粗隆間粉碎性骨折所支出的各項費用予以賠償。原告主張被告向其支付醫(yī)療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guī)定,醫(yī)療費根據醫(yī)療機構出具的醫(y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本院綜合考慮原告病情及出入院小結,并對原告提交的相關醫(yī)藥費專用收據和費用清單進行了審核,本院認定原告治療右股骨粗隆間粉碎性骨折所花費的醫(yī)療費共計人民幣26,934.44元,被告應承擔醫(yī)療費為人民幣17,507.40元(26,934.44×65%)。

原告主張被告向其支付交通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guī)定,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yī)或轉院治療實際發(fā)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y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交通費部分原告僅提供了購買上海公共交通卡的定額發(fā)票,該些發(fā)票不能證明原告及陪護人員在就醫(yī)或轉院治療實際發(fā)生交通費用,原告亦未提交其他票據,故本院依法酌定被告應向原告支付交通費人民幣200元。

原告主張被告向其支付營養(yǎng)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guī)定,營養(yǎng)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y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根據司法鑒定科學技術研究所司法鑒定中心鑒定結論,原告損傷后一期治療的營養(yǎng)期為180-210日;本院酌情認定每日營養(yǎng)費為人民幣30元,故原告受傷產生的營養(yǎng)費為人民幣6,000元,被告應向原告支付的營養(yǎng)費為人民幣3,900元(6,000×65%)。本院注意到該鑒定結論中陳述若行二期治療(取內固定術等),且鑒定出行二期治療的護理期和營養(yǎng)期天數,本院認為行二期治療情況尚未發(fā)生,本院對二期治療相關費用暫不作處理。

原告主張被告應向其支付護理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guī)定,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guī)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用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本案中,根據司法鑒定科學技術研究所司法鑒定中心鑒定結論,原告損傷后一期治療的護理期為420日,本案中原、被告均要求本院酌定護理人員收入狀況,故本院依法酌情認定護理人員收入狀況為每日人民幣40元,故原告受傷產生的護理費為人民幣16,800元,故被告應向原告支付的護理費為人民幣10,920元(16,800×65%)。

原告主張被告向其支付殘疾賠償金,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guī)定,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七十五周歲以上的自定殘之日起按五年計算。本案中,根據司法鑒定科學技術研究所司法鑒定中心鑒定結論,原告的傷殘等級為十級,故本案中原告因受傷所產生的殘疾賠償金為人民幣15,919元,計算公式為31,838元×5年×0.1(傷殘等級系數)。故被告應向原告支付的殘疾賠償金為人民幣10,347.35元(15,919×65%)。

原告還主張被告支付精神撫慰金,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guī)定,本院認為被告的侵權行為致使原告受傷,給原告勢必造成了精神上的痛苦,故本院對于原告的該項請求依法予以支持;本院綜合被告的過錯程度、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后果、被告的獲利程度、被告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上海市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及原告的請求,酌情認定被告應向原告支付精神損害賠償金人民幣3,500元。

本案中原告還主張被告應向原告支付其支出的律師費,本院對此酌情認定被告應向原告支付律師費人民幣2,000元。

四、被告是否應退還收取原告的托管費。

本案中,原告主張被告應退還多收其托管費人民幣4,142元。經被告同意,為減少原、被告雙方訟累,本院在本案中對該請求一并進行處理。本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

原告主張被告應退還原告繳納的2009年10月(原告摔傷當月)的部分床位費、護理費、伙食費,本院認為根據原、被告簽訂的《上海市養(yǎng)老機構老人入住協議書》約定,原告入住被告處當月如原告在被告處生活時間不足15天的費用(托管費、護理費)減半支付;審理查明事實表明2009年10月原告在被告處生活的時間不滿15天,故被告應按約向原告退還一半托管費、護理費,伙食費部分則應按日計算,綜上被告應向原告退還2009年10月費用共計人民幣767元,計算公式:(750元+300元)÷2+341元÷31天×22天。

原告還主張被告應退還其在摔傷后繳納的預留床位費,本院認為原告在摔傷后向被告繳納了自2009年11月至2010年3月的4個半月床位費,其目的是為保留在被告處床位,以便傷愈能繼續(xù)入住福利院。但是被告最終并未向原告提供床位,原告最終亦無法入住被告處,故本院認定被告收取床位費缺乏依據,故其應退還原告繳納的床位費共計人民幣3,133元。故被告應退還原告費用共計人民幣3,900元。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八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款第(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一、被告上海靜安區(qū)孫克仁老年福利院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奚某支付醫(yī)療費人民幣17,507.40元,護理費人民幣10,920元,殘疾賠償金人民幣10,347.35元,交通費人民幣200元,營養(yǎng)費人民幣3,900元,精神損害賠償金人民幣3,500元,律師費人民幣2,000元(上述款項應扣除人民幣8,032.07元)。

二、被告上海靜安區(qū)孫克仁老年福利院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奚某退還托管費等共計人民幣3,900元。

三、駁回原告奚某的其余訴訟請求。

被告上海靜安區(qū)孫克仁老年福利院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809.8元,由原告奚某承擔人民幣650.8元,被告上海靜安區(qū)孫克仁老年福利院承擔人民幣1,159元;案件鑒定費人民幣1,500元,由原告奚某承擔人民幣525元,被告上海靜安區(qū)孫克仁老年福利院承擔人民幣975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人員

審判長邵堅烈

代理審判員孫歆

人民陪審員王克

裁判日期

二O一一年五月二十日

書記員

書記員陸鋒莉

 
 
 
免責聲明
相關閱讀
  合肥律師推薦  
丁帥律師
專長:交通事故、傷殘賠償
電話:(微信)15856502022
地址:合肥廬陽區(qū)東怡金融廣場B座37樓
  最新文章  
  人氣排名  
訴訟費用 | 誠聘英才 | 法律聲明 | 投訴建議 | 關于我們
地址:合肥廬陽區(qū)東怡金融廣場金亞太律所 電話:15856502022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備1200173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