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關于道路交通事故逃逸案件有關責任認定問題的批復
(公復字[2001]19號 2001年11月12日)
河北省公安廳:
你廳《關于道路交通事故一方當事人逃逸是否做責任認定的請示》(冀公明發(fā)(2001)2268號)收悉。現批復如下:
一、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一方當事人逃逸尚未歸案,但逃逸當事人身份等情況已調查清楚的,公安機關應當依據調查的事實和原因,按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十七條、十八條、十九條規(guī)定認定交通事故責任;如逃逸當事人具有《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二十條、二十一條列舉的違法行為的,應當按照第二十條、二十一條規(guī)定認定交通事故責任,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時限,應當按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第三十二條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二、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一方當事人逃逸尚未歸案,且身份等情況不明的,公安機關暫不宜做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待破案查明逃逸當事人身份后,再按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和《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有關規(guī)定認定其交通事故責任。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時限,自查明逃逸當事人身份之日起計算。
(公復字[2001]19號 2001年11月12日)
河北省公安廳:
你廳《關于道路交通事故一方當事人逃逸是否做責任認定的請示》(冀公明發(fā)(2001)2268號)收悉。現批復如下:
一、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一方當事人逃逸尚未歸案,但逃逸當事人身份等情況已調查清楚的,公安機關應當依據調查的事實和原因,按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十七條、十八條、十九條規(guī)定認定交通事故責任;如逃逸當事人具有《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二十條、二十一條列舉的違法行為的,應當按照第二十條、二十一條規(guī)定認定交通事故責任,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時限,應當按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第三十二條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二、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一方當事人逃逸尚未歸案,且身份等情況不明的,公安機關暫不宜做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待破案查明逃逸當事人身份后,再按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和《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有關規(guī)定認定其交通事故責任。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時限,自查明逃逸當事人身份之日起計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