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布部門:最高人民法院
發(fā)文字號:法釋〔2000〕21號
發(fā)布日期:2000.07.13
實施日期:2000.07.21
時效性:現(xiàn)行有效
效力級別:司法解釋
超鏈接:(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離退休后收受財物行為如何處理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離退休后收受財物行為如何處理問題的批復
(2000年6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21次會議通過。現(xiàn)予公布,自2000年7月21日起施行)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蘇高法[1999]65號《關于國家工作人員在職時為他人謀利,離退休后收受財物是否構成受賄罪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并與請托人事先約定,在其離退休后收受請托人財物,構成犯罪的,以受賄罪定罪處罰。
此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