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機關:最高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1995.10.23
施行日期:1995.10.23
時效性:現(xiàn)行有效
效力位階:司法解釋性質文件
超鏈接:(1995年)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對非法占有強迫他人賣血所得款物案件如何定性問題的意見函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對非法占有強迫他人賣血所得款物案件如何定性問題的意見函
(1995年10月23日)
最高人民檢察院研究室:
你室送來的《關于征求對非法占有強迫他人賣血所得款物案件定性意見的函》已收悉。經(jīng)研究,我們認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強迫被害人賣血后占有賣血所得款物的行為,構成搶劫罪;其間實施的非法剝奪被害人人身自由的行為,應作為搶劫罪從重處罰的情節(jié)予以考慮。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