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機關: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布日期:2003.06.03
施行日期:2003.06.03
時效性:現(xiàn)行有效
效力位階:司法解釋性質文件
超鏈接:(2003年)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關于偽造、變造、買賣政府設立的臨時性機構的公文、證件、印章行為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答復
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關于偽造、變造、買賣政府設立的臨時性機構的公文、證件、印章行為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答復
(2003年6月3日)
江蘇省人民檢察院研究室:
你院《關于偽造、變造、買賣政府設立的臨時性機構公文、證件、印章的行為能否適用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請示》(蘇檢發(fā)研字[2003]4號)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偽造、變造、買賣各級人民政府設立的行使行政管理權的臨時性機構的公文、證件、印章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以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追究刑事責任。
此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