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最高人民法院
發(fā)文日期2018年07月24日
時效性現(xiàn)行有效
施行日期2018年07月24日
您提出的關于修改完善公告送達期限和方式的建議收悉,經商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現(xiàn)答復如下: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fā)展,人口流動頻繁,送達難已經成為制約民事審判效率的重要因素。近年來,最高人民法院對于解決送達難問題一直進行認真研究,2017年7月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進一步加強民事送達工作的若干意見》,以全面推進當事人送達地址確認制度為核心,進行了有益的探索。
公告送達60日的期間,源于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認為,送達制度的設計需要考慮在保障訴訟程序的正常進行與尊重當事人的訴訟權利之間進行適當平衡。公告送達時間60日的規(guī)定,主要是平衡訴訟效率和受送達人的訴訟權利、實體權利。關于您提出的修改完善公告送達期限和方式的建議,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將在修改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過程中認真研究。
最高人民法院對于改進公告送達方式也一直進行研究和探索。目前,可以通過已經運行的人民法院公告網,在網絡上進行公告辦理和查詢。隨著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設的發(fā)展,我們會對完善公告送達方式進行持續(xù)關注和研究,不斷提高司法審判的效率和公信力。
感謝您對人民法院工作的關心和支持。
2018年7月24日

